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為加強和規範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水利部發布《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該辦法自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起施行。

水利部檔案

水建管(2008)38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水利部和相關行業驗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我部建設與管理司。

附屬檔案: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水利部和相關行業有關驗收的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 驗收工作的依據是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以及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經批准的工程立項檔案、工程設計檔案或實施方案、調整概算檔案及相應工程變更檔案,項目建設契約,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第四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驗收工作按照建設項目的隸屬關係實行歸口管理和分工、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部建設與管理司負責歸口管理,部有關司局(單位)按照業務內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機構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分級管理。

第五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一般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專業(專項)驗收,第二階段為竣工驗收。

第六條 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相關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 專業(專項)驗收

第七條 專業(專項)驗收是按照有關行業管理規定、技術標準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工程質量等進行的驗收,無明確驗收管理規定、技術標準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參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八條 房屋建築工程的專業驗收按照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和《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建建[2000]142號)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設備、資產購置的專業驗收按照附屬檔案1的辦法執行。

第十條 檔案、消防、人防、環保、水保、綠化等專項驗收分別按照相關規定和規範執行。

第十一條 專業(專項)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儘快將有關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三章 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是竣工驗收委員會代表投資主體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的最終驗收。

因故造成建設周期延長或無法繼續實施的工程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分期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應在專業(專項)驗收完成後半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驗收時,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驗收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十四條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部直屬事業單位和流域機構機關的項目,由水利部或由其指定、委託的直屬事業單位、流域機構主持。

(二)流域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項目,總投資在1000(含)萬元以上的,由水利部或委託流域機構主持;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下的,由流域機構主持。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由建設管理、計畫、財務、審計、檔案、設計審查、運行管理等方面的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專家人數應根據被驗項目的技術特點合理確定。

建設、設計、監理、承建、設備供應等單位應作為被驗收單位參加竣工驗收會議,回答驗收委員會的提問並答疑。

第十六條 資產核查、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的審查和竣工審計工作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的同級水利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按批准的設計完成;

(二)項目重大設計變更已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三)項目投資已全部到位;

(四)專業(專項)驗收已通過,並取得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或準許使用檔案;

(五)資產核查工作已完成;

(六)專業(專項)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七)尾工已做好安排;

(八)竣工財務決算已按規定編制完成;

(九)通過竣工財務決算審計,並已按照竣工財務決算審計意見完成整改工作,提交了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及時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進行竣工驗收的答覆。

第十九條 竣工驗收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檢查項目是否已按批准的設計完成;

(二)檢查專業(專項)驗收中的遺留問題和已投入使用項目在運行中所發現問題的處理情況;

(三)檢查尾工安排情況;

(四)審查資金使用和資產認定情況;

(五)研究驗收中發現的問題,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竣工驗收會議主要程式:

(一)現場檢查項目建設情況。

(二)查閱有關項目建設資料。

(三)聽取有關單位的報告:

1、項目建設管理工作報告;

2、項目設計工作報告;

3、項目監理工作報告;

4、項目承建工作報告;

5、項目試運行管理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竣工驗收鑑定書》。

(五)驗收委員會委員和被驗收單位代表在《竣工驗收鑑定書》上籤字。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的成果是竣工驗收鑑定書。竣工驗收鑑定書自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負責行文傳送有關單位。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行管理或使用單位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逐級上報竣工財務決算。上級部門暫未批覆竣工財務決算的,資產移交和接收單位可先按上報的竣工財務決算數據暫估入賬,待財務決算批覆後再做資產價值調整。

第二十四條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竣工驗收鑑定書》和建設管理等工作報告內容與格式見附屬檔案2~5。

第四章 驗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設計、監理、承建、設備供應等單位做好配合驗收的工作;按照驗收委員會意見,認真組織完成整改工作及項目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條 資料提供單位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專業(專項)驗收主持單位對專業(專項)驗收結論負責。

第二十八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對竣工驗收結論負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直屬單位包括部直屬事業單位、流域機構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是指用於部直屬單位辦公、行業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監察、水資源監測、防汛通信、電子政務、能力建設等投資建設的生產、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辦公及業務用房、配套設施、交通工具以及電子設備、儀器設備、軟體系統的採購、製造、安裝等項目。

第三十條 水文設施工程的驗收按照《水文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辦法》(水文計[2004]197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的其他有關要求,參照有關驗收規程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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