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是由水利部制定的規範性法規檔案,2004.02.10頒布,於2004.02.10實施。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制定機關:水利部
頒布日期:2004.02.10
實施日期:2004.02.10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規計[2004]29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流域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實際,制定了《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1999年我部印發的《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1999]353號)同時廢止。
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完善水利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規範項目建設程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促進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依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是指國家投資計畫主管部門下達我部的用於部直屬單位辦公、行業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監察、水資源監測、防汛通信、電子政務、能力建設等方面建設的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內容主要包括:符合國家現行政策的土產、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辦公及業務用房、生活配套設施、交通工具以及設備購置等。
第三條 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按項目進行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式,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履行審查審批手續,落實工程建設條件、工程建設資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設計畫,保證工程按期完成。 .
第四條 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行統一和分工、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投資計畫管理體制。即由部規劃計畫主管部門實行統一管理,部機關有關司局按照各自職能進行分工協作,部直屬單位及流域機構進行分級管理。

第二章 項目前期工作

第五條 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規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六條 部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行業管理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部直屬單位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規劃的編制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劃編制要求,要與水利發展要求相適應,與水行政管理職能相匹配。
第七條 規劃由部規劃計畫主管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審批,或由部規劃計畫主管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後報送國家投資計畫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立項包括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個階段。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國家規定水利部批覆限額(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項目,必須編制項目建議書,批覆項目建議書為項目立項。
限額以上的項目,除編制項目建議書之外,還要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為項目立項。
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以直接編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內容、設計方案或設備購置方案、單價及概算、實施步驟等,設備購置還要包括設備的規格、性能等指標,設備價格必須附有2-3個供貨單位的報價單,或市場詢價單等。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批覆的規劃為依據,按照國家現行的行業規範及標準編制。不需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項目建議書內容要求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深度。
第十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要以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對項目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按照國家現行的行業規範及標準編制。
第十一條 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項目的初步設計以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按照國家現行的行業規範及標準編制。
第十二條 部直屬單位負責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技術檔案的編制工作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測設計單位承擔,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CE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的有關規定,擇優選擇勘察設計單位。
第十三條 總投資在限額以上(含限額)的項目,按照國家投資計畫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應報批程式。
總投資在限額以下、部直屬單位和流域機構機關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等由部規劃計畫土管部門組織審批,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會簽。
第十四條 總投資在國家規定水利部批覆限額以下、流域機構所屬事業單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由部規劃計畫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相應業務主管部門會簽;初步設計由流域機構審批,概算報部覆核。
部直屬單位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由部業務土管部門審批,概算由部規劃計畫部門覆核:流域機構機關300萬元以下或流域機構所屬事業單位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由流域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 技術審查必須委託具有相應審查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審查承擔單位在技術審查後必須以正式檔案向審查委託部門報送技術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超過項目建議書估算投資10%(含10%)的,要重新編報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概算投資超過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投資10%(含10%)的,要重新編報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並按原程式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審查或審批後,三年內未能按規定報送下一階段檔案的,原報告要重新編制報批。

第三章 投資計畫管理

第十七 條 投資計畫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資建議計畫的編上報和年度投資計畫的下達、調整和檢查監督等。
第十八條 部直屬各單位根據規劃、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重點,於每年9月底前編報下一年度部直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建議計畫。建議計畫的主要內容包括:①項目名稱、地點、建設性質、建設起止年限;②建設規模、設計工程量、總投資、投資來源、已完成投資和前期工作狀況;③實物工程量、形象進度等建設內容;④建議計畫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建議計畫投資量等。編報時必須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圖表等,並對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總結。
第十九條 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
2、建議計畫或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報告。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確定的投資規模,部規劃計畫主管部門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經綜合平衡後提出年度投資計畫安排總體方案,報部長辦公會審定後由部規劃計畫主管部門辦文按程式、按項目下達投資計畫。
第二十一條 部直屬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覆的設計檔案和下達的投資計畫組織項目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嚴禁建設計畫外項目和越權調整計畫,確需調整建設內容和投資概算的工程項目,須上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二十二條 部規劃計畫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投資計畫的檢查和監督,對檢查中發觀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重大問題須及時報部。對嚴重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相應調減直至取消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的投資計畫。
第二十三條 部直屬單位要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建設項目的管理、檢查、審計、稽察、監督,確保投資的安全和效益;要在每季度末及時將工程投資計畫安排、資金到位、建設進度、工程質量等情況和審計、稽察等檢查報告上報部規劃計畫和業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管理必須嚴格遵照國家建設管理的法令、法規,建立與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相適應的建設管理體制。在項目建議書階段,必須明確項目法人,由其對項目的投資計畫、建設進度、質量管理和資金安全負總責。
第二十五條 項目的實施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通過招投標擇優選擇施工隊伍,設備購置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基建資金的支付要按照《水利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實施細則》進行支付,要建立嚴格的建設監理制度和契約管理制度,保障建設質量,控制項目成本,努力節約投資。
第二十六條 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按照水利部相關檔案及項目所在地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二十七條 竣工驗收是工程項目完成建設目標的標誌,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項目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及時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及時編制竣工決算、竣工報告等檔案,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和竣工驗收申請,並對以上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竣工驗收的組織單位要根據國務院和水利部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驗收規定、規程,及時組織審計和驗收。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部直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行,原《部屬單位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1999]35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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