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員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成員(以下簡稱水利評審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評審員管理辦法》,結合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經水利部計量認證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部主管機構)和所在單位推薦、同意,參加培訓,考試合格,獲得國家級計量認證評審員資格證書者,在持證有效期內,由部主管機構聘為水利評審員。
第三條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受國家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和部主管機構的委託,具體承辦水利評審員的培訓、考核、聘用、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水利評審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國家級計量認證評審員證書;
(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有5年以上從事檢測工作或實驗室管理工作的經歷;
(四)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計量認證法律、法規,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
(五)熟悉有關技術標準和計量認證基本知識;
(六)對檢測質量具有較強的判斷和分析能力,掌握計量認證評審標準(以下簡稱評審標準)的內容及相應的評審方法和技巧;
(七)有較強的合作精神、組織協調能力以及口頭交流和文字綜合能力。
水利評審員聘用期為5年。聘用期滿前,水利評審員應參加辦公室組織的培訓,考試合格後,重新換證續聘。當評審標準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和考核,確認評審員資格後重新聘任。
第六條水利評審員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評審標準,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客觀公正,作風正派,認真負責地完成各項評審任務,保守被評審的水利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秘密;
(二)服從辦公室的工作安排,接受辦公室的管理與監督,在聘用期內,至少參加一次評審小組的工作,按時完成有關評審任務;
(三)在現場評審工作中,按分工承擔相應部分的評審任務,相互配合,及時溝通和處理髮生的各種問題,對分工評審的部分負責;
(四)對評審小組的評審結論有不同意見時,可保留自己的意見,並有權向辦公室報告;
(五)根據辦公室安排,承擔水利計量認證業務培訓授課任務;
(六)可接受質檢機構聘用,承擔有關計量認證諮詢服務,但不得同時對同一質檢機構既開展諮詢服務、又承擔計量認證評審任務;
(七)按時參加辦公室安排的有關培訓和其他活動。
水利評審員在評審小組中可承擔評審小組組長、硬體組組長或軟體組組長等工作。
(一)硬體組組長或軟體組組長應具有2次以上評審經歷,並分別參加過硬體組和軟體組的工作。
(二)評審小組組長應具有5次以上評審經歷,並擔任過硬體組或軟體組組長。
評審小組組長職責如下:
(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評審標準,對評審工作負責;
(二)負責對質檢機構計量認證申請書、質量手冊等有關檔案進行初審;
(三)確定硬體組組長和軟體組組長;
(四)主持召開現場評審的有關會議,合理安排現場評審進度,組織完成現場評審任務;
(五)當在評審考核尺度掌握上有分歧意見時,負責解釋有關規定,進行協調和裁決;
(六)負責提交評審報告;
(七)負責檢查被評審單位完成整改情況並做出結論。
硬體組組長、軟體組組長的職責如下:
(一)服從評審小組組長的安排,分別按分工負責相應部分的評審任務;
(二)在評審小組組長的領導下,硬體組組長與軟體組組長應相互配合,及時溝通和協商評審中的有關問題;
(三)負責向評審小組組長匯報硬體組或軟體組評審工作情況,並對硬體組或軟體組的評審結果負責。
為加強對水利評審員的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水利評審員檔案。檔案包括水利評審員登記表、培訓情況、參加評審工作經歷、申(投)訴記錄及處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對在評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水利評審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對在評審工作中有失公正或違犯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後果,或謀取私利的水利評審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取消水利評審員資格等處分。
第十三條水利評審員在聘用期內無正當理由累計3次不接受評審任務者,由部主管機構取消其水利評審員資格。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水利部計量認證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