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料整編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料整編》,作者張保同,由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於2011年1月1日出版。描述的是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水利類專業規劃教材。《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料整編》共分8章,內容包括:工程建設管理資料整編、工程施工資料整編、工程監理資料整編、工程土建質量資料整編、機電安裝質量資料整編、水利水電工藝設備材料資料整編、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整編、水利水電工程資料組卷與歸檔。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作 者:張保同

叢 書 名: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水利類專業規劃教材

出 版 社:中國水利水電出版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料整編

ISBN:9787508480718

出版時間:2011-01-01

版 次:1

頁 數:263

裝 幀:平裝

開 本:16

開所屬分類:圖書 > 工程 > 水利水電工程

內容簡介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料整編》為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水利類專業規劃教材。《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料整編》共分8章,內容包括:工程建設管理資料整編、工程施工資料整編、工程監理資料整編、工程土建質量資料整編、機電安裝質量資料整編、水利水電工藝設備材料資料整編、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整編、水利水電工程資料組卷與歸檔。

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工程建設管理資料整編

第一節 工程資料整編基礎知識

第二節 項目建議書

第三節 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四節 工程各階段鑑定書

第五節 工程建設管理檔案

第六節 工程開工檔案

第七節 工程施工方案

第八節 檔案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

本章思考題

第二章 工程施工資料整編

第一節 施工管理資料

第二節 施工技術資料

第三節 施工測量記錄資料

第四節 施工物資資料

第五節 施工記錄資料

第六節 施工試驗記錄資料

第七節 施工安全管理資料

第八節 檔案資料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

本章思考題

第三章 工程監理資料整編

第一節 工程監理資料概述

第二節 工程監理機構職能要求

第三節 工程監理管理資料

第四節 工程進度控制資料

第五節 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第六節 工程造價控制資料

第七節 工程契約管理資料

第八節 工程監理其他資料

第九節 監理檔案資料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

本章思考題

第四章 工程土建質量資料整編

第一節 工程土建施工質量評定概述

第二節 基礎開挖與河道疏浚

第三節 地基及基礎工程

第四節 混凝土工程

本章思考題

第五章 機電安裝質量資料整編

第一節 金屬結構及啟閉機安裝工程

第二節 水力機械輔助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節電氣設備安裝工程

本章思考題

第六章 水利水電工藝設備材料資料整編

第一節 工藝設備資料

第二節 施工材料管理資料

第三節 檔案資料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

本章思考題

第七章 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整編

第一節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及批覆

第二節 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

第三節 設計工作報告

第四節 施工管理工作報告

第五節 工程監理工作報告

第六節 工程運行管理工作報告

第七節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報告

第八節 工程決算報告

第九節 工程建設聲像材料

第十節工程交接與移交及竣工證書頒發

第十一節 工程竣工驗收檔案材料歸檔範圍與保管期限

本章思考題

第八章 水利水電工程資料組卷與歸檔

第一節 檔案管理

第二節 歸檔與移交

第三節 工程檔案的建立

第四節 工程檔案驗收

本章思考題

參考文獻

文摘

1)依法批准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納入項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用地應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礎設施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其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2)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應依法申請並辦理審批手續,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徵收,按期支付征地補償費。對於應急的防洪、治澇等工程,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後補辦用地手續。

(3)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標準的,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給予適當補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徵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4)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批准。

(5)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國小的遷建或者復建,應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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