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部門技術裝備列裝管理暫行辦法

《氣象部門技術裝備列裝管理暫行辦法》在1993.04.30由國家氣象局頒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技術裝備的管理,實現其管理工作規範化,保證氣象業務、服務現代化建設所需技術裝備的性能和質量,根據《氣象技術裝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裝備列裝系指由國家氣象局統一管理並列入氣象部門基本業務使用的技術裝備。其範圍包括:

(一)根據氣象業務、服務的需要,新研製開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

(二)在原理、結構、材質、工藝等方面比原有氣象技術裝備有重大改進,並且在技術性能或者使用功能等方面有明顯改變的氣象技術裝備;

(三)在基本氣象業務中擇優選用的通用儀器、設備。

第三條 氣象技術裝備列裝分為:立項、試製開發和選型改造、業務試用、列裝推廣套用等四個階段。每一個階段應當做到任務明確,責任清楚,互相銜接,協調一致。

第四條 技術裝備的列裝以氣象事業發展規劃和業務技術體制為主要依據,必須符合產品技術發展趨勢、國家工業和技術發展政策。列裝的技術裝備應當具有技術先進、經濟合理、質量可靠、業務適用、維修方便、零配件供應有保證等特性。

第五條 除列入基本氣象業務使用的技術裝備以外的氣象科研、教學、辦公、後勤等非基本氣象業務的技術裝備不屬於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二章 列裝管理組織及職責

第六條 氣象部門技術裝備列裝管理的協調方式為定期召開專門研究技術裝備問題的專題局長辦公會議,會議主要研究、決策氣象技術裝備列裝的長遠規劃、年度計畫,以及協調列裝各環節的工作。列裝日常工作由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主管部門負責。

第七條 參加為研究技術裝備而定期召開的局長辦公會議的人員包括天氣、氣侯、科教、計財和裝備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其他人員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八條 有關技術裝備科研、開發、業務布局、供應等,按照國家氣象局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章 技術裝備立項

第九條 氣象技術裝備立項,由業務、科研、裝備等主管部門根據氣象事業發展綱要的要求和氣象業務、科研、裝備規劃的安排,經可行性論證確定屬基本氣象業務系統需要配備的技術裝備項目,由提出項目單位按照年度向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提出立項意見,匯總後報國家氣象局審議,同意後立項。

第十條 為保證氣象業務使用的技術裝備符合氣象事業發展規劃要求,避免盲目發展和重複投資造成浪費,氣象技術裝備必須經審批同意正式立項後,才能組織試製、開發和生產。

第十一條 立項審批的重點是審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確定項目實施主管部門,落實技術裝備試製和開發改造經費。

第四章 試製開發和選型改造

第十二條 技術裝備試製開發和技術改造的主要任務是對已立項的技術裝備項目制定技術條件,通過組織試製、開發、技術改造工作,形成產品樣機和有關技術圖紙、資料、檔案,並通過成果鑑定者設計定型。

第十三條 技術裝備的試製開發和技術改造由項目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擔單位。不太複雜的氣象儀器設備或者技術改造項目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落實承擔單位。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技術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責任的義務。

第十四條 技術裝備試製開發和技術改造經費根據項目任務的不同,分別通過以下不同方式進行安排。

(一)以科學試驗為主,具有探索性的氣象技術裝備,涉及全局性重大攻關項目和涉及原理性的樣機,應當列入國家氣象局科研計畫,其費用從科研經費中列支。

(二)與業務套用結合緊密,可以直接用於業務的技術裝備開發、技術改造和選型的項目,其費用從業務經費中列支。

(三)建立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開發基金,用於支持在原理、技術上比較成熟,近期可以在業務上套用的技術裝備開發、改造項目。

第十五條 組織技術裝備試製開發的和技術改造,首先應當制定明確的技術條件,最後需要提供不少於兩台正式樣機,並具備齊全的技術設計資料。

第十六條 樣機試製開發結束後,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照契約或者協定規定以及技術條件組織對樣機測試驗收,驗收合格後組織試用考驗。

第十七條 試用考驗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主要是對試製樣機按照技術指標要求進行靜態測試和台站試用考驗。

第十八條 試用考驗樣機,在試用考驗前後應當分別組織靜態測試,對樣機進行檢測鑑定,並由檢測單位提交靜態測試報告。

第十九條 對樣機的試用考驗應當選擇有代表性的氣象台站進行。承擔試用考驗任務的氣象台站應當按照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的“試用考驗計畫”或者“試用在考驗大綱”進行。試驗考驗結束後,承擔試用考驗任務的氣象台站應當寫出試用考驗總結報告,報送項目主管部門。總結報告的內容包括:試用實施情況、出現的問題及數據比較分析、技術性能評價和建議意見,並附全部數據資料和記錄。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收到靜態測試和試用考驗報告後,應當及時對技術裝備試用結果進行全面的分析,並提出是否可以組織成果鑑定或者設計定型等結論性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樣機試製任務完成後,如果不具備組織少量生產投入業務試用條件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果鑑定。技術成果鑑定按照《國家氣象局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鑑定實施細則》的規定程式進行,主要審查產品的技術條件、技術方案和設計是否符合或者達到要求;對試製開發任務完成情況和產品樣機提出評價意見以及下一步改進設計的內容和實施計畫。

需要由試製開發單位對成果鑑定後的樣機進行重大改進的項目,經過改進設計完成的樣機,應當按照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重新組織試用考驗。

第二十二條 試製開發的樣機經過試用後,如果具備組織少量生產投入業務試用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商科研部門或者委託業務、裝備部門組織設計定型。設計定型改造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整的試驗樣機。

(二)具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包括設計任務書、技術總結報告、成套技術圖紙、技術檔案及有關說明、技術性能測試報告、必要的工藝檔案、標準化審查報告、產品技術經濟分析報告、用戶試驗報告和現場試驗報告等。

第二十三條 技術裝備的選型項目,由技術裝備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屬已定型產品,直接進入業務試用階段;屬未定型產品,按照第十五條至二十條有關規定組織試用考驗。

第二十四條 組織試用考驗期間,所需要的測試經費和台站試用考驗經費由試製單位從試製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 業務試用

第二十五條 設計定型後的氣象技術裝備經國家氣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核確認具備在氣象部門推廣套用條件的,可以進入業務化試用階段。

第二十六條 確定進入業務試用階段的氣象技術裝備,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商有關工業部門組織生產業務試用樣機,由業務部門安排部分氣象台站投入業務化試用,進一步考驗其性能、可靠性是否達到業務使用要求,業務試用單位應當負責寫出試用總結報告;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對試用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提出能否列入氣象業務裝備序列推廣套用的意見。

第六章 推廣套用和技術保障

第二十七條 經業務試用確認,可以列入氣象業務裝備序列的技術裝備,由裝備主管部門報國家氣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列入氣象台站業務裝備序列。批准列入氣象台站業務裝備序列的設備,國家氣象局計畫財務主管部門負責核定運行維持經費,並列入事業費基數;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業務布局方案,建立業務流程和業務規範;技術裝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技術保障;人事主管部門統籌考慮人員編制等事宜。

第二十八條 列入基本氣象業務的技術裝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必須通過設計定型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技術鑑定。

(二)生產工藝健全,計量檢測手段齊全,有嚴格的質量保證措施。

(三)符合國家的有關工業標準和國家氣象局業務技術規範的要求。

(四)軟體設計符合《氣象軟體規範》和《氣象信息格式標準》。

(五)零配件供應有保證,有健全的售後服務。

第二十九條 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對批准列入氣象業務裝備序列的技術裝備應當採取積極、穩妥的步驟,逐步擴大試用範圍,達到一定批量後商工業主管部門組織生產定型。生產定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進行批量生產並且經過試用的樣機。

(二)具有滿足批量生產的工藝設備、裝備和必要的檢測設備。

(三)具有必要的技術檔案資料,包括技術總結報告、工藝檔案、設計圖紙和產品說明書、性能測試報告、標準化審查、質量分析報告、技術經濟分析、成本核算報告、用戶試用報告等。

第三十條 經過生產定型後的氣象技術裝備,裝備主管部門必須建立正常的供應渠道和質量監督保障系統、維修系統、計量檢定系統,保證其安全、可靠、正常運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氣象局技術裝備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3年5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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