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中央畫院

畫院簡介

民革中央畫院是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領導的,以民革黨內從事美術工作的藝術家和與民革有聯繫的海內外美術家自願結合為主體的文化機構。
畫院的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孫中山先生愛國、革命和不斷進步的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繁榮發展具有時代精神的書畫藝術,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明文明建設,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同世界各國人民的文化交流。
畫院聯繫並團結民革各地書畫組織,積極培養和推介民革的優秀中青年書畫藝術家,充分發揮書畫工作的特點和優勢,為履行參政黨的職能服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民革中央原主席周鐵農先生擔任畫院名譽院長,著名國畫家宋雨桂先生擔任院長。

組成人員


名譽院長
周鐵農

顧 問
朱培康 馮驥才 陳佩秋 黃君實 馮健親

院 長
宋雨桂

副院長

邵大箴 毛國倫 何丕潔(常務)


宋 旭 孔維克

秘書長
何丕潔(兼)

副秘書長
李 寧 王俊松 陳 明 陳少湘 宋佳真
雷甲壽 張國輝 劉彥湖 顧 楠 黃玲玲
張春新

畫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中央畫院”。簡稱為“民革中央畫院”。
第二條 本院系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領導的,以民革黨內從事美術工作的藝術家和海內外美術家自願結合為主體的文化機構。
第三條 本院的宗旨是:繼承和發揚孫中山先生愛國、革命和不斷進步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繁榮發展具有時代精神的書畫藝術,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同世界各國人民的文化交流。
本院嚴格遵守國家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遵守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院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院的工作任務是:
一、聯繫並團結民革全國各地書畫組織,發揮書畫工作的特點和優勢,為履行參政黨的職能服務;
二、積極培養和推介民革的優秀中青年美術家;
三、適應市場需求,實現民革書畫工作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本院的業務範圍是:
一、舉辦書畫藝術研討會;
二、組織書畫家採風、寫生、交流、創作;
三、舉辦書畫藝術展覽;
四、舉辦書畫藝術講座和書畫培訓;
五、組織民革各地書畫組織之間開展學術交流;
六、開展與港澳台及海外美術機構和美術家的聯誼與學術交流;
七、組織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及畫冊;
八、積極開展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任免
第七條 本院設名譽院長一人。
第八條 本院設顧問若干人,擔任顧問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民革中央領導同志(含已退下來的);
二、海內外有名望的書畫藝術界人士;
三、與本院有聯繫的有關單位領導同志。
第九條 本院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以上人員由民革中央主席辦公會議任免。任期五年,可以連任。
院長、副院長、秘書長組成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對民革中央負責。
第十條 本院設專家藝術委員會。實行聘任制,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專家藝術委員會成員由畫院頒發聘書。
專家藝術委員會指導本院的藝術活動。
第十一條 本院設理事會,為畫院的協商機構。由個人理事和團體理事(單位)組成,任期五年。理事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等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個人理事實行聘任制,由院務委員會決定;
團體理事(單位)由民革各地書畫組織擔任。由團體理事單位推薦一名代表參加理事會。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本院設專職畫家,實行聘任制。由院務委員會決定。
專職畫家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本院設工作機構。
一、秘書長辦公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組成;
二、工作機構設辦公室、創作部、展覽部、聯絡部、培訓部、編輯部等;
三、副秘書長及各工作機構負責人由院務委員會決定,實行聘任制。
第四章 資產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本院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本院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工作任務和業務範圍,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六條 本院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第十七條 本院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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