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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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對象

民辦學校

辦理條件

1、經學校舉辦者、理事會同意。
2、分立、合併後的學校辦學條件符合該類學校的設定標準。

所需材料

1 . 申請報告,由分立、合併前原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申請(附各董事簽名),內容主要包括:分立、合併的原因,分立、合併後學校的舉辦者、學校名稱、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等; (原件)

2 . 分立、合併前原學校業務主管機關的意見; (原件)

3 . 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申請分立、合併的學校(教育機構)的財務清算報告; (原件)

4 . 分立、合併後的學校參照申辦民辦學校的標準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原件)

視窗辦理流程

1 . 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地教育局提交申請材料。
2 . 受理。審核申請材料後,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3 . 審查。現場考察。自受理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審查申報材料,實地考察辦學條件,得出審查結果。
4 . 決定。答覆。將審查結果反饋申請人。

網上辦理流程

1 . 網上申請。申請人進入所在地網上辦事大廳教育局視窗的網上申報頁面,按要求錄入資料並上傳所要求材料的電子版本或掃描版本。
2 . 受理。教育局收到申請人網上申報的材料後由發展規劃處進行初審,材料合符要求後作出受理決定。
3 . 現場考察及核對材料正本。教育局發展規劃處組織人員自受理之日起90個自然日內,到現場實地考察辦學條件並核對材料正本,得出審查結果
4 . 答覆。教育局將根據審查結果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許可決定書》予申請人。

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90個自然日

承諾期限:自受理之日起90個自然日

辦事視窗

廣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廣州市教育局視窗

辦理依據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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