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2016年4月18日上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副組長李克強、劉雲山、張高麗出席會議。
會議審議通過了《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習近平強調,改革既要往有利於增添發展新動力方向前進,也要往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向前進,注重從體制機制創新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解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問題;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體現在經濟社會發展各個環節,做到老百姓關心什麼、期盼什麼,改革就要抓住什麼、推進什麼,通過改革給人民民眾帶來更多獲得感。
細則全文
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
教發[2016]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編辦、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規定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並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予以公布。《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全面部署了民辦教育改革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穩妥推進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特研究制定《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現予印發。
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是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精神的重要舉措,是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請各地務必高度重視,緊密結合《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若干意見》的貫徹落實,做好民辦學校的分類管理與分類登記工作,明確任務,細化要求,落實責任,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切實落地和教育系統的和諧穩定。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民政部 中央編辦
工商總局
2016年12月30日
全文
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推動民辦教育分類管理,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民辦教育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學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公益性導向,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設立審批
第三條 民辦學校分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和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後,依法依規分類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符合地方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的需要。
第五條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定標準,無相應設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申請設立民辦學校,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設定標準規定的材料、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第六條 審批機關對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對不批准正式設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 分類登記
第七條 正式批准設立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第八條 實施本科以上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專科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第九條 正式批准設立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體現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別。
第四章 事項變更和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其中,民辦本科高等學校辦學許可證上除名稱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項變更,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辦學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制、註銷登記手續,將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正副本繳回原發證機關。
第五章 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
第十四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依法修改學校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財務清算,經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機構依法明確土地、校舍、辦學積累等財產的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變更登記類型的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現有民辦學校為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經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本細則所稱的審批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本細則所稱的登記管理機關包括縣級以上民政、編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編辦、工商總局負責解釋。
細則解讀
制定背景
答:為深入貫徹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1號),根據中央要求,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深入研究、反覆論證,制定了《登記細則》,經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後由部門聯合印發。作為操作層面的檔案,細則遵循《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法精神,具體細化了《若干意見》的相關要求,初步構建了上位法律、國務院檔案、部門配套政策相銜接的,相對完整的分類管理改革制度和實施體系,推動中央重大改革戰略部署平穩有序落地。
主要內容
《登記細則》共6章18條,著力建立健全民辦學校分類管理分類登記機制,重點解決兩類學校“到哪裡登記”、“如何登記”的問題,規定了民辦學校設立審批、分類登記、變更註銷登記、現有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等方面的內容。
管理審批
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當依據新修訂的《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細則》具體做出如下規定:一是在程式上,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審批,經批准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發給辦學許可證。二是在設定標準上,應當參照國家同級同類學校設定標準。三是在申請材料上,應當提交法律法規、學校設定標準規定的材料和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新設登記
經審批機關批准正式設立並獲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學校,《登記細則》規定如下: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有兩種登記情況:一是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有關規定的,到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二是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的,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其中,實施本科以上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專科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辦理登記。
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現有登記
現有民辦學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公布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實施分類管理後,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學校的,修改學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的,在依法依規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權屬確認、繳納相關稅費等程式後,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重新登記,繼續辦學。
民辦學校變更登記類型的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地方實際制定。
變更辦理
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應當在依法保障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師生員工切身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規辦理。一是應當由學校董事會通過後報審批機關審批、核准。其中,營利性民辦本科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名稱變更事項,須由教育部審批;其他變更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核准。二是在審批機關審批、核准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手續。三是學校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學校黨組織的變更或者撤銷作出決定。四是學校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和應急工作預案,並按隸屬關係報學校主管部門備案。五是學校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財產清償、撤銷建制、註銷登記、繳回證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