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民用航空局令第213號]

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民用航空局令第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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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令第213號公布《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R2)。該《規則》分總則、體檢鑑定、體檢合格證、監督檢查、附則5章,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簡介

第213號

《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R2)已經2012年4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李家祥

2012年5月16日

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總則

目的依據

第67.1條

為了保證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身體狀況符合履行職責和飛行安全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規則。

適用範圍

第67.3條

本規則適用於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的體檢鑑定以及體檢合格證的申請、頒發和監督管理。

機構職責

第67.5條

(a)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制定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鑑定醫學標準、體檢鑑定程式要求和體檢合格證的管理規定,負責全國體檢鑑定和體檢合格證的申請、審查、頒發和管理工作。

(b)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辦理本地區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證申請、審查、頒發和管理工作,對本地區體檢鑑定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鑑定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主要承擔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疑難或者特殊病例的體檢鑑定、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的體檢鑑定(以下稱特許頒證體檢鑑定)、體檢鑑定標準和專業技術研究等任務,對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鑑定機構實施技術支持、指導,並受民航局委託對體檢鑑定機構進行技術檢查。

(d)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鑑定機構(以下簡稱體檢機構)根據民航局批准的業務範圍承擔申請辦理體檢合格證的體檢鑑定任務。

體檢要求

第67.7條 體檢合格證的要求

申請人通過體檢鑑定證明其符合本規則附屬檔案A《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規定的相應醫學標準,方可申請辦理《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以下簡稱體檢合格證)。

空勤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履行職責時,應當持有依照本規則取得的有效體檢合格證,或者體檢合格證認可證書,滿足體檢合格證或認可證書上載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塗改、偽造體檢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

定義

第67.9條

本規則使用如下定義:

(a)體檢文書是指記錄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體檢鑑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體檢鑑定表和體檢鑑定結論通知書。

(b)醫學資料是指與體檢合格證申請人健康有關的診療記錄(包括門診、住院以及用藥記錄)醫學檢查結果報告以及醫學、(數字)影像資料、身體狀況資料和療養記錄等。

體檢鑑定

一般要求

第67.11條 體檢鑑定一般要求

(a)申請人向體檢機構提交體檢鑑定申請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提供本人醫學資料、既往體檢文書,接受體檢機構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A《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和體檢鑑定輔助檢查項目要求實施的各項醫學檢查,以及必要的相關檢查。

申請人在首次申請體檢鑑定時還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關醫學資料。

(b)體檢機構受理體檢鑑定申請時,應當核對申請人身份,審查其申請材料。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體檢機構應當受理體檢鑑定申請,並根據所申請體檢合格證的類別,按照本規則的要求,組織對其進行體檢鑑定。

(c)各科體檢醫師對申請人進行體格檢查,並根據其申請材料、身體狀況和有效輔助檢查結果(輔助檢查結果有效期為90日),如實做出並簽署是否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單科體檢鑑定結論;主檢醫師綜合各科鑑定結論如實做出並簽署體檢鑑定結論。

(d)記錄體檢鑑定各項檢查結果和鑑定結論等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e)體檢機構應當在受理體檢鑑定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體檢鑑定結論,但是因申請人原因無法完成體檢鑑定的除外。

(f)需要對申請人進行補充檢查、醫學觀察或者專家鑑定等的,體檢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所在單位暫停其履行職責。補充檢查、醫學觀察或者專家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時限。補充檢查和醫學觀察時間自本次體檢鑑定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

(g)申請人在體檢鑑定時應當如實反映健康狀況,不得隱瞞病史、病情。體檢機構發現申請人可能冒名頂替、提供虛假生物標本、隱瞞病史、病情或擅自塗改、偽造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時,應當立即停止體檢鑑定,並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地區管理局。

(h)體檢醫師和體檢機構的其他醫務人員在對申請人實施體檢鑑定和醫學檢查時,應當尊重申請人的人格和權利,不得惡意造成其身體傷害,不得泄露和傳播其身體狀況和體檢鑑定信息,不得利用職權索取或收受申請人的財物。

鑑定結論

第67.13條 體檢鑑定結論

(a)體檢鑑定結論為:

(1)合格。經過輔助檢查和體檢鑑定,申請人身體狀況符合本規則附屬檔案A相應類別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的體檢鑑定結論為合格。

(2)暫時不合格。經過輔助檢查和體檢鑑定,申請人身體狀況不符合本規則附屬檔案A相應類別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但體檢醫師認為通過補充醫學資料、進行短期疾病治療或者醫學觀察,可以滿足相應類別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的,體檢鑑定結論為暫時不合格。

(3)不合格。經過輔助檢查和體檢鑑定,申請人身體狀況不符合本規則附屬檔案A相應類別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的體檢鑑定結論為不合格。

(b)合格的體檢鑑定結論作出後的3個工作日內,體檢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c)暫時不合格的體檢鑑定結論作出後,體檢機構應當簽署體檢鑑定暫時不合格結論通知書,在24小時內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並報告所在地地區管理局。

在暫時不合格的體檢鑑定結論作出後90日內,申請人按照體檢醫師的要求補充相應醫學資料、接受相應疾病治療或者醫學觀察,並接受體檢醫師的單科檢查的,體檢機構應當作出相應體檢鑑定結論。超過90日未進行補充相應醫學資料、進行相應疾病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應當重新申請體檢鑑定。重新進行體檢鑑定時,體檢醫師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暫時不合格結論。

(d)體檢鑑定不合格結論作出後,體檢機構應當簽署體檢鑑定結論通知書,並在24小時內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報告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備案。

特許頒證

第67.15條 特許頒證體檢鑑定

(a)按照本規則第67.43條的規定申請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應當接受特許頒證體檢鑑定。

(b)特許頒證體檢鑑定由專家委員會組織實施。

(c)特許頒證體檢鑑定的檢查項目除按照本規則附屬檔案A相應類別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要求的檢查項目外,還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身體狀況,增加必要的醫學檢查項目。必要時,可以在模擬履行職責的狀態下進行醫學檢查、健康檢查和崗位能力測試。

(d)特許頒證體檢鑑定結論為:

(1)合格。經過審查或者特許頒證體檢鑑定,認為申請人身體狀況符合本規則附屬檔案A相應類別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無需特許即可合格的,其鑑定結論為合格。

(2)特許鑑定合格。經過特許頒證體檢鑑定,認為申請人身體狀況在滿足相應限制條件下,能夠安全履行職責的,其鑑定結論為特許鑑定合格。

(3)特許鑑定不合格。經過特許頒證體檢鑑定,認為申請人身體狀況不能夠安全履行職責,或者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可以安全履行職責的,其鑑定結論為特許鑑定不合格。

(e)特許頒證體檢鑑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結論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並報告民航局及申請人所在地地區管理局。

第67.17條 疑難或特殊病例體檢鑑定

(a)體檢機構在體檢鑑定中發現疑難或特殊病例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地區管理局,並送交專家委員會進行專家鑑定。

(b)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專家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式組織專家對疑難或特殊病例實施體檢鑑定,作出體檢鑑定結論,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同時報告所在地地區管理局。

體檢合格證

類別

第67.19條 體檢合格證類別

體檢合格證分下列類別:

(1)Ⅰ級體檢合格證;

(2)Ⅱ級體檢合格證;

(3)Ⅲ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Ⅲa、Ⅲb級體檢合格證;

(4)Ⅳ級體檢合格證,包括Ⅳa、Ⅳb級體檢合格證。

各級體檢合格證適用的醫學標準見附屬檔案A《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

適用人員

第67.21條 體檢合格證適用人員

(a)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飛機和直升機商用駕駛員執照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取得並持有Ⅰ級體檢合格證。

(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駕駛員、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執照申請或者持有人應當取得並持有Ⅱ級體檢合格證。

(c)機場管制員、進近管制員、區域管制員、進近雷達管制員、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員、區域雷達管制員應當取得並持有Ⅲa級體檢合格證;飛行服務管制員、運行監控管制員應當取得並持有Ⅲb級體檢合格證。

(d)客艙乘務員應當取得並持有Ⅳa級體檢合格證。

(e)航空安全員應當取得並持有Ⅳb級體檢合格證。

申請條件

第67.23條 體檢合格證申請條件

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應當符合本規則附屬檔案A《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規定的相應醫學標準,並取得民航局認可的體檢機構出具的體檢鑑定合格結論。

第67.25條 申請受理

(a)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應當在獲得體檢鑑定合格結論後15日內向所在地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提交與本次申請辦理體檢合格證有關的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等。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和民航局的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提出申請。

(b)受理機關在收到申請人辦理體檢合格證的申請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

(1)不需要取得體檢合格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夠當場補正的,要求申請人當場補正。不能夠當場補正的,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且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並告知申請人。

(c)以信函方式提出體檢合格證申請的,受理時間以受理機關簽收為準;以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申請的,受理時間以進入接收設備記錄時間為準;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時間以收到全部補正材料時間為準。

審查

第67.27條 審查

(a)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人辦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辦證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受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理由告知申請人。

(b)審查的主要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信息;

(2)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

(3)體檢項目和輔助檢查項目的符合性;

(4)體檢鑑定結論的符合性;

(5)其他必要的內容。

(c)受理機關根據審查結果作出下列處理決定,並書面通知相關機構和人員:

(1)認為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齊全、體檢項目和輔助檢查項目符合本規則要求、鑑定結論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應當作出體檢合格證頒發許可決定。

(2)認為體檢鑑定沒有針對申請人申請的體檢合格證類別相應醫學標準和輔助檢查項目及頻度等要求進行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3)經2名以上人員審查認為體檢醫師適用醫學標準不當,做出錯誤結論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4)經2名以上人員審查認為需要對體檢鑑定結論符合性進行進一步認定的,送請專家委員會進行專家鑑定,並通知申請人。專家鑑定不計入審查期限。

頒發

第67.29條 頒發

(a)受理機關作出體檢合格證頒發許可決定後,頒發體檢合格證(樣式見附屬檔案B)。

(b)受理機關審查認為申請人的條件不能滿足本規則要求的,作出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的行政許可決定,並填寫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通知書。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頒發的理由。

第67.31條 送達

(a)受理機關能夠作出頒發體檢合格證許可決定的,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體檢合格證送達申請人。

(b)受理機關能夠當場作出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處理意見的,當場將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不能當場送達的,在審查期限內送達申請人。在送達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

(c)體檢合格證可以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者由申請人自行領取等方式送達。體檢合格證送達必須保留送達回執或者郵寄憑證或者領取簽收記錄等。

有效期

第67.33條 有效期

(a)體檢合格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年齡計算以申請人進行體檢鑑定時的實際年齡為準。

(b)Ⅰ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為12個月,年齡滿60周歲以上者為6個月。其中參加《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規定運行的駕駛員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6個月。

(c)Ⅱ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為36個月。其中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24個月,年齡滿50周歲以上為12個月。

(d)根據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所履行的職責,Ⅲ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為:

(1)Ⅲa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為24個月。其中年齡滿40周歲以上者為12個月。

(2)Ⅲb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為24個月。

(e)Ⅳa級體檢合格證和Ⅳb級體檢合格證有效期為12個月。

(f)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更新體檢合格證。

第67.35條 有效期的延長

(a)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進行體檢鑑定、更新體檢合格證,又必須履行職責時,應當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向原頒證機關申請延長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

(b)頒證機關接到延長有效期申請後,可以要求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提供航空醫師或執業醫師對申請人進行指定項目的檢查,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推遲體檢鑑定,延長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下述期限:

(1)第67.33條(b)、(d)、(e)款規定的體檢合格證持有人不超過45日;

(2)第67.33條(c)款規定的體檢合格證持有人不超過90日。

(c)頒證機關應當在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決定,同意申請人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延長的,應當以書面同意函通知申請人和所在單位。

第67.37條 符合性要求

(a)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履行職責時持有相應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2)遵守體檢合格證上載明的限制要求;

(3)在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可能不符合所持體檢合格證的相應醫學標準時,停止履行職責,並報告所在單位管理部門。

(b)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所在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在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履行職責前,確認其身體狀況符合所持體檢合格證的相應醫學標準,並能夠滿足履行職責的需要;

(2)建立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健康觀察檔案,了解掌握其健康狀況,實施健康風險管理和相應醫療保健措施,並將其納入單位安全管理系統(SMS);

(3)督促患有疾病的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有針對性的採取疾病矯治措施。

第67.39條

補發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在體檢合格證遺失或損壞後,應當向原頒證機關申請補發。頒證機關審查確認申請人體檢合格證在有效期內且相關信息屬實後,可為其補發與原體檢合格證所載內容相同的體檢合格證。

第67.41條 信息變更

體檢合格證載明的姓名和國籍等信息發生變化時,持有人應當向原頒證機關申請信息變更。頒證機關審查確認申請人有關信息屬實後,為其辦理體檢合格證變更,同時收回變更前的體檢合格證。變更後的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與原體檢合格證相同。

第67.43條 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

(a)再次申請Ⅰ、Ⅱ和Ⅲa級體檢合格證的申請人(學員和學生駕駛員除外),在體檢鑑定結論不合格時,如果有充分理由證明能夠安全履行職責,並且不會因為履行職責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狀況惡化時,可以向專家委員會提出特許頒證體檢鑑定的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表;

(2)所在單位證明檔案(私用駕駛員執照持有人除外);

(3)所在地地區管理局指定技術專家出具的技術能力證明檔案;

(4)體檢文書和醫學資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b)專家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照本規則第67.15條的規定組織進行特許頒證體檢鑑定;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退回申請人。

(c)特許鑑定合格的申請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申請。

(d)民航局按照本規則第67.25條和第67.27條的規定進行受理和審查。根據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履行職責時承擔的安全責任、可接受的保證安全履行職責採用的醫療措施以及實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許頒發體檢合格證的許可決定。準予特許的,頒發體檢合格證;不予特許的,簽署不予頒證意見。上述許可決定由民航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所在單位,並告知申請人所在地地區管理局和體檢機構。

(e)特許頒發的體檢合格證上應當載明下列一項或多項限制條件:

(1)職責或任務限制;

(2)履行職責的時間限制;

(3)安全履行職責必需的醫療保障要求;

(4)必要的其他限制。

第67.45條 外籍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

(a)持有其他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民航當局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在申請參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飛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運行單位飛行運行不足120日(含本數)的,可以申請取得所在地地區管理局簽發的外籍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認可證書,樣式見附屬檔案C。超過120日的,應當申請辦理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b)外籍飛行人員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申請體檢機構的體檢鑑定,取得符合本規則標準的體檢鑑定合格結論後,可以向所在地地區管理局申請辦理體檢合格證。

(c)地區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飛行人員辦理體檢合格證或認可證書的申請後,按照本規則第67.25條和第67.27條的規定進行受理和審查。審查認為符合相應要求的,給予頒發相應的體檢合格證或體檢合格證認可證書;審查認為不符合相應要求的,不予頒發體檢合格證或體檢合格證認可證書,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所在單位。

(d)參加我國航空單位飛行運行的外籍飛行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同時持有其他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民航當局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和依照本規則頒發的有效認可證書,或者持有依照本規則頒發的有效體檢合格證。

監督檢查

第67.47條 監督檢查

(a)民航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體檢鑑定和頒發體檢合格證等工作,及時糾正違法、違規和違紀的行為。

管理局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體檢鑑定和申請辦理體檢合格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本地區體檢鑑定等工作,及時糾正違法、違規和違紀的行為。

(b)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則對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履行職責時體檢合格證和體檢合格證認可證書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67.49條 許可的撤銷

(a)民航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頒證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頒發體檢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的行政許可決定:

(1)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2)超越法定職權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3)違反法定程式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4)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本規則相應醫學標準的申請人頒發的體檢合格證;

(5)體檢合格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體檢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

(6)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b)體檢合格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體檢合格證或者認可證書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第67.51條 體檢合格證的註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頒證機關應當收回體檢合格證,辦理註銷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告知體檢合格證持有人(已經死亡的除外)和所在單位註銷理由及依據:

(a)體檢合格證有效期屆滿為未延續的;

(b)體檢合格證持有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c)體檢合格證被依法撤銷的;

(d)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67.53條 禁止行為

(a)體檢合格證申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隱瞞或者偽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頂替,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2)塗改或者偽造、變造、倒賣、出售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的。

(b)任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塗改、偽造、變造或者倒賣、出售體檢合格證的;

(2)未取得體檢合格證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

法律責任

第67.55條 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

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依據情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a)隱瞞或者偽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頂替,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b)塗改或者偽造、變造、倒賣、出售體檢文書及醫學資料的。

第67.57條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違反本規則的行為

體檢合格證持有人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履行職責,並對其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a)從事相應民用航空活動時未攜帶體檢合格證、或者使用的體檢合格證等級與所履行職責不相符的;

(b)發現身體狀況發生變化,可能不符合所持體檢合格證的相應醫學標準時,不按照程式報告的;

(c)履行職責時未遵守體檢合格證上載明的限制條件的。

第67.59條 其他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

(a)任何機構使用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體檢合格證人員從事相應民用航空活動的,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並對其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b)任何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可以對其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協助申請人隱瞞或者偽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請人本人生物標本,或者在體檢鑑定時冒名頂替的;

(2)塗改、偽造、變造或者倒賣、出售塗改、偽造、變造的體檢合格證的;

(3)未取得體檢合格證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

第67.61條 頒證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行為

頒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體檢合格證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規則規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規則67.47條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67.63條 廢止

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民航總局令第101號)和2004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決定》(民航總局令第125號)自本規則實施之日起廢止。

第67.65條 原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

本規則實施前頒發的體檢合格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第67.67條 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A.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略)

B.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樣式(略)

C.外籍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認可證書樣式(略)

說明

關於《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說明

民航局規章《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CCAR-67FS)自 2004 年 7 月第一次修訂以來,隨著我國民用航空業的快速發展,黨中央、國務院和社會各界對民航的發展更加關注,民航局黨組在促進行業發展的同時,更加重視航空安全管理,陸續出台了發展航空事業、保障航空安全的多項措施。與此同時,國務院為加強全民健康管理,責成衛生部等有關部委,組織修訂了相關政策。為了使本部規章在相關政策上與國家和民航局現行政策相一致,完善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申請頒發程式,加強民航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鑑定工作的管理,保障航空器運行安全,民航局組織對 CCAR-67FS 進行了第二次修訂。現將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增加

一、增加了對體檢鑑定工作的要求 體檢鑑定工作是民航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申請 辦理體檢合格證前必須經歷的環節。體檢鑑定結論合格與否是頒發體檢合格證的重要依據。為了規範體檢鑑定工作,加強管理力度,本次修訂增加了“B 章 體檢鑑定” 。該章主要規定了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接受體鑑定的權利和義務,體檢鑑定的一般要求、體檢鑑定結論、特許頒證體檢鑑定和疑難或特殊病例體檢鑑定,體檢鑑定工作程式,體檢鑑定工作的時間要求和體檢醫師的行為規範等。

調整

二、調整了體檢合格證類別範圍 原規章規定的領航員和飛行機械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取得並持有I 級體檢合格證。該要求高於國際民航組織公約附屬檔案1 規定的要求。為了與附屬檔案1 的要求相一致,同時考慮到上述兩類人員在飛行運行時承擔的安全責任等因素,本次修訂中將領航員和飛行機械員體檢合格證的類別調為Ⅱ級。同時,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新要求,取消了飛行簽派員履行職責時應當取得並持有Ⅲb 級體檢合格證要求和授權體檢機構頒發的臨時體檢合格證。

三、調整了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和計算方法 為了適應我國民航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業的發展需要,同時為了與國際接軌,在本次修訂中參照國際民航組織公約

附屬檔案1的規定, 對部分種類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作了調整。

主要有:(1)參加《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CCAR-121)規定運行的駕駛員年齡滿40 周歲以上者為 6 個月。修改後,將參加非 CCAR-121 運行的、年齡 在 40-59 周歲之間的駕駛員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延長至 12個月。

(2)Ⅱ級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為 36個月。其中年齡滿40 周歲以上者為 24 個月,年齡滿 50 周歲以上為 12 個月。修訂後,除年齡滿 50 周歲的駕駛員外,整體延長了這類駕駛員體檢合格證的有效期限。 為了便於計算,本次修訂將體檢合格證的生效日期定為自頒發之日起生效,並在體檢合格證上規定了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細化

四、細化了外籍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的管理。 本次修訂細化了外籍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的規定。即:持有其他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民航當局頒發的現行有效體檢合格證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在申請參加中國航空單位飛行運行不足120 日的,可以申請取得所在地區管理局簽發的外籍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認可證書。超過120 日的,應當申請辦理我國民航局頒發的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見第 67.45 條) 。本次修訂還規定了認可證書的樣式(見規章附屬檔案 C), 取消了在執照認可證書上籤注體檢合格證認可意見的做法。

完善

五、完善了行政許可程式 為了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保護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辦理體檢合格證的公正、合理和有效性,本次修訂增加並完善了行政許可內容和程式,同時明確了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次修訂在原規章的基礎上, 分別用 “申請與受理” 、 “審核” 、 “頒發” 、 “送達” 、 “補發”和“信息變更”等條款規範了申請辦理體檢合格證整個行政許可過程和內容,並規定了具體時間要求。 考慮到原規章 67.35[申述]規定的內容屬於行政複議,執行規章時如果遇到相關情況,應當按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處理,不必在規章中另行規定。因此,本次修訂將其取消。

六、增加了對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的要求 為了規範體檢合格證的使用和管理, 本次修訂增加了 “D章 監督檢查”和“E 章 法律責任” 。要求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體檢鑑定和體檢合格證申辦等工作。修訂後的規章還規定了頒證機關工作人員,體檢合格證申請人、持有人,以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禁止行為。

七、調整了規章標題、結構,增加了證書樣式 為了突出本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項目,本次修訂將規章標題改為《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並將各類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編入規章附屬檔案。即:附屬檔案A “空勤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員體檢合格證醫學標準” 。其中四章分別為 I、Ⅱ、Ⅲ、Ⅳ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準。 為了規範“體檢合格證”和“認可證書”的樣式,本次修訂將標準樣式編入附屬檔案。即:附屬檔案 B《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樣式》 ;附屬檔案C《外籍飛行人員體檢合格證認可證書樣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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