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以下簡稱管制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管制員執照的統一頒發和管理,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管制員執照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轄區管制員執照的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本轄區管制員執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則中所用部分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管制員執照,是指管制員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歷,有資格從事特定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證明檔案。
(二)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是接受民航總局委任,代表民航總局從事有關空中交通管制人員資質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質量管理等工作,並協助實施行政檢查、參與安全檢查、不安全事件調查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三)體檢合格證,是指依據《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由民用航空衛生職能部門頒發的,表明體檢合格證持有人的身體狀況符合相應醫學標準的證明檔案。
(四)理論考試,是指航空知識方面的考試,可以通過口試、筆試或者計算機考試來實施。理論考試百分製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為理論考試合格。
(五)技能考核,是指空中交通管制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過在實際運行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進行。技能考核按優、良、中、差評定在良(含)以上的,為技能考核合格。
(六)作用於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鴉片、大麻、古柯鹼及其他興奮劑,安眠藥及其他鎮靜劑,幻覺劑,但咖啡和菸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管制員執照類別簽注包括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進近雷達管制、精密進近雷達管制、區域雷達管制、飛行服務和運行監控。
第六條 空中交通管制員實行執照管理制度。未持按本規則頒發的有效管制員執照的人員,不得獨立從事相應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七條 除持照人未滿足近期經歷要求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外,按本規則頒發的管制員執照長期有效。
第八條 持照人應當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一)最近6個月內在管制員執照載明地址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不少於80小時;
(二)熟悉所有與履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職責相關、現行有效的規則、程式和資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崗位培訓管理規則》的規定完成有關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四)上一個日曆年內接受了執照檢查併合格;
(五)上一個日曆年內進行航線實習一般不少於2次。
持照人持有2個(含)以上類別簽注的,應當結合現崗位工作保持其中至少1個類別簽注的近期經歷要求。
第九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一)持照人身體具有《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準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FS-R1)所規定的缺陷而不符合現行體檢合格證標準時;
(二)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或受到任何作用於精神的物品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
(三)管制員被暫停行使執照權利期間。
第十條 持照人使用英語進行無線電陸空通信的,應當通過民航總局規定的管制英語等級考核,獲得英語無線電陸空通信資格的簽注。
第十一條 民航總局可以根據航空新技術發展套用情況以及採用的空中交通管制方式和手段,對持照人的知識、技能和經歷做出補充要求。
第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將管制員的崗位培訓、技術考核、執照檢查、崗位工作等技術經歷完整、如實地記錄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技術檔案》中。
第十三條 管制員執照應當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執照權利的區域內,便於接受執照檢查。
第十四條 管制員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後,持照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空管局以書面形式申請補發,由地區空管局報總局空管局審核後補發。申請應當寫明管制員執照的持有人姓名、編號、地址、類別簽注、頒發日期等有關信息。
第三章 管制員執照的申請與頒發
第十五條 管制員執照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民航事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滿21周歲,首次申請管制員執照年齡不得超過35周歲;
(四)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口齒清楚,無影響雙向無線電通話的口吃和口音;
(六)持有效體檢合格證明;
(七)持有效理論考試合格證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證明;
(九)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申請人經歷要求。
第十六條 管制員執照的申請與頒發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空管局提交本規則附屬檔案一規定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申請表》以及申請人身份證明、學歷證明、體檢合格證明、理論考核合格證明、技能考核合格證明、管制員經歷證明;
(二)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區空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受理。申請人按照地區空管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地區空管局應當受理申請;
(三)地區空管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初步審查。在地區空管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時,申請人應當及時主動配合。地區空管局經審查後,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一併報總局空管局進行最後審核;
(四)總局空管局接到地區空管局報送的申請人全部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核,並報民航總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頒發執照;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地區空管局和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的理論考試應當由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主持,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申請人理論考試合格的,應當為其頒發理論考試合格證;理論考試合格證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八條 申請人的技能考核應當由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主持,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申請人參加技能考核應當已經取得理論考試合格證並滿足申請人經歷要求;申請人技能考核合格的,應當為其頒發技能考核合格證;技能考核合格證有效期為1年。
用於技能考核的管制模擬機、軟體及相關設施應當符合總局空管局的規定和要求。
第十九條 管制員執照由民航總局局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簽署頒發。
第四章 管制員執照的變更
第二十條 持照人要求在管制員執照上更改姓名、增加類別簽注、增加英語無線電通信資格簽注、變更管制員執照地址或其他變更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空管局提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符合條件、標準的,總局空管局應當辦理管制員執照變更手續。管制員執照的變更程式具體參照本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臨時變更管制員執照地址的,按照管制員執照地址臨時變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申請人應當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歷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與管制員執照及其工作職責相適應的知識水平:
(一)與空中交通管制員、空中交通管制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定;
(二)工作中所用設備的一般原理、使用與限制;
(三)飛行原理,航空器、動力裝置與系統的操作原理與功能,與空中交通管制運行相關的航空器性能;
(四)與空中交通管制有關的人的因素;
(五)航空氣象學,有關天氣現象的起源與特徵,測高法;
(六)空中導航的原理,導航系統與目視助航設備的原理、限制及精度;
(七)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無線電通話(正常、非正常及應急)用語程式,相關航空檔案的使用,與飛行有關的安全措施;
(八)機場飛行程式設計、最低運行標準制定的基本知識;
(九)飛行動態電報、航行通告的拍發;
(十)有關航行資料、航圖;
(十一)飛行組織保障;
(十二)負責區域的空域結構、機場飛行程式、地形和顯著地標、天氣現象、空中導航設施和空中交通特性;
(十三)適用的規則、程式和資料;
(十四)應急、搜尋與援救的計畫和程式;
(十五)與有關單位之間的協調;
(十六)與航行情報服務、航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定;
(十七)飛行流量管理;
(十八)飛行計畫的受理、處理、審批;
(十九)航行情報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三條 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進近雷達管制、區域雷達管制、精密進近雷達管制類別簽注的申請人應當具備如下技能:
(一)掌握各類工作程式,正確實施管制,合理調配飛行間隔;
(二)熟練使用各種工作設備;
(三)熟練進行地/地、地/空通信;
(四)正確使用航行通告、航行資料、航圖、氣象資料、航空電碼簡字簡語;
(五)正確實施緊急處置程式;
(六)其他提供安全、有序和快速的管制服務所需的技能、判斷力與表現,達到與所授予權利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 飛行服務類別簽注申請人應當具備如下技能:
(一)熟練進行飛行動態電報、航行通告的編髮和處理;
(二)熟練處理飛行計畫;
(三)熟練提供飛行服務;
(四)熟練處理航空數據;
(五)正確使用航行情報資料和航圖;
(六)正確實施緊急處置程式;
(七)能夠看懂氣象報文、天氣圖,能夠進行天氣形勢的一般分析,能夠擇優選擇航路航線和有利飛行高度層;
(八)能夠對機型的性能、機場、航路航線情況進行分析;
(九)能夠獨立主持提供飛行前和飛行後航行情報服務;
(十)能夠正確使用航行通告代碼和簡縮字,獨立編寫民航機場使用細則;
(十一)其他提供及時、準確和完整的飛行服務所需的技能,達到與所授予權利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 運行監控類別簽注申請人應當具備如下技能:
(一)各種領航計算;
(二)能夠看懂氣象報文、天氣圖,能夠進行天氣形勢的一般分析,能夠擇優選擇航路航線和有利飛行高度層;
(三)無線電、電子設備的使用;
(四)各類航空電報的編髮;
(五)熟練地進行地/地、地/空通信;
(六)緊急處置程式的實施;
(七)能夠對機型的性能、機場、航線情況進行分析;
(八)制定飛行計畫;
(九)各類飛行保障設備的服務程式和組織程式;
(十)航圖的使用,航行通告的套用;
(十一)熟悉飛行組織工作,會擬定飛行和各保障部門在飛行工作中的協同方案;
(十二)其他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經歷要求:
(一)在專業訓練機構,通過民航總局認可的專業課程的學習並考試合格;
(二)完成《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崗位培訓管理規則》規定的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三)機場管制、進近管制、區域管制、飛行服務、運行監控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具有相應類別簽注持照人的監督下,完成至少三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
(四)進近雷達管制、區域雷達管制、精密進近雷達管制類別簽注申請人,在具有相應類別簽注持照人的監督下,完成至少四個月的管制見習工作;
(五)申請精密進近雷達類別簽注,還應當在批准的雷達模擬機上實施不少於100次精密進近,在所在單位使用的設備上實施不少於100次精密進近;
(六)申請進近雷達類別簽注,還應當在所在單位使用的監視設備型號上(用於監視雷達進近)實施不少於25次平面位置指示器進近。
申請人的(二)、(三)、(四)、(五)、(六)款經歷可以同時進行,並應當在申請前的6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持有軍方管制員執照、已經持有另一類別簽注的管制員執照、另一管制單位相同類別簽注的管制員執照或為院校空中交通管制專業教師的,其經歷要求可視情降低。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管制員執照的監督檢查由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按照規定具體實施。
第二十九條 管制員執照每個日曆年應當定期檢查1次。檢查一般包括對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經歷的核實、技術檔案的審查、身體狀況的掌握以及要求的其他檢查項目,必要時應當對持照人進行理論考試。檢查結果應當簽注在管制員執照記錄欄以及《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技術檔案》中。
第三十條 總局空管局或地區空管局認為必要時,應當對持照人進行不定期的執照檢查。
第三十一條 總局空管局和地區空管局機關持照人應當參與管制一線崗位的工作,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每個日曆年內不得少於240小時,其他持照人每個日曆年內不得少於120小時。
持照人模擬機培訓時間可視為管制一線崗位工作時間。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局空管局應當辦理管制員執照的註銷手續:
(一)管制員執照被依法撤銷或失效的;
(二)持照人超過規定的年齡或死亡的;
(三)持照人放棄管制員執照所有權利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未持有效管制員執照獨立上崗工作的,由民航總局委託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地區空管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所在單位處以警告或人民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持照人,由民航總局委託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地區空管局對持照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或暫時停止持照人行使執照權利3至6個月,同時持照人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檢查員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正近期經歷。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持照人,由民航總局委託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地區空管局對持照人給予警告或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不記錄管制員技術經歷或不如實記錄管制員技術經歷的,由民航總局委託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地區空管局對管制員所在單位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1986年4月14日發布,1999年1月8日經民航總局令第82號第二次修訂的《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6TM-I-R2)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