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自序
緒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與特徵
一、民法的概念與內涵
二、民法的法律特徵
第二節民法的調整對象
一、民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範圍
二、民法調整對象的認定
三、民法與商法的關係
第三節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二、我國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第四節民法的淵源
一、民法淵源的概念
二、民法直接淵源的內涵
三、民法的間接淵源的內涵
第五節民法的適用範圍
一、民法適用範圍的概念
二、民法對人的效力
三、民法在時間上的拘束力
四、民法在空間上的拘束力
第二章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特點
三、民法學即民事法律關係學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構成
二、民事法律事實構成
第四節民事權利、民事義務
一、民事權利
二、民事義務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節自然人的概述
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主體資格的法律特徵
第二節民事權利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第三節民事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
二、民事行為能力的分類
三、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的年齡標準
四、民事行為能力認定的精神狀態標準
第四節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二、住所在民法中的意義
三、住所的認定
四、自然人的戶籍和身份證
第五節監護
一、監護的內涵
二、監護的設立
三、監護制度的作用、內容、職責
第六節宣告失蹤
一、宣告失蹤的概念及要件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效力
第七節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與意義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
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的處置
第八節個體工商戶與農村承包經營戶
一、個體工商戶
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九節個人合夥
一、個人合夥的概念和特徵
二、合夥的分類
三、合夥契約以及合夥的內部法律關係
四、合夥的財產及合夥的外部法律關係
五、合夥財產的結算與清算
第十節聯營
一、聯營的概念和特點
二、我國民法有關法人合夥的規定
第四章法人
第一節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徵
二、法人成立的要件
三、法人的分類
第二節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法人超越經營範圍的行為是否有效的問題
四、法人的責任能力
五、“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
第三節法人機關
一、法人機關的概念及其構成
二、法人機關的類型
三、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係
四、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第四節法人的成立、變更和終止
一、法人的成立
二、法人的變更
三、法人的終止
四、法人的清算
五、法人的登記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概述
一、民事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徵
三、民事法律行為制度的價值與意義
第二節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一、單方法律行為、雙方法律行為和共同法律行為
二、有償的法律行為和無償的法律行為
三、諾成性的法律行為和實踐性的法律行為
四、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血、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六、獨立的法律行為和輔助的法律行為
七、財產法律行為和人身法律行為
九、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
十、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
第三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與特徵
二、意思表示的類型
第四節意思表示的瑕疵
一、意思表示瑕疵的定義與類型
二、故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三、無意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四、受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
五、受脅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六、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第五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一、民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兩個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
第六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之概說
二、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節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
一、無效民事行為
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為
第六章代理
第一節代理的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法律特徵
三、代理的功能
第二節代理的分類
一、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託代理
三、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
四、單獨代理和共同代理
五、本代理與復代理
第三節代理權
一、代理權的本質與來源
二、授權行為、委託授權以及職務代理
三、代理權取得的憑證
四、代理權行使的原則
五、代理權濫用的構成要件及基本類型
六、代理權消滅的原因
七、被代理人及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節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概念和特徵
二、狹義的無權代理
三、無權代理的民事責任
四、表見代理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一節時效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一、時效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二、時效的法律特徵
三、時效的制度價值
第二節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與特徵
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
四、訴訟時效的客體
第三節訴訟時效的分類
一、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二、普通訴訟時效、短期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
第四節訴訟時效的開始
一、訴訟時效開始的抽象標準
二、訴訟時效開始的具體標準
第五節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三、訴訟時效的延長
……
書摘
(2)法人否認說。其否認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認為法人只是一種假設的主體。該學說又分為無主財產說、受益人主體說和管理財產說。
持無主財產說的人認為,法人不過是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無主財產,法人本身不具有獨立的人格。而為達到特定的目的由多數人的財產集合而成的財產,成為一個擬制的人格。
持收益人主體說的人認為,法人財產的收益人才是法人的真正人格者。社團法人的人格歸屬於社員;財團法人的人格歸屬於不特定多數人。
持管理人財產說的人認為,法人的財產並不為法人本身所有,而屬於管理財產的自然人。
法人否認說無視法人制度在社會生活中所起的巨大作用及法人在現代各國法律制度中客觀存在的事實,以學理上的解釋取代客觀實在,為學界所不取。
(3)法人實在說。其則認為,法人為社會之客觀實在。它又可分為有機體說和組織體說。
法人有機體說認為,法人與自然人一樣都是社會中客觀存在的有機體,也有自己的團體意思,故法律賦予其獨立人格。但此說也以意思能力作為權利能力之前提,而且“所謂實在意思,必有其能為意思原因之物質,團體意思云云,不過個人意思之集合,尚難謂其獨立實在者乎?”[1]
法人組織體說認為,法人之本質不在其為社會有機體,而在於其為適合為民事主體之組織,認為法人有獨立的意思、獨立的財產,自然應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而將法人的獨立意思、獨立財產與獨立責任有機聯繫起來,法人組織體說業已成為當今之大陸法學界的通說。
(二)法人的法律特徵
作為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法人具有以下四個特徵:
1.法人是社會組織。在實際生活中,常常出現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民事主體,二者有何區別呢?
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區別之關鍵所在。社會組織通常是由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條件建立起來的集合體,其不但有明確的活動目的,而且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法人作為民事主體可以是以多個自然人組成的社會集合體,也可以是由一定數量財產集合而成的社會組織。法人雖然是由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社會組織,但它一經成立,即獲得了獨立的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均表現出了與自然人迥然有別的特性。法人的組織上的統一性就是法人能夠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