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中的強制性規範: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範配置問題》講述了:公法與私法的“接軌”是一項浩大、繁雜的系統工程,規範的設計與配置是這一工程中的核心技術,強制性規範則擔當著“頂樑柱”的作用,規範設計和配置的技術含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強制性規範的合理配置來體現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強制性規範的設計和配置與公、私法的“接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問題的兩面。要使公、私法“接軌”工作做得儘可能完美,必須妥當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在規範設計和配置上,必須在以任意性規範為主體的基礎上,適當吸納具有管制功能的強制性規範以及兼具自治與管制雙重功能的授權一方當事人的規範、授權特定第三人的規範和半強制性規範。
其次,在立法層面,立法者在通過立法來完成公、私法的“接軌”任務時,應當以強制性規範為媒介,妥當處理憲法與民法、行政法與民法、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式法以及民法典內部各種規範之間的關係,在整個法律體系內,通過部門法的合理分工與和諧互動來實現公、私法的“接軌”任務。
最後,在司法層面,無論立法者在立法中對公、私法“接軌”工作做得如何,最終還必須由法院把好最後一道關。為此,法院必須具備妥當識別民法中的各種強制性規範的能力,並通過運用恰當的解釋方法,對各種不同類型的強制性規範進行合理解釋,必要時還必須對強制性規範的立法漏洞予以填補,為強制性規範的適用奠定基礎。
作者簡介
鍾瑞棟,江西瑞金人,l991年畢業於贛南師範學院外語系;2000年畢業於山西大學法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2007年畢業於廈門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民法總論、債權法和智慧財產權法,已發表學術論文二十餘篇,參編教材多部。現任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廈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院研究人員。
圖書目錄
緒論
一、選題依據和研究目的
二、理論意義和實際套用價值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及本書的資料來源
四、本書的創新之處和難點
第一章 民法規範的概念和類型
第一節 民法規範的概念
一、規範
二、法律規範
三、民法規範
第二節 效力標準——民法規範類型劃分的解釋論視角
一、導言
二、任意性規範
三、授權一方當事人的規範
四、授權特定第三人的規範
五、半強制性規範
六、強制性規範
七、餘論:“形式強制”規範的性質探析——兼評“倡導性規範”
第三節 民法規範劃分的其他標準
一、設立基礎標準——民法規範劃分的立法論視角
二、拘束對象標準——對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劃分方法的批判
本章小結:民法內部的規範配置與公、私法的“接軌”
第二章 民法設立強制性規範的正當性
第一節 導言:從“私法自治”的理論預設出發
一、“私法自治”的理論預設及面臨的挑戰
二、法律限制自由之證成
三、私法對自由和自治價值的重新定位
第二節 價值多元——民法設立強制性規範的價值取向
一、導言
二、秩序價值與強制性規範
三、安全價值與強制性規範
四、正義價值與強制性規範
第三節 市場失靈——民法設立強制性規範的經濟動因
一、導言
二、市場失靈的概念
三、市場失靈的表現
四、強制性規範的設立——國家的介入和干預的民法對策
第四節 公共政策——民法設立強制性規範的政策考量
一、導言
二、公共政策的概念
三、民法上公共政策的類型
四、公序良俗原則下強制性規範的政策導向分析
本章小結:公、私法“接軌”必要性的多重視角分析
第三章 面向立法:強制性規範如何“進入”民法領域
第一節 公法與私法關係視域中的強制性規範及其配置
一、公法與私法的分立與融合
二、在自治與管制之間:民事立法的三種型態14l
三、三種民事立法型態下強制性規範的不同配置
第二節 強制性規範“進入”民法的三種形式
一、前置型強制性規範(公法上的強制性規範與民法的關係)
二、外接型強制性規範(特別民法與民法典的關係)
三、內設型強制性規範(民法典內部強制性規範與其他民法規範的關係)
第三節 我國民法中強制性規範的誤置
一、前置型強制性規範的誤置
二、外接型強制性規範的誤置
三、內設型強制性規範的誤置
本章小結:公、私法“接軌”的立法途徑
第四章 面向司法:強制性規範的類型、解釋與適用
第一節 強制性規範的類型及效力
一、既有的分類及其不足
二、強制性規範的類型及效力
第二節 強制性規範的解釋與漏洞補充
一、強制性規範的解釋
二、強制性規範的漏洞補充
第三節 強制性規範的適用
一、尋法“三部曲”
二、民法規範的尋法過程
三、強制性規範的適用
本章小結:公、私法“接軌”的司法途徑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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