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法

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與制定法都是法的淵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況下更是基本的淵源。 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體系的構成則不同,尤為明顯的是沒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這一重要而獨立的部門法。 在普通法法系,有憲法、刑法、訴訟法,還有類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買賣法等。

普通法法

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至資本主義時期的法為傳統而產生和發展的各國和地區的法的統稱。由於它主要是以英國中世紀開始出現的“普通法”(common law) 為代表的,因而得名普通法法系,亦稱英國法系。美國法是普通法法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又稱英美法系。
普通法法系不象民法法系那樣固守羅馬法傳統和編纂法典,而是注重通過辦案遵循先例的形式,廣泛吸取日耳曼法和習慣法以及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原則和思想,逐步形成起來的。
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本質、經濟基礎和基本原則是相同或相通的。但由於各自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傳統不同,因而兩者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點:

(一)立法權的歸屬和法的淵源的比較

民法法系奉行只有立法機關才能立法的原則,不承認法院有創製法的作用,判例一般不被認為是法的一種淵源,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判決的約束,法官只能司法、不能立法,不能充當立法者。在普通法法系,立法權實際上由立法機關即議會和法官分掌。議會按照立法程式制定有關法律並授予行政機關有制定行政法規的權力,法官也有權創製判例法。普通法法系的判例法與制定法都是法的淵源,而判例法在很多情況下更是基本的淵源。

(二)法的體系的比較

民法法系的法的體系一般由憲法、民法、商法、刑法、程式法等部門法構成,實體法與程式法界限清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的體系的構成則不同,尤為明顯的是沒有民法法系中的民法這一重要而獨立的部門法。在普通法法系,有憲法、刑法、訴訟法,還有類似民法法系民法的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買賣法等。普通法法系的實體法與程式法往往結合在一起,實體法一開始就注意程式,連證據的提供方式也有嚴格的要求。

(三)法的分類的比較

在法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承襲羅馬法傳統,把法分為公法和私法,而不是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對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並不嚴格。在英國,王室法院受理的案件都被認為涉及英王的利益,適用的法都是公法。但也有學者把法分為公法與私法兩大類,把憲法、行政法和刑法歸於公法,而把侵權行為法、契約法、財產法、家庭法等歸於私法。但普通法法系有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區分。學界有“羅馬法為私法之模範,英國法為公法之典型”之說。
(四)司法組織的比較
在司法組織上,民法法系的司法體系比較清楚,一般都有法務部、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它們各司其職、界限分明;普通法法系則不然,如英國不設法務部,美國雖設有法務部,但法務部長同時又兼任檢察長。在民法法系,法官與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在普通法法系,陪審員不是合議庭的組成人員,陪審團只認定事實部分,法律問題由法官決定。在民法法系,沒有陪審團參加民事訴訟;在普通法法系,民事訴訟有陪審團參加。

(五)訴訟活動的比較

1、制度
民法法系採用審問制或訊問制,即法官通過訊問當事人,根據所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法官有責任也有權力了解他想知道的事實證據,法官依靠當事人查清事實,但不受當事人提供證據的限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居於主要地位,訴訟雙方不居主要地位,發言需經法官許可,有關證據在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可以提出。普通法法系則採用辨論制或對質制,即在民事訴訟中由雙方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由公訴人和被告律師擔當主要角色,法官不過是充當中立的裁定者。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證據必須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提出,否則無效,當事人可以同對方證人在法庭中對質。在一般情況下,法官不能幹涉證據調查或擴大證據調查範圍,他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限制,法官的作用是權衡擺在眼前的案件的證據。
2、方法
(1)民法法系開庭審判以案卷材料為主進行。而普通法法系開庭審判是以口頭訊問為主。一個是按計畫辦事,一個是摸石頭過河走一步看一步。
(2)在適用法律時,民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考慮成文法典如何規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官首先要研究以前類似案件的判決,從中抽出適用於眼前案件的一般原則,然後對本案作出判決。
(3)民法法系的法院判決書一般比較簡明扼要,判決書的推理方式一般是大前提、小前提、結論,判決書最後署名是某某法院。
而普通法法系的判決書一般都很長,多的可達幾百頁;判決書的推理方式是從以往案例和有關制定法中歸納出一般原則,然後得出適用於本案的結論;判決書最後不是由法院署名,而是由法官個人署名;幾個法官共同審理一個案件發生意見分歧時,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判決的結果。
五、民法法系與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兩大法系雖然各有許多不同特點,但融合也在發生。
在立法權的實際歸屬和法的淵源方面,進入20世紀後,兩大法系的差別在逐漸縮小。民法法系雖然在理論上不承認法院有立法權,但實踐中法院在法的創製方面,亦即在解釋立法、填補立法空白、使立法具體化的過程中,也日益發揮重要作用。雖然一般不承認判例是法的一種淵源,但事實上由於存在抗訴制度,下級法院進行判決時不能不考慮上級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近些年來有些民法法系國家的司法機關,如法國國家行政法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瑞士聯邦法院、西班牙最高法院等,在某些方面也採用判例法或承認判例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普通法法系的國家進入20世紀以來,制定法大量增加,不少人更多地強調製定法優於判例法,認為判例法不能違背制定法,制定法可以修改、廢止判例法。
二次大戰以後出現了象歐洲共同體法這種兼有國際法和國內法特點的跨國法,共同體法不僅適用於成員國,也適用於成員國公民。在共同體法與國內法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共同體法優先於國內法。特別是在英國加入歐洲共同體之後,共同體法成為英國法的一部分,並享有優先權。這就標誌著英國法開始在某些方面同大陸法匯合。隨著社會經濟、政治的發展,兩大法系出現了互相接近的趨勢。
當然,這些變化並不能說明兩大法系已趨於統一或必然統一,這些變化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還不可能從根本上消彌兩大法系的區別。由於歷史傳統和其他原因,兩大法系的某些重要差別還將在長時期內保存著,不會很快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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