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發﹝2014﹞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推動慈善事業更好地服務於困境兒童,充分發揮慈善資源在建設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按照《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國發〔2011〕24號)和《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11-2015年)》(民發〔2011〕134號)的精神,現就民政部門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的重要意義
兒童是民族的希望、祖國的未來。兒童的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既需要國家提供有力的福利保障,也需要社會開展積極的慈善服務。近年來,我國相繼建立了孤兒國家保障制度、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制度,不斷加快由補缺型兒童福利制度向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的轉變。但由於基本國情的限制,目前兒童福利制度的覆蓋範圍、保障標準、服務內容離人民民眾的要求還存在一定差距,需要社會力量的積極參與和大力支持。中華民族素有尊老愛幼、關愛兒童的優良傳統。長期以來,以慈善組織、愛心企業和志願者為代表的社會力量在兒童福利領域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慈善活動,對政府的兒童福利工作形成了有益補充。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引導機制,這些活動具有較強的自發性色彩。為進一步提升兒童福利領域慈善活動的成效,促進社會慈善資源與財政資源、行政資源的有機銜接和優勢互補,發揮社會力量在建設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各級民政部門要抓緊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更好地保障和服務廣大兒童。
二、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的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立足基本國情,著力激發社會活力,引導各類社會力量在兒童福利領域科學、規範、有序開展活動,與政府的兒童福利工作相互補充、相互提升,形成各得其所、各盡所能的良好格局,為我國兒童的成長成才提供更加優良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1.自覺自愿、注重引導。各類社會力量在兒童福利領域開展慈善活動,應以自覺自愿為前提,各級民政部門要在社會力量自願參與、自主選擇的基礎上,加強相關引導和扶持。
2.明確主體、公平開放。凡是有愛心有條件的個人、慈善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都可依法依規開展關愛兒童的慈善活動,反對以各種不正當理由搪塞和阻止社會力量提供正常的慈善幫扶。
3.統籌安排、科學調配。各級民政部門要充分考慮不同社會力量特別是不同慈善組織的特點和專長,結合兒童群體的多樣需求,統籌考慮捐助資金、物資和提供志願服務等多種慈善形式,科學調配,形成社會力量參與兒童福利制度建設的最大合力。
(三)戰略目標。
1.逐步實現對象互補。民政部門嚴格執行已有的制度和政策,落實對制度覆蓋群體的保障,不斷拓展保障範圍。社會力量積極探索對未納入制度保障的困境兒童的救助和服務,為福利制度建設提供經驗參考和政策試點。
2.逐步實現項目互補。民政部門通過福利制度建立普惠型項目,解決各類困境兒童群體最具共性和普遍性的問題。社會力量以滿足多元化需求為目標,根據兒童的特點、處境等遴選保障對象,提供個性化、差異化、有針對性的救助和服務。
3.逐步實現方式互補。面對同一目標群體時,福利制度側重於經濟保障,社會力量在進行經濟援助的同時更加側重於提供服務。專業化的慈善組織有效參與福利制度的實施系統和監管系統運行,幫助提高福利制度資源配置效率,實現福利制度的社會效用最大化。
三、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的主要任務
(一)引導社會力量確定服務對象。在國家實施孤兒保障制度、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各級民政部門要引導社會力量特別是慈善組織,積極探索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患大病重病兒童、患罕見病兒童、流浪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貧困家庭兒童的救助和服務。要全面掌握各類困境兒童群體的基本狀況,幫助各類慈善力量鎖定幫扶的目標群體及具體幫扶對象,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救助和重複救助。
(二)指導社會力量界定工作內容。對於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患大病重病兒童、患罕見病兒童、流浪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貧困家庭兒童等群體,各級民政部門要指導各類社會力量兼顧經濟援助和服務支持,既幫助兒童解決基本生活方面的需求,也滿足兒童在教育、醫療、安全、心理健康、社會融入等方面的需要。對於孤兒、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等群體,民政部門要加強與專業性強的慈善組織合作,使其協助監督基本生活費發放、醫療和教育方面優惠待遇落實等政策的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藉助社會力量共同探索兒童保護制度。
(三)鼓勵社會力量從事醫療救助。現階段各級民政部門要重點引導社會力量圍繞兒童大病醫療救助開展活動。鼓勵個人、企事業單位加大對兒童大病醫療救助的捐助力度。對於開展護理型、服務型項目的慈善組織,要協助其與醫療機構、兒童家庭或福利機構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合作。對於設立資助型項目的慈善組織,要指導其做好基本醫療保險、政府醫療救助與慈善救助間的銜接,通過規範化的項目運作,形成“醫療救治——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政府醫療救助——慈善組織救助”的良性流程。鼓勵按照《民政部關於加強醫療救助與慈善事業銜接的指導意見》(民發〔2013〕132號)的要求積極開展醫療救助和慈善事業銜接的試點。
(四)協助社會力量爭取資源支持。各級民政部門要秉承兒童優先原則,在引導社會捐贈、配置慈善資源時,向關愛兒童的慈善組織和慈善項目作出傾斜。要加大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力度,將一定比例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資金投向困境兒童的救助和服務、兒童大病醫療救助項目。鼓勵各級民政部門用好本級彩票公益金,設立示範性項目,發揮引領作用。要貫徹落實《民政部 全國工商聯關於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的意見》(民發〔2014〕5號)的要求,將優秀的慈善組織、慈善項目及時推薦給各級工商聯組織和民營企業。
(五)將有關工作經驗及時提升為政策法規。各級民政部門要打造“慈善探索、福利接棒”的工作機制,對於社會力量在服務兒童過程中形成的成功模式和有效經驗,要及時將之上升為政策或制度,為兒童提供更具持久性、穩定性的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民政部門可與社會力量共同開展有益於兒童的福利政策和制度試點,支持社會力量在兒童福利領域發揮先行先試作用。
(六)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表彰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在尊重兒童及其監護人意願和隱私權的前提下,推動慈善組織及時披露有關工作和活動的信息。要定期評估相關慈善項目,著力宣傳管理規範、服務優良、團隊專業、績效突出的慈善組織。對於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適當激勵和表彰。對在兒童福利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慈善組織和愛心人士,列為“中華慈善獎”評選表彰的候選對象。
四、建立兒童福利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的工作要求
(一)定位明確。政府是保障兒童福利需求的責任主體,各類社會力量開展的活動是對政府工作的必要和有益補充。不得將民政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能和任務轉嫁給慈善組織,不得用社會捐助或慈善組織對兒童的經濟援助,來沖抵孤兒基本生活費等財政支出。
(二)有效對接。各級民政部門要從供需兩方面著手推動相關信息的無縫對接。在需求方面,要充分利用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通過與學校、醫院等部門的聯動,建立各類困境兒童的檔案。在供給方面,要藉助中國慈善信息平台、《慈典——慈善救助信息實用手冊》等渠道,掌握本地兒童福利領域慈善組織和慈善項目的情況。要通過多種方式實現慈善信息的共享。
(三)精細化指導。民政部將組織有關學術機構和慈善組織,根據不同困境兒童群體的特點,編寫社會力量參與兒童福利的工作指導手冊。鼓勵各地民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編寫更為具體的工作指南。鼓勵慈善組織間相互進行技能培訓和經驗分享。對於各類社會力量在服務兒童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反映的問題,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對待、及時解決。
(四)加強監管。各級民政部門要在支持社會力量關愛兒童、服務兒童的同時,加強對相關慈善活動、慈善行為的監督和管理。要把好社會力量進入兒童福利領域的入口關,確保其發揮積極作用,嚴格防範借兒童慈善活動非法牟利或從事違法活動。
民政部
201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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