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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2009〕145號
具體內容
一、充分認識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民辦社工機構”),是以社會工作者為主體,堅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規範,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開展困難救助、矛盾調處、權益維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係調適等服務工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社工機構是吸納社會工作人才的重要載體,是有效整合社會工作服務資源的重要渠道,是開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重要陣地。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對於進一步推進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預防和解決當前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推動政府轉變職能,創新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增強民政基層服務力量,提升民政管理與服務專業化水平,實現民政工作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途徑。 近幾年來,在各地積極探索實踐下,我國湧現出了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管理規範、作用明顯的民辦社工機構,豐富了社會工作實踐內容,促進了和諧社會建設。但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民辦社工機構的發展還面臨總量不足、成長緩慢、服務水平不高、發展不平衡等問題,與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各級民政部門要充分認識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採取有力措施,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
二、進一步加強民辦社工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做好民辦社工機構登記管理工作,是民政部門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首要環節和重要抓手。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履行登記管理職能,準確把握民辦社工機構發展需求,堅持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並重,不斷完善民辦社工機構登記管理政策,切實加強對民辦社工機構規範化建設的指導,為民辦社工機構的登記成立和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一)做好民辦社工機構登記工作。要引導舉辦者把民辦社工機構申請進行法人登記,對於社會需要而又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登記難的民辦社工機構,各級民政部門要區分情況幫助其聯繫或落實業務主管單位,為其順利登記創造條件。對於綜合性或優撫安置、減災救災、社會救助、社區服務、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類型的民辦社工機構,民政部門可直接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各地在遵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本精神基礎上,可適當降低登記門檻,簡化登記程式,充分調動社會力量興辦民辦社工機構的積極性。凡申請登記的民辦社工機構,應在章程中明確其社會工作服務宗旨、業務範圍和服務方式,並保證發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或至少有兩人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專職工作人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過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並在民政部門登記。鼓勵社會工作專業教師依託專業資源創辦民辦社工機構,引導高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到民辦社工機構建功立業。有條件的地方還可探索指導現有企事業單位與社會組織按照承擔社會工作服務的要求進行調整,使之成為符合條件的民辦社工機構。
(二)加強對民辦社工機構的監督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指導民辦社工機構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理事會、監事會制度,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民辦社工機構評估體系,形成客觀科學的第三方評估體制,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民辦社工機構服務的重要依據,促進民辦社工機構健康發展和良性競爭。要指導和督促民辦社工機構接受社會監督,真實、準確、完整地公布有關信息,恪守非營利原則,提高各類資金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吸引更多社會資金的投入。要加強對民辦社工機構經常性的管理和監督,將年檢工作與日常監督、績效管理、信用建設、執法查處相結合,嚴肅懲處違紀違法行為。要加強民辦社工機構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保證民辦社工機構的政治方向。
(三)推進民辦社工機構行業自律。各地要加強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建設,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行業組織自律作用,加大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對民辦社工機構及其社會工作者的服務力度,為民辦社工機構提供項目推介、信息發布、政策諮詢、權益維護、能力提升、研討交流等服務,促進民辦社工機構遵循專業倫理規範,保證服務質量,加強民辦社工機構之間以及民辦社工機構與政府部門和各有關方面的有效溝通。
三、進一步完善支持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政策措施
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需要人才、資金、設施和相關政策等基本條件作保障。各級民政部門要緊密聯繫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整合各方面資源,採取多種措施,促進民辦社工機構持續發展。
(一)推進政府購買民辦社工機構服務。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必須加強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各地要積極爭取財政資金,制定出台專門政策措施,以項目招標、委託等多種方式,逐步建立政府向民辦社工機構購買服務機制,加快從“養人辦事”向購買服務轉變。要做好調查研究、科學界定購買服務範圍,切實將現有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不能、不便或做不好而老百姓又迫切需要、必須完成的社會服務以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形式委託給民辦社工機構或具備提供社會工作服務能力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承擔。要重點在優撫安置、減災救災、社會救助、社區服務、婚姻家庭、社會福利、慈善公益等領域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試點,重點支持直接為老年人、婦女、兒童、青少年、藥物濫用人員、殘疾人、失業人員、受災民眾、進城務工人員、返鄉農民工等特殊群體提供服務的民辦社工機構,並積極協調和促進教育、衛生、司法、就業、人口計生、信訪、扶貧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踐。要積極爭取將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列入財政預算。可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並逐步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來源和數量,拓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領域和範圍。要嚴格遵循政府購買服務程式,注意套用競爭方式,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評估和監督管理。
(二)完善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激勵和保障措施。鼓勵各地建立民辦社工機構“孵化器”,為民辦社工機構發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對成立初期的民辦社工機構,各地可協調有關部門或街道、社區在服務場所、啟動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降低其日常運行成本。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扶持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專項資金,或從當地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定數額資金,必要時可通過差額補貼方式支持民辦社工機構啟動和正常運作。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認真落實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辦社工機構結合自身特點和優勢開展活動,創立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品牌。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具有服務品牌、專業實力強、內部治理規範的民辦社工機構。鼓勵和發動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加強與民辦社工機構開展項目合作。對成效顯著的民辦社工機構,要加大宣傳和表彰獎勵力度,形成示範帶動效應,充分調動民辦社工機構開展專業服務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加大對民辦社工機構人才隊伍建設的支持力度。各地要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逐步建立健全民辦社工機構中社會工作人才的培養、評價、使用、流動、激勵機制,落實其在職業發展、薪酬待遇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應有待遇,吸引更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鼓勵並引導民辦社工機構與高校社會工作院系開展產學研合作,加強對民辦社工機構有關人員的督導和實訓,提高民辦社工機構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民政部門在開展社會工作者知識培訓、繼續教育、交流研討等工作時,要為民辦社工機構中的專業人員提供平等機會。
四、切實加強對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
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既是一個重大現實課題,也是一項長期任務,涉及到不同部門和多個方面,必須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穩步推進。
(一)完善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民政部要加強對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政策指導及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及時總結各地典型做法和經驗,廣泛開展工作研討和信息交流。各級民政部門領導要進一步提高對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認識,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夯實民政事業發展基礎、推動民政部門職能轉變、促進民政事業科學發展、更好滿足社會需求的大事,提上重要議事日程,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重視,為民辦社工機構發展創造良好環境。要加強對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統籌協調、登記服務和信息管理,每年定期逐級上報本地民辦社工機構發展情況。民辦社工機構業務主管單位要加強對其業務的指導,社會工作行業組織要加強對民辦社工機構的自律管理。對於民辦社工機構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二)周密部署促進民辦社工機構發展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政府引導、社會參與、民間運作方式,以落實黨和政府有關社會政策為重點,以滿足社會需求為著眼點,切實加強對本地區民辦社工機構的摸底調研,全面掌握其基本情況,科學分析制約其發展的主要問題,研究制定民辦社工機構發展規劃,積極協調當地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落實本《通知》精神、培育和扶持民辦社工機構發展的具體辦法。要力爭通過5到10年努力,逐步使民辦社工機構數量、結構、規模、服務和管理水平適應社會需要,切實為推進社會工作及其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