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民政部
發布日期:2010-9-6
執行日期:2010-9-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對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公墓等殯葬設施建設的審批許可權做了一般性規定。為加強對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的嚴格管理,第二款在前款基礎上,對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的審批許可權做了特殊規定。2010年7月4日,國務院下發的《關於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取消了包括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等113項行政審批項目。因此,自2010年7月4日起,各地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的審批權不再適用《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特殊規定,而應當按照第八條第一款的一般性規定執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