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第一本以民商事訴訟“錯案”為研究對象的著作。
全書分為三編:第一編電力事故人身損害;第二編房屋買賣、建設工程;第三編商標、專利、保險、勞動和其他。作者從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以及我們親手經辦的民商事案件中,精心挑選出近幾年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熱難點民商事訴訟錯案30例,每例都由案情簡介、爭議焦點、法院判決、分析研究和結語五部分組成。
本書有助於民商法理論和立法上的完善、規範司法行為,對司法實踐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有助於提高司法工作人員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強化司法工作人員的公平、正義的法律意識,從整體上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辦案質量和司法能力,促進司法公正。
本書目錄
序
前言
第一編 電力事故人身損害
第三人的過錯行為致使電力設施對他人損害的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不應當承擔電力監督管理的民事賠償責任
高壓電致人損害,供電企業與供電設施產權人不應負連帶責任
高壓線下興建建築物的電力事故責任應由建築物所有人承擔
雷擊扎線接地,供電企業履行了檢修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誰的電力設施產權,誰管理維護,誰承擔責任
第二編 房屋買賣建設工程
惡意購房應為無效,所購房屋應當返還
房屋質量評定不等於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
契約添加內容未作是否簽章前後添加鑑定,不能認定為簽章後添加
契約約定條款因法律改變不能履行的後果,不應由契約一方當事人承擔
買房方未履行先付款義務,賣房方有權不辦理權屬證書
商品房按揭借款契約不是商品房買賣契約的從契約
商品房按揭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銀行應先處分抵押房屋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買人可以依法退房
商品房預售契約簽訂後承購人可以拒絕接受預購房屋
未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不得出租
房屋所有權未經變更登記,房屋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
第三編 商標專利保險勞動和其他
購買商品銷售打出商標文字不構成商標侵權
竊取商業秘密獲得的專利權歸商業秘密權利人所有
保險人履行了責任免除條款的說明義務有權拒付保險金
因公無證駕駛機車致殘不應認定為工傷
保護精神活動自由權沒有法律依據
乘人之危訂立的協定應予撤銷
不知道政府規章不構成重大誤解
旅行社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和住宿安排應承擔違約責任
侵害公民名譽未有名譽權被損害的事實也構成侵權
非法同居者的合法財產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酒樓未經開業消防檢查出租經營無效
企業因經營需要消費不屬於消費者
附 錯案產生的原因和對策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