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
(1)保護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的權利;
(2)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民商事案件;
(3)確認民商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
權利
(1) 提起訴訟的權利與反駁訴訟或提起反訴的權利;
(2) 委託代理人的權利;
(3) 申請迴避的權利;
(4) 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
(5) 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6) 選擇調解的權利;
(7) 自行和解的權利;
(8) 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
(9) 提起抗訴的權利;
(10)申請再審的權利;
(11)申請執行的權利;
(12)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
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如實陳述案件事實;
2、原告對自己的訴訟請求,被告對自己的反駁理由負有舉證義務;
3、自覺遵守訴訟秩序,聽從法庭指導;
4、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 調解書和支付令。
費用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情況您可以在第四部分的收費計算中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