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商事爭議

國際民商事爭議是指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在權利義務方面所發生的各種糾紛。在當今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由於各國法律有別,當事人的利益不同,以及其內在或外在、人為或自然的原因,難免發生這樣或那樣的民商事爭議。為了促進和保障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正常進行,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是國際私法的重要任務。

什麼是國際民商事爭議

國際民商事爭議是指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方當事人之間在權利義務方面所發生的各種糾紛。在當今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由於各國法律有別,當事人的利益不同,以及其內在或外在、人為或自然的原因,難免發生這樣或那樣的民商事爭議。為了促進和保障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正常進行,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是國際私法的重要任務。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特點

由於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國際民商事爭議既不同於國內民商事爭議,也不同於國際公法上的國際爭端。國際民商事爭議具有如下特點:

1.國際民商事爭議含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

國際民商事爭議或是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間發生的爭議,或是在特定情況下不同的國家、國際組織、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相互之間發生的爭議,或是具有相同國籍的當事人之間基於跨國交易發生的爭議,或是具有相同國籍而其勞業所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簡言之,國際民商事爭議的主體、客體或內容至少應有一個為涉外、跨國或國際因素。這一特點使國際民商事爭議同純粹的國內民商事爭議區別開來。

2.國際民商事爭議為國際私法爭議。

也就是說,國際民商事爭議是在國際民商事領域發生的爭議,是在民商事事項上發生的民事或商事爭議,如婚姻爭議、繼承爭議、契約爭議、智慧財產權爭議等。這一特點使國際民商事爭議同國家之間的政治、軍事、外交和領土等爭端區別開來。

3.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多元化。

國際民商事爭議既可以通過一國國內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也可以通過國際性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來解決。同時,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爭議解決方式廣泛用於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而且,除了現實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用於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外,網上的、線上的或虛擬的國際商事仲裁機制已經建立起來。並開始運作。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類型

從不同的角度,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國際民商事爭議作如下幾種主要的分類:

其一,根據爭議的主體不同,國際民商事爭議可以分為私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之間的爭議、國家和外國私人之間的爭議、國家之間的爭議、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的爭議、國際組織和私人之間的爭議等。實踐中,私人之間的爭議最為普遍,後幾類爭議較為少見,通常只在特定情況下發生。國際民商事爭議的主體本應都是平等的,但在國家、國際組織參加國際民商事活動時,它們有進處於特殊地位。爭議主體地位不同,對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法律適用均有影響。

其二,根據爭議的性質不同,基於所謂“民商分立”的主張,國際民商事爭議可以分為國際民事爭議和國際商事爭議。在一些國家,這種劃分常常關係到一項爭議可否提交仲裁以及外國仲裁裁決可否在內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問題。當然,國際民事爭議和國際商事爭議分別還可作進一步的分類。

其三,根據爭議的起因不同,國際民商事爭議可以分為契約性爭議和非契約性爭議。前者是指直接基於契約所產生的爭議,而後者是指非直接基於契約所產生的爭議。爭議的起因不同有時導致爭議的管轄權、爭議的解決方式以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所不同。

國際民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是多種多樣的。

1、根據爭議是否裁判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可分為非裁判性的解決方式(包括和解或協商調解)和裁判性的解決方式(包括仲裁和司法訴訟)。

2、根據爭議的解決是否有第三人介入,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可分為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如和解或協商)和第三人參與解決爭議的方式(包括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等)。通常使用的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和解、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等。

目前,在爭議解決方式方面,所謂的“替代爭議解決方式”(ADR,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越來越受到重視。替代爭議解決方式是指司法沂訟以外的解決爭議的各種方式的總稱。替代爭議解決方式主要包括:和解、協商調解仲裁、無約束力仲裁、調解仲裁、小型審判、借用法官、私人法官、附屬法院的仲裁以及簡易陪審團審判等。替代爭議解決方式一般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替代爭議解決方式中非常重要。由於替代爭議解決方式具有形式多樣、程式靈活和快捷、費用低廉等優點,所以越來越受到國際民商事爭議當事人的青睞,是非常流行的解決爭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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