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係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活動,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於出生而依法成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人。公民是指具有本國國籍。依法享有憲法和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並承擔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的人。在我國,公民是社會中具有我國國籍的一切成員,包括成年人、未成年人和兒童。自然人則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各國的法律一般對自然人都沒有條件限制。
自然人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也可以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係的主體。如施工企業工作人員(建築工人、專業技術人員和註冊執業人員等)同企業簽訂勞動
契約時,即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係主體。
(2)法人
法人與自然人相對,它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存在必須具備如下五個條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法人是否具有營利性,把法人分為如下兩
大類。
①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指以從事生產、流通、科技等活動為內容,以獲取利潤和增加積累、創造社會財富為目的的營利性的社會經濟組織。從我國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來看。企業法人有國有企業法人、集體企業法人、私營企業法人、聯營企業法人、中外合資企業法人、中外合作企業法人、外資企業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和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等。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企業法人的主要表現形式即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施工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大序列:施工總承包序列企業資質設特級、一、二、三共四個等級,分為12個資質類別;專業承包序列企業資質設二至三個等級,60個資質類別;勞務分包序列企業資質設一至二個等級,13個資質類別。
②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是為了實現國家對社會的管理及其他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包括:機關法人(國家權力機
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政黨機關等),事業單位法人(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學、新聞、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教會、商會等具備法人條件並經核准登記,都可以成為社會團體法人)。
(3)其他組織
指依法或者依據有關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各類組織。在現實生活中.這些組織也被稱為非法人組織,包括非法人企業,如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勞務承包企業、合夥企業、非法人私營企業、非法人集體企業、非法人外商投資企業、企業集團、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非法人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如附屬性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和一些不完全具備法人條件的協會、學會、研究會、俱樂部等社會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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