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一)自然人申請開辦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的條件。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除必須身體健康,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外,還應具備開辦有限公司的各項基本條件並提供各種有關證明(件):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及所需身份證明
(1)城鎮待業人員,應持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
(2)辭退職(包括停薪留職)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有人事權的單位)批准的證明;
(3)離退休人員,應持有離退休證;
(4)農村村民
以上人員均須提供身份證複印件、戶籍證明、計畫生育證明,外地人須持有杭州暫住證。
2、已領照的私營企業(包括有限公司)作為股東應遞交經原登記機關蓋章的《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公司作為股東其累積投資不能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否則就不具備投資能力,其作為股東的資格就要受到限制。
3、下列人員不得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經理職務:
(1)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2)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3)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5)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4、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具備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地及必要的設施。有健全的服務制度,配備財會人員。
5、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配備8名以上專職人員(股東、雇員)。可作為公司僱工的人員)包括城鎮待業人員、辭退職人員、離退休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停薪留職、停工待崗人員。
(二)申請登記的程式和手續
1、自然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人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公司登記。外地來杭人員投資辦公司和進入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開辦公司,應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本市人員投資辦公司應向經營所在地縣(市)工商、城區分局提出申請。
2、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的填寫應清晰、規範、真實,有關欄目填寫的內容應與所提交法律文書、檔案內容一致。
(2)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⑴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⑵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⑶股東(自然人、法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⑷公司章程;
⑸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⑹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⑻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要求:
生產型公司50萬元;商業批發公司50萬元;商業零售公司30萬元;科技服務性公司10萬元,但不得從事生產、貿易等經營,如需從事生產、貿易,應按生產、貿易公司的註冊資本要求。
⑼公司住所證明
①利用自有私房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
②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許可證;
③租借他人私房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定書;
④租借他人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許可證和房屋租賃協定書;
⑤租借單位公房應遞交租賃協定書或房產產權單位的證明;
⑥占用土地應遞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件;
公司住所的租借時間必須一年以上。
⑽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管理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審批,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檔案。
⑾僱工人員的身份證明(與股東提交的有關證明相同)。
3、申請人將以上應遞交的檔案證明備齊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方予受理審核。審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機關在10天內(法定30日)核准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即告成立。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
私營企業
(一)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投資開辦私營企業的對象及所需證明(件)
(1)城鎮待業青年,應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待業證明;
(2)辭、退職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准的辭、退職證明;
(3)農村村民
(4)離退休人員,應持有離退休證;
(5)個體工商戶業主,憑《營業執照》;
(6)停薪留職人員,應持有原單位批准的停薪留職證明
以上人員均須持有身份證,計畫生育證明,外地人員須持有杭州暫住證。
2、申請人(私營獨資企業指投資者本人,私營合夥企業指合伙人共同推舉的企業負責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具備相應的經營能力與條件。
3、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有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以及必要的設施,有健全的財務制度,配備財會人員。
4、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有8人以上僱工。可作為私營企業僱工的人員包括城鎮待業人員、辭退職人員、農村村民、離退休人員、勞教解除刑滿釋放人員以及停薪留職、停工待崗人員。
(二)申請登記的程式和手續
1、申請人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局提出書面申請。外地來杭申請人及進入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的企業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包括: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目前職業狀況、家庭詳細地址、申請開辦企業的字號、名稱、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範圍及方式、資金數額、僱工人數、生產經營設備條件及有關內容;申請開辦合夥企業應寫明其他投資人員情況、投資數額,並提交合夥協定書。
2、經工商部門初審基本符合私營企業開辦條件後,發給《私營企業名稱呈報表》、《私營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及系列表格,申請人按表格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3、申請登記應提交的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私營合夥企業同時提交合夥協定書;
(2)申請人(私營合夥企業的合伙人)的相應的身份證明;
(3)《私營企業開業申請登記表》及系列表格;
(4)驗資證明,應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5)生產經營場地證明:
①利用自有私房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
②利用自用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許可證;
③租用他人私房應遞交房產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定書;
④租借他人公房應遞交房管部門許可證和房屋租賃協定書;
⑤租借單位公房應遞交租賃協定書和房產產權單位的證明;
⑥占用土地應遞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
經營場地的租借時間必須一年以上。
(6)會計上崗證;
(7)僱工人員的身份證明(與投資人提交的有關證明相同);
(8)經營範圍中有報經審批項目的,必須要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申請人將以上應遞交的檔案、證明完備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方予正式受理。審核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10天內(法定三十日)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分公司所在的縣(市)工商局、城區分局註冊登記。外地公司來杭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註冊登記。核准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
(三)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四)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天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五)分公司設立登記期限與公司設立登記期限相同。
私營企業變更登記
一、自然人設立有限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改變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營範圍,股東姓名等登記事項時,均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決定;
3、其他應提交的檔案。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提交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四)公司變更住所,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證明。
公司住所遷移到原登記機關轄區以外,向遷入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登記機關受理後,原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至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五)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六)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自股款繳足之日起或用公司利潤增加註冊資本決定作出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自減少註冊資本決定或決定作出 之日起90日後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後的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七)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八)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有關證明(同設立登記)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登記機關備案。
(十)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90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併協定和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於至少三次的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十一)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將換髮營業執照。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受理變更登記後,審核合格的,在十天內法定三十日核准變更登記,換髮營業執照。
二、私營企業
(一)私營企業改變企業名稱、經營地址、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企業種類以及合夥企業負責人等主要登記項目時,均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變更登記的程式和手續
1、申請人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合夥企業的合伙人應共同簽名),申請報告應寫明變更的內容。
2、工商部門初審基本符合變更條件後,發給《私營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應表格,申請人按表格內容及要求認真填寫。
3、申請變更應提交的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
(2)《私營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應表格;
(3)變更企業名稱的,應提交名稱呈報表;
(4)變更經營地址的,應提交生產經營場地證明;
(5)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應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4、合夥企業因合伙人退夥,僅剩一人投資時,應變更為私營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增加或減少合伙人時也應辦理變更登記。
5、私營企業因分立、合併而保留的企業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合併而新開的企業應當辦理開業登記;因分立、合併而終止的企業應當辦理註銷登記。私營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應當辦理註銷登記,受讓方應當辦理開業登記 。
6、私營企業遷移到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之外,應當向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關申請變更登記,由新址所在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遷移變更手續並註冊,發給新《營業執照》
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變更後,核准變更的於十日內(法定三十日)辦結,換髮營業執照。
三、分公司
(一)分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事項,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變更登記的,換髮《營業執照》。
(二)分公司的變更期限與公司變更期限相同。
私營企業註銷登記
一、自然人設立有限公司
(一)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法院破產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
3、董事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清算報告;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二)公司註銷登記應當自公司清算組織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三)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公司終止。
(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正式受理註銷登記後,核准註銷的在五天(法定三十日)核心準註銷登記。
二、私營企業
(一)私營企業歇業時,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遞交資產清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完稅證明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後收繳《營業執照》正副本,企業印章。
(二)合夥企業歇業時,應遞交合伙人歇業協定。
(三)私營企業破產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遞交破產證明,資產清理證明,債務清理證明,經核准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註銷登記後,準予註銷的,在五天內(法定三十日)辦結
三、分公司
(一)公司註銷分公司,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收繳分公司《營業執照》。
(二)分公司註銷登記期限與公司註銷登記期限相同。
私營企業登記其他事項
一、企業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檔案及證件的原件(含營業執照原件)。
二、註冊書、申請書一律用鋼筆填寫。
三、提交的材料均需列印,紙張規格應當與註冊書一致。
個體工商戶登記須知
一、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基本條件。
公民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除特殊規定外,都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人員。
(一)是申請者要屬於國家規定的允許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人員;
(二)是申請者的年齡要符合國家規定的年齡,即年滿16周歲;
(三)是申請者還須有經營能力。
2、必須有開展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流動經營的除外)和必要的設備。
3、必須擁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4、必須有明確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生產經營範圍。
(一)是經營範圍要符合國家規定,即是國家允許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的範圍。
(二)是經營範圍要明確,國家允許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範圍很廣,就是在一個行業內也包括不少項,如商業,就包括從事商品收購、銷售、販運、儲存等。經營範圍要與從業人員、場地、資金等相適應。
二、開業登記及其程式。
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包括受理、審查、審批和發照四個階段。
1、受理。包括三個環節:
(一)申請。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申請人,持本人的身份證及必要的證明檔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戶籍所在地的家庭地址、申請生產經營的行業或項目。
(二)辦理證件。申請人所申請生產經營行業或商品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批准的,要求申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這些證件。《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申請人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辦理有關證明:
(1)申請從事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辦理車船牌照、駕駛、保險憑證;
(2)申請從事飲食業、食品加工和銷售業的,應辦理食品衛生監督機關核發的證明;
(3)申請從事資源開採、工程設計、建築修繕、製造和修理簡易計量器具、藥品銷售、藥草銷售等的,應辦理有關部門批准檔案或者資格證明;
(4)申請從事旅店業、刻字業、信託寄賣業、印刷業的,應辦理所在地公安機關的審查同意證明;
(5)請幫手、帶學徒的,應與幫手、學徒簽訂的契約書(後送契約副本)。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須經過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的,應出具批准檔案。
(三)填表。對有關條件符合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發給申請者開業申請登記表,申請者填寫登記表後,再交回工商行政管理所。
2、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書和開業申請登記表,首先審查申請人的從業資格、資金、設備、場地等經營條件及自報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字號與名稱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次查證有關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如有必要,還應到經營場地實際調查,查看場所與經營範圍是否相適應,查驗營業用房證明。上述手續完備後,工商行政管理所認為符合條件的,由承辦人在申請登記表上籤署意見,所長簽字並加蓋公章後,將全部申請登記材料送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3、審批。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工商行政管理所呈送的全部申請登記材料進行複審,並在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複審認為符合從業條件的,由承辦人在登記表上核署意見,經局長審定,加蓋局長章和公章,予以核准。複審認為不符合從業條件的,要通知申請人。
4、發照。
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工商行政管理所呈報上來的各種材料複審認定合格的,批准其具有經營資格,並據此發給營業執照。
開業登記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開業登記內容包括如下主要項目:
1、字號名稱。指個體工商戶為其廠店所起的名稱。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在同一縣(區)內不能混同。
2、經營者姓名。指申請人姓名。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家庭經營的,以家庭成員中主持經營者為申請人;合夥經營的以合伙人推舉的負責人為申請人。
3、經營者住所。根據〈民法通則〉第15條的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4、從業人數。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請一兩個幫手,帶三、五個學徒。一般掌握應是請幫手、帶學徒合計不超過7人(含7人)。
5、資金數額。指申請開業時的自有資金。自有資金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
6、經營方式。包括自產自銷、代購代銷、來料加工、零售、批發、批零兼營、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代客裝卸、修理服務、培訓服務、諮詢服務等。
7、經營場所。指工廠、店鋪、門市部及批准的攤位的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等地址,或在本轄區內流動經營的範圍。交通運輸業無法確定場所,在填寫營業執照時,只能填寫家庭地址。
其他登記
1、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主要登記事項改變時,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辦的變更登記手續。
按法律、法規規定: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主持經營者姓名時,都應當向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辦變更登記、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
在經營過程中,個體工商戶如需改變登記項目時,應向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所同意,經營者要填寫《變更登記表》,工商行政管理所在《變更登記表》上籤署意見,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審批,並將審批結果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通知申請人。變更登記後,須重新換髮營業執照,在填寫營業執照的發照日期後加蓋“換”字章。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意事項
一、工商戶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檔案及證件的原件(含營業執照原件)。
二、申請書一律用鋼筆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