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決定

民事決定

民事決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訴訟過程中發生的障礙,或者阻礙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特殊事項依法所作的權威判定。所謂特殊事項,是指這些事項是在訴訟中需要解決,但又不適宜用判決或裁定來解決的事項。

適用情況

民事決定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一)申請迴避。依民事訴訟法47條和48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申請迴避的問題,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二)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採取強制措施。按民事訴訟法106條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採取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罰款、拘留的,應當用決定書。

(三)當事人申請順延訴訟期間。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他正當理由耽誤訴訟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應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四)解決當事人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問題。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可能有一定困難。為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救濟原則,即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7、29條有具體的規定,是否同意當事人緩、減、免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五)審判監督程式事項。在審判監督程式中,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支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作出提審和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決定。

以上決定中,關於迴避問題的決定,申請人不服,可以在接到決定時,向作出該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被罰款、拘留的人對罰款、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強制性

民事決定具有強制性。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通常情況下,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其中有的決定可以複議一次,例如,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對迴避所作的決定,可以向作出決定的法院申請複議,但其他各種決定都不允許抗訴。另外,為防止行為人利用複議制度規避法律,《民事訴訟法》規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民事決定書

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訴訟過程中發生的障礙或者阻卻訴訟活動正常推移的特殊事項進行處理時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結論性判定。 (法律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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