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這本《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1年第2輯總第46輯)》由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本書內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對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重要批示、積極探索審判模式創新及時快捷化解社會矛盾——在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關於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2011年1月7日)等。作品目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專題】 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對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重要批示 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新形勢在新的歷史起點上譜寫民事審判工作新篇章——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小額速裁專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積極探索審判模式創新及時快捷化解社會矛盾——在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座談會上的講話【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0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調解協定司法確認程式的若干規定(2011年3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2011年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委託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2011年5月3日)【侵權責任專題】 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法律關係分析與裁判路徑選擇【勞動爭議專題】 我國延長工作時間之法律研究【證據專題】 親子鑑定與證明妨害【保險專題】 論德國保險法的投保人告知義務規定對我國的借鑑【指導性案例】 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張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空掛資質”的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發生在《契約法司法解釋(二)》施行之前的契約解除行為,應如何適用《契約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侵權行為導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門等行政部門或其他機構是否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農村“五保戶”因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致死獲賠的喪葬費應歸誰所有 債權人持續接受債務人部分履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且對剩餘債務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剩餘債務【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契約,一方反悔不予支持——唐山鵬誠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唐山中雲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地產合作開發契約糾紛提審案 契約履行殆盡時守約方不得依約解除契約——北京京順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銀座合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契約糾紛案 合作建房契約被認定無效後出資方出資轉化為在建工程時如何處理——北京威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共產黨海淀區委員會黨校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抗訴案 當事人對商品房結算面積的約定優先於測量規範所確定的房屋面積或者房屋的登記面積——北京市外交人員服務局與北京華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契約糾紛案 合作開發房地產契約糾紛無效後不能根據契約約定分得的房產價值進行投資補償——北京協和醫學院與四川明日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協和明日醫藥交流中心合作建房契約糾紛抗訴案【地方法院案件解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減輕或者免除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的條款應認定無效——李建平訴蘇州市東方客運有限公司等勞動契約糾紛案【熱點調研】 廣州法院勞動爭議訴訟情況白皮書(2008—2010) 當前商品房買賣契約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及法律適用問題探討——基於江蘇省連雲港市法院審理案件的調研【地方法院傳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婦女聯合會 關於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督促程式審理涉及非訴調解協定民事案件的意見(試行)【域外法制考察】 德國法宣告死亡制度略述【民事審判信箱】 司法解釋規定的實際竣工日期能否作為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的起算點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的監護人 如何認定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的起算點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可按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計算 撤銷公司登記無溯及效力,不能以此為理由否定公司被撤銷登記之前民事行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