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死刑標準

毒品犯罪死刑標準

繼2007年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深入總結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經驗,逐步統一死刑裁判標準。

具體標準

以下5種情形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

2)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

3)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犯、慣犯、主犯等情節的;

4)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的;

5)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犯罪特點

據有關部門統計,當前毒品犯罪有四個特點:

一.毒品犯罪呈團伙化、家族化、集團化趨勢。

二.製造毒品案件不斷增加,走私、買賣易製毒化學品用於製造毒品犯罪較為突出。

三.含有多種成分的新類型、混合型毒品(如“麻古”)不斷出現,傳統毒品海洛因、鴉片所占比重有所下降。

四.犯罪手段花樣翻新,高度隱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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