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3次宣判3次駁回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李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3名被告人提出抗訴。
2010年5月1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1年9月2日亳州中院判處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抗訴後,2011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院又以同樣理由駁回重審。
2013年2月4日亳州中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判。7月18日,安徽省高院在蒙城縣法院審理此案時,檢方首次承認證據有瑕疵。9月2日,安徽省高院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審判過程
蒙城縣法院門口兩側站有兩排民警,附近也已設定警戒線。附近道路被警方封鎖百餘米。8點50分左右,多輛警車魚貫駛來,從法院南側後門駛入。庭審僅準許每名當事人的2至3名家屬進入旁聽。據旁聽人員介紹,此案上午9點宣判,法官稱已按程式傳喚被害人家屬到庭,但他們沒來,庭審過程未出現異常騷動。宣判過程不足20分鐘。
判決書稱,2002年8月3日夜,蒙城縣樂土鎮雙龍村前代莊村民代坤及其女兒代晶晶(1997年5月16日出生),爺爺代克儉被殺害,代坤父母代春亮、胡彩榮被砍傷。檢方指控被告人代克民與被害人代坤因家族矛盾,產生報復想法,和李保春預謀後又邀集被告人李超,於2002年8月3日夜,分別持斧頭、錘、刀,由代克民帶路來到代坤住處,製造上述案件。
判決內容
判決書中稱,此次審理公訴方提供的12名證人證言均不能證明3被告人實施了本案中的犯罪行為,全部不予採信。亳州中院認為,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此案3死2傷的事實,但認定該犯罪行為系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李超3人所為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故公訴機關指控3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足,不予採納。經亳州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處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無罪,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代春亮、胡彩榮的訴訟請求。讀完判決書後,代克民等3人無異常表現,表示不抗訴,服從判決。
3人獲釋後未能回家
9點20分左右,庭審結束。9點25分左右,3輛轎車從後門駛出。據了解,裡面坐著3名被告人及每家2至3名家屬,有鎮領導陪同。
知情人透露,亳州市早在半個月前就準備了此案宣判後的應對措施,其中以被告人身體不好為由送到外地療養。上述3輛轎車先趕到淮南,當天他們在賓館住,次日去醫院檢查身體,要求每名被告人僅留一名家屬陪同。他們於當天下午趕到合肥。知情人稱,轎車到達合肥某處前,一路上鎮政府領導都沒告知車內的代克民等3人及家屬他們的具體目的地。
防止意外
政府派“保鏢”防意外多位知情人介紹,多天以前,樂土鎮政府有關領導就把此案或將改判無罪的訊息告知被告人家屬。同時,鎮領導稱家屬可以找律師計算申請國家賠償的金額,在宣判後申請國家賠償。還讓家屬儘量迴避媒體的採訪。
知情人稱,2014年1月9日早上,樂土鎮政府有關工作人員告知被告人家屬,他們暫時找不到代春亮的兒子代軍,擔心會有過激事件發生。此後,家屬就待在房間內,出門也有專人跟著。昨天下午4點左右,鎮領導帶著家屬到蒙城縣看守所探視3名被告人,讓其在庭上不要激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