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判決執行是執行法院對死刑判決的執行活動。最高法院或被授權的高級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核准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交原審法院執行。下級法院接到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交付執行。死刑執行前,如果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或者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把原因書面報告核准法院裁定。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同級檢察院應派員到現場監督。在場書記員應當製作執行筆錄。交付執行的法院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逐級報告最高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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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中國死刑執行制度]
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作為我國一項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死緩制度...
死緩概念 由來 制度簡述 立法反思 區別 -
死緩改為死刑立即執行
死緩改為死刑立即執行是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劣的,法院可依法改為死刑立即執行。對死緩罪犯的處理方式之一。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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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
定義 緩刑考驗期 考驗期 死緩結局 辨析 -
死緩限制減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解釋,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後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
定義和說明 判例 司法解釋全文 -
死刑緩期執行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
概念 執行 -
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是我國刑法所獨有的一種刑罰制度。它適用於那些應當判處死刑,但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實行這個制度,是為了體現不...
簡介 處理 -
刑罰執行監督
刑罰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罰執行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1,對執行死刑判決的監督...
資料 現狀 案例 功能 建議 -
刑罰執行
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
具體特徵 執行原則 -
死刑立即執行
死刑分為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並非比死緩更嚴厲的刑罰。法律根據: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
刑法規定 執行程式 死刑執行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