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規律特性
基於此,歷史規律具有如下特性。第一,重複性。這是其最基本的屬性,也是同於自然規律的一種屬性,由此也表明了歷史規律的客觀性。人們正是對歷史現象的多次重複進行探索,抓住其內在聯繫,證明它是歷史規律;一旦如此,它就在一定範圍內具有了——第二,預見性。如果沒有一定程度上的預見性,就不稱其為歷史規律(如唐太宗等總結出的“水能載舟,亦能復舟”的規律,不僅適用於他以後的封建社會,也適用於現當代社會),這樣,發現規律才有價值。第三,層次性。基於以上,某些歷史規律適用於幾種社會形態或整個人類社會,而更多的則只適用於特定的歷史時期和地區,即所謂普遍規律和特殊規律。如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社會由低向高不斷演進等,都是適用於一切時間和空間(歷史時期)的普遍規律,是最高層次的歷史規律。相對它們而言,其他具有規律性的現象、事物都是特殊規律,都具有偶然的因素;而在它們各自的層次上,又都是必然的規律。第四,不確定性或開放性。由於人的主觀限定,即使是被揭示出來的歷史規律,也要經由長期歷史發展進程的檢驗,看它是否確是歷史規律,尤其是看它究竟在什麼層次上,或在什麼範圍內是歷史規律。也正因此,因為歷史認識的特點,歷史規律的被認識有可能被修正、被限定範圍,甚至被否定;同樣,還有可能不斷揭示出新的歷史規律,並在更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加以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