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規律的人們所揭示的一個範疇。對他們來說,歷史規律也是客觀實在,是指歷史發展過程中多次出現的、具有表象相似性或本質共同性的歷史現象及其內部和外部的本質聯繫。揭示歷史規律,是人們透過歷史表象探討其深層因果聯繫,揭示歷史發展中普遍性、統一性、必然性的努力的表現;是人們不滿於對歷史的膚淺描述、並希望歷史可以資鑒現實、預示未來的想法的表現。由於對歷史規律的揭示是對無法感知的歷史深層結構所做之抽象性認識,所以有可能投上更多的主體性影響,因此,我們也可以說歷史規律是上述人對於上述歷史現象及聯繫的主觀抽象和歸納。這就是說,有些曾被認為是歷史規律的東西,後來被歷史證明並非規律;另有些曾被認為是偶然現象的東西後來則被歷史證明是規律,因此歷史規律又是歷史規律性認識的產物,這種認識往往要受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局限。由此可見,歷史規律一方面是人類社會中確曾存在過的客觀規律,另一方面又因無法經驗地求得和立即通過實驗加以證明而具有主觀色彩,因此是特殊的東西,它與自然規律既有相同處,又有不同處。這正表明歷史科學是一門特殊的科學。規律特性
基於此,歷史規律具有如下特性。第一,重複性。這是其最基本的屬性,也是同於自然規律的一種屬性,由此也表明了歷史規律的客觀性。人們正是對歷史現象的多次重複進行探索,抓住其內在聯繫,證明它是歷史規律;一旦如此,它就在一定範圍內具有了——第二,預見性。如果沒有一定程度上的預見性,就不稱其為歷史規律(如唐太宗等總結出的“水能載舟,亦能復舟”的規律,不僅適用於他以後的封建社會,也適用於現當代社會),這樣,發現規律才有價值。第三,層次性。基於以上,某些歷史規律適用於幾種社會形態或整個人類社會,而更多的則只適用於特定的歷史時期和地區,即所謂普遍規律和特殊規律。如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社會由低向高不斷演進等,都是適用於一切時間和空間(歷史時期)的普遍規律,是最高層次的歷史規律。相對它們而言,其他具有規律性的現象、事物都是特殊規律,都具有偶然的因素;而在它們各自的層次上,又都是必然的規律。第四,不確定性或開放性。由於人的主觀限定,即使是被揭示出來的歷史規律,也要經由長期歷史發展進程的檢驗,看它是否確是歷史規律,尤其是看它究竟在什麼層次上,或在什麼範圍內是歷史規律。也正因此,因為歷史認識的特點,歷史規律的被認識有可能被修正、被限定範圍,甚至被否定;同樣,還有可能不斷揭示出新的歷史規律,並在更長期的歷史發展中加以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