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林業及生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牽頭組織實施武隆森林工程;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三)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依法編制和執行森林採伐限額,依法管理林木的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批);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四)承擔陸生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責任。
(五)承擔仙女山國家森林公園、白馬山市級自然保護區、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區和國有林場建設和管理的責任。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六)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提出林業改革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建議,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監督指導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擔林業產業發展工作。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調查研究產業政策,開展產業社會化服務,管理、引導林業產業健康發展。
(八)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協調、督促對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等林業案件的查處,偵破查處林業重特大違法案件。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責任。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
(十)組織指導林業科技創新體系、林業科學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十一)承辦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應急和政務公開、督察督辦、後勤服務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
(二)財務計畫統計科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工作;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承擔林業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工作;承擔林業統計工作。
(三)造林綠化科(“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縣退耕還林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的建設和管理;指導退耕還林和森林生態建設項目;承擔縣綠化委員會和森林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林業科技引進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推廣體系建設;承擔林業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生物種質資源管理。
(四)林政資源科(行政許可科)
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調查和動態監測;編制森林資源採伐限額,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經營加工;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審核(批)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的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育、經營利用;負責濕地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指導、監督林業行政執法,為基層提供林業法律諮詢服務;負責林業行政許可的設立、審批、撤銷和變更工作,承辦林業各類證件的發放,承擔林業行政事業規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徵收、繳存工作。
(五)林業產業科
擬定林業改革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改革發展的工作;承擔林地、林權管理;負責森林資源流轉的審核(批);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林權管理;指導監督林權糾紛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擬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負責林業招商引資工作。
(六)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掌握森林火情、發布森林火險和火災信息;協調指導森林火災的撲救;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