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春暉社

部長 部長 部長

社團簡介

武漢理工大學春暉社是直屬於校團委的校級學生社團,致力於發揮“親情、鄉情、友情”的情感紐帶,凝聚全校關心家鄉、熱心公益的社團和同學,積極加入共青團貴州省委組織的“春暉行動”,宣傳“飲水思源、感恩母校、回報家鄉”的理念,倡導孝敬父母、熱愛母校、關心他人、力所能及的為家鄉和母校做些有益的事情。

社團活動

舉辦以“寸草報春暉”為主題的公益活動、大型演講、交流活動,宣感測恩、反哺理念;
寒暑假組織會員回到自己的家鄉去,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掌握的技術以及從城市整合的資源帶回家鄉,助力家鄉發展。

社團成員

現任社團幹部

部門 職 務 姓 名
社 長 譚 清
副社長 曾 超
秘書部 
部 長 吳 媛
副部長 袁科利
部 員 樊雙飛
部 員 朱大旭
外聯部
部 長 姜小麗
副部長 劉言通
部 員 張 靜
部 員 張 沛
宣傳部
部 長 胡譯方
副部長 馮厚剛
部 員 姜貴
部 員 曾遠松
組織部
部 長 蒲天
副部長 陳藝文
部 員 張 偉
部 員 蔡成倩
部 員 沈 坤
部 員 唐 穎
余區聯絡部
部 長 張 亮
副部長 吳培勇

社團章程

武漢理工大學春暉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名稱:本社全稱為武漢理工大學春暉社。
第二條 性質:武漢理工大學春暉社(下簡稱春暉社)是直屬於校團委的社會公益類社團。
第三條 宗旨:大愛、感恩、反哺、奉獻、責任、進步。
第四條 基本任務:
(一)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擁護共產主義、愛國主義和黨的方針政策;
(二)遵循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根據共青團中央、團省委、校團委的檔案精神和工作導向,發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
(三)傳承中華民族飲水思源、反哺故土、回報社會的傳統美德,弘揚民族精神,引領學生思想道德建設;
(四)倡導“大愛、感恩、奉獻、反哺”的精神,開展豐富多彩、健康向上的公益活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引領學生成長成才;
(五)以親情、鄉情、友情為紐帶,引導學生有序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勇於承擔社會責任,樹立積極進取、追求卓越的人生目標。
第五條 本社團的活動範圍與形式:
(一)在校內外宣傳、實踐“春暉行動”;
(二)開展支教、助殘、募捐、調研、講座等公益活動;
(三)與政府部門、各慈善組織、各高校合作開展春暉行動的相關活動;
(四)其他符合“春暉”精神、符合本社團宗旨和本章程的活動。
第六條 本社遵循《武漢理工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據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校園文化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章 會員制度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本科生、研究生;
(二)承認本社團章程;
(三)遵守本社團的規章制度,對春暉行動具有高度認同感; (四)在校外無犯罪史,在校內無處分記錄。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社團通過對提出申請的同學進行面試,內部討論後再錄用;
(三)由社團執行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社團章程、組織結構、財務制度等事項的知情權;
(二)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社團活動與接受培訓的權利;
(四)對本社的工作、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擁護黨和學校的各種方針政策,遵守校紀校規及社團章程,自覺維護社團良好形象;
(二)執行本社團的決議;
(三)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
(四)自覺投入本社的建設工作,積極參加社團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弘揚愛心,積極參與志願服務等公益活動;
(六)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社團權力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凡被除名者,不得再次申請加入社團。
第三章 組織制度第十三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團常務委員會。社團常務委員會由社長、副社長,各部部長等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十四條 社團常務委員會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社團執行機構;
(三)審議社團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社團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社團各職能部門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社團的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社團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
第十六條 組織結構:
(一)本社團設立社長一名,副社長一至三名;
(二)本社團設立秘書部、組織部、宣傳部、外聯部、余區聯絡部等職能部門,各部門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至三名,幹事若干。
第十七條 各部權力與職責:
(一)秘書部權力與職責:
1、統籌處理社團的各項日常工作;
2、負責有關檔案、材料的起草、整理和保存;
3、負責工作計畫的擬定和工作總結的撰寫;
4、負責會場的申請和清理,會議的通知、安排和記錄;
5、負責社團的財務管理;
6、協助社長、副社長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7、其他應當由秘書部負責的工作。
(二)組織部權力與職責
1、負責社團具體活動的策劃、組織、開展;
2、負責各個部門、各項目組及活動團隊任務分配;
3、協調各個部門開展活動;
4、其他應當由組織部負責的工作。
(三)宣傳部權力與職責
1、全面負責社團的宣傳工作,塑造社團良好形象,提高社團知名度、影響力和美譽度;
2、負責社團活動的前期動員與後期宣傳,主要包括:海報、宣傳板、橫幅、新聞稿等。負責社團照片的拍攝、整理、處理、存檔;
3、負責社團網站、公共主頁、微博等宣傳陣地的運行;
4、負責社團各類宣傳資料的撰寫與發放;
5、其他應當由宣傳部負責的工作。
(四)外聯部權力與職責
1、全面負責社團的對外聯絡工作;
2、負責與各級春暉行動辦公室、團委及其他部門的聯絡工作;
3、加強與其他高校“春暉社”的聯繫和交流;
4、增進與學校其他社團及組織間的交流;
5、接待社團來訪者;
6、負責各項活動的聯繫工作和籌集活動經費;
7、其他應當由外聯部負責的工作。
(五)余區聯絡部權力與職責
1、根據社團整體的工作計畫、任務安排,全面負責社團在余區的各項工作;
2、負責余區會員的註冊、管理;
3、負責活動在余區的宣傳動員和具體開展。
4、其他應當由余區聯絡部負責的工作。
第十八條 本社團的社長、副社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執行本章程;
(二)熱心社團工作、工作能力強;
(三)學習成績中等以上;
(四)大學期間未受過學校的處分。
第十九條 本社團社長、副社長、部長及其他負責人任期一年。本社社長不得兼任其他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條 本社團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全體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例會每月至少兩次,全體會員大會每兩月至少一次;
(二)檢查社團職能部門執行決議的情況;
(三)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社團出席校內外的活動;
(五)其他應當由社長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副社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協助社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其他應當由副社長行使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負責人的產生:
(一)社長、副社長:經民主推選、自我推薦成為下屆社長、副社長候選人,考察其工作能力、對社團貢獻、個人情況等各方面因素,綜合指導老師、常務委員會及民主推薦等各方意見確定。
(二)各部部長及副部長:原則上由社團換屆大會統一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個別更換可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 各負責人的罷免
(一)罷免正副社長必須經2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交書面意見至常務委員會,由常務委員會其他成員組織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進行表決,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同意則罷免決議通過。
(二)罷免各部負責人必須由5名以上部員提交書面意見至社長,經社長審核後,提交常務委員會其他成員討論決定。
(三)若社長、副社長及各部負責人的決議及活動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及嚴重違反本章程,常務委員會其他成員討論決定後,可直接進行罷免。
第四章 資產管理第二十四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上級組織撥款;
(二)接受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在秘書部中選任財務專員,負責社團經費的申請和管理,負責社團的財務預算、決算,負責監督各個部門、各項活動的資金使用情況和進行財務公開。財務專員至少兩名,分別負責會計與出納工作,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與接管人員理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團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二十九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建議,由校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或20名以上本社團成員聯名提出,並交經本社團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社團章程的修改,須經社團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在全體會員大會上通知,並於7日內報校團委、社團聯合會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社團終止程式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有分立、合併等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社團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終止決議須經社團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並報校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審查同意並進行註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校團委、社團聯合會組織下成立清算組織,清查財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社團經校團委、社團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團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校團委、學生社團聯合會的監督下,按照社團財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與修改權屬於武漢理工大學春暉社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