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
(1988年12月30日武漢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16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次會議批准;根據1996年9月26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蔬菜基地管理辦法〉修正案》修正;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蔬菜基地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城市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蔬菜基地,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列入保護範圍的本市現狀常年園商品蔬菜地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新開發建設的常年園商品蔬菜地。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蔬菜基地,均按本辦法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蔬菜基地的布局和建設應堅持“穩定近郊、擴大中郊、發展遠郊、外埠調劑、保證供應”的方針,確保城市人口人均不低於4厘菜地,並有利於促進我市蔬菜產業化的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對蔬菜基地全面規劃,加強管理。蔬菜基地的徵用、占用,實行先補後征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蔬菜基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市、區蔬菜生產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蔬菜基地的規劃、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蔬菜基地保護區的劃定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劃定40萬畝以上常年園商品蔬菜基地,蔬菜基地分長期保留區和嚴格控制區兩個類區。
(一)長期保留區39萬畝,其中現狀常年園菜地17萬畝(含中環線以內1.5萬畝),規劃發展常年園菜地22萬畝。長期保留區蔬菜基地,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外,不得徵用、占用。
(二)嚴格控制區11萬畝。嚴格控制區指規劃期內不得徵用、占用的蔬菜基地,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進行道路、橋樑、水利、給排水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選址確實無法避開時,在蔬菜基地規劃未調整之前不得徵用、占用。
第六條 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生產主管部門、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市、區、鄉(鎮、場)蔬菜基地保護區規劃,劃定蔬菜基地控制紅線,建立蔬菜基地檔案,並在長期保留區蔬菜基地周邊設定界碑等保護標誌。蔬菜基地紅線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條 市、區蔬菜生產主管部門對蔬菜基地內的蔬菜生產服務設施應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並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章 蔬菜基地用地管理
第八條 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徵用、占用長期保留區蔬菜基地的,用地單位須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市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檔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市蔬菜生產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依法按審批許可權嚴格審查批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因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道路、橋樑、水利、給排水工程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確需使用嚴格控制區內的菜地,用地單位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區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其他批准檔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市蔬菜生產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依法按審批許可權批准。
第十條 經批准徵用、占用蔬菜基地的,用地單位除支付規定的征地費用和按規定承擔必需的義務外,還應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製定。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收取,交同級財政專項儲存,用於新菜地的開發建設和老菜地的改造,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挪用。市財政、審計部門對其徵收、使用情況和經濟效益實行監督。
第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蔬菜基地內的菜地。禁止擅自占用和拆除蔬菜基地的生產服務基礎設施。
因徵用蔬菜基地內菜地或從事其他建設而占用、拆除、損壞蔬菜基地生產服務設施的,應負責還建或補償。
第十二條 蔬菜基地內的菜地必須種植蔬菜,不得荒廢。未經市蔬菜生產主管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蔬菜基地內的菜地改種其他作物或開挖魚塘。
第十三條 蔬菜基地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有污染的工程;
(二)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廢棄物、污水;
(三)施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
(四)其他污染菜地行為。
對危害蔬菜基地的污染源,應限期治理,消除污染。
第四章 蔬菜基地的開發和建設
第十四條 經營蔬菜基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菜地,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
第十五條 合理規劃和積極開發建設新菜地。全市每年擴大的新菜地面積必須多於因徵用、占用而減少的面積,有計畫、有步驟地改造老菜地。對長期保留區和嚴格控制區的蔬菜基地,應逐步建成能排能灌、道路暢通、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的蔬菜生產基地。
市蔬菜生產主管部門應會同計畫、財政等有關部門制訂蔬菜基地開發建設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市、區蔬菜生產主管部門在組織實施蔬菜基地開發建設規劃的過程中,應督促建設單位或個人,簽訂並履行開發建設蔬菜基地契約。
第五章 獎 罰
第十七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保護、管理和開發建設蔬菜基地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生產主管部門分別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蔬菜基地內菜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菜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責令繳納開發同等面積菜地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並按被占菜地或鄰近相等菜地年產值的2至3倍處以罰款。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蔬菜基地內菜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菜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責令當事人繳納開發同等面積菜地的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並按其非法收入的10%至20%處以罰款。
(三)無權批准、越權批准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徵用、占用蔬菜基地內菜地的批准檔案一律無效,所占用的蔬菜基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賠償責任。
(四)擅自占用或者拆除蔬菜生產服務設施的,限期退還、修復並責令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五)破壞或者擅自改變蔬菜基地保護標誌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六)已辦理審批手續徵用、占用蔬菜基地內的菜地,一年以上未動工興建而閒置未用的,按被占菜地或鄰近相等菜地產值的1至2倍收取荒蕪費;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註銷土地使用證,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七)未經批准擅自將蔬菜基地內菜地改種其他作物或開挖魚塘的,責令改正,並按每畝3000元至5000元處以罰款。
(八)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將蔬菜基地內菜地荒廢的,按每畝每季500元處以罰款。
對有前款(一)、(二)、(三)項所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拒絕、阻礙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本辦法。對玩忽職守、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由單位或上級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