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
2013年12月9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消防工作,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績效考核體系,依法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的建設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委會,下同)是本區域內消防工作的責任主體,將區內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等消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第四條
市、區(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下同)公安機關對本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國土規劃、建設、房產管理、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城管、文化、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會管理與服務格線化建設。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社會管理與服務格線化工作的要求,依託全市社會管理與服務信息系統建立消防基礎信息庫,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滅火救援能力。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格線管理員,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基礎信息採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傳等消防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依託社區警務室、保全室等場所設定社區消防室,建立社區志願消防隊,配備消防電瓶車、機車等公共消防裝備器材,開展經常性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在流動性人口較多的區域利用宣傳欄、視頻廣播等方式,開展消防宣傳和提示用火用電安全及逃生自救知識。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級志願消防隊伍建設,配備相應的公共消防設施,提高農村消防和滅火救援能力。
第七條
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或者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報所在地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二)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三)制訂並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第八條
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路平台,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實時監控。
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路平台聯網,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立消防工作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器材裝備和人員;
(二)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暢通,在站廳、站台不得擅自設定商鋪或者臨時攤點;
(三)勸阻和制止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列車、車站等軌道交通設施或者在車站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行為;
(四)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宣傳手冊等方式,向乘客宣傳防火常識、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避難、逃生方式等消防安全知識;
(五)定期檢查通風、排煙等消防設施,保證其完好有效;
(六)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內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採用不可燃材料。
第十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評估每年進行一次,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並報所在地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強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針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督促其加強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
(二)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
(四)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劃定停車泊位不得占用消防車通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給房產管理部門記入其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居民住宅區未實行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指導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完善消防安全設施、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和提示、有計畫地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學年開展一次避險自救、應急疏散演練。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指導轄區內的學校、幼稚園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協助開展消防安全演練。
第十三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推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消防設施現場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消防設施現場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會同市規劃、建設、物價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已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或者場所,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或者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該建設工程或者場所的業主單位應當重新辦理消防行政許可。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被許可對象地址、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經整改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消防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規定存放、保管、使用施工材料,並按照國家規定設定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
建設工程和臨時建築不得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材料。鼓勵建設工程使用高於國家標準的外牆保溫材料和內部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六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控制室設定在建築物首層靠外牆部位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新建公共建築和高層建築,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設定供消防車作業的場地。禁止在消防車作業場地內停放車輛、擺攤設點等占用消防車作業場地的行為。
火災撲救面無自然採光口的外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設定滅火救援窗及提示標誌。
在建築物外牆或者頂部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封閉外牆門窗或者頂部煙道,影響建築物排煙和滅火救援。
第十七條
不在現有消防站保護半徑內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立占地面積小、投資少、設備精良的消防站(以下稱微型消防站):
(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人員密集場所;
(二)建築面積達到50萬平方米的建設工程項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和工業園區。
微型消防站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統一建設,建設用地由市國土規劃部門統籌安排,建設專項經費納入市、區財政預算。
微型消防站的消防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八條
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用電安全管理,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充電設備和充電場所,充電場所應當配備相應消防器材。
第十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
第二十條
市、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預防工作需要,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場所、建築工地等場所的專項治理。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確定為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並由同級公安機關書面報本級人民政府:
(一)普遍存在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地區;
(二)建築物密集、耐火等級低、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舊居民區。
第二十二條
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制訂轄區內區域性火災隱患綜合整治工作規劃,明確有關部門職責並組織實施。跨區的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由市公安機關制訂綜合整治工作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有關區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應當分開獨立設定;確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應當分別設定疏散設施,配置乙級以上常閉式防火門,並進行完全防火分隔;按照國家標準不需要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應當設定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獨立火災報警系統。
確定為區域性火災隱患的城中村和老舊居民區,其街道辦事處應當改善建築防火及安全疏散條件、配置公共消防設施、規範用火用電管理、加強消防宣傳。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工作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工商、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門依法開展行政許可工作時,按照規定需要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並聯審批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消防檢查的有關情況函告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公布轄區內火災預警、重大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火災高危單位評估結果等信息。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通過手機簡訊、戶外廣告、廣播電視、報紙報刊、公共運輸播報系統等媒介傳送消防提示簡訊,播放消防公益廣告片、提示語,宣傳防火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電子信箱、政務微博,依法受理公民的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舉報屬實,為查處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變更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和臨時建築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材料的;
(三)火災高危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或者未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無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在固定經營場所銷售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孔明燈等產生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2013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政府令第249號頒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的出台能更好地推進各級政府、部門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民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新格局,為平安武漢建設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規定》制定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條例》頒布施行以來,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市消防工作在撲滅火災、搶救財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方面取得較大成績。據統計,近5年來,全市累計接警出動99980次,撲救火災14507起,處置其他災害事故85473起,搶救人員9325人,搶救財產價值130424萬元。同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裝備方面也得到加強,全市共有消防站40個,市政消火栓13392個,各類消防車364台,各類消防器材11萬餘件套,城市整體抗禦火災風險能力不斷提高。然而,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快速發展,城市的功能更加複雜,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因素逐漸增多,消防工作所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我市當前消防管理與經濟和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狀況仍未得到根本改變,主要表現為: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門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責任不落實,基層消防組織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得力;二是消防宣傳教育不到位,民眾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三是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基礎差,消防投入不足,欠帳較多。按照《武漢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規劃》(2000-2020)要求,全市規劃消防站為123個,目前僅有40個,存在站點少、保護面積過大的問題。消火栓建設在一些老城區推進困難,遠城區鄉鎮消火栓建設滯後。針對超高層建築、地下隧道工程及輕軌、捷運等領域的消防裝備還十分欠缺,尤其是武漢“兩江四岸”水上消防裝備和力量十分薄弱;四是各類火災隱患仍大量存在。全市老城區耐火等級低的密集建築物大面積存在,漢正街、十三行、老鼠街等區域和“三合一”場所、“十小”場所火災隱患仍十分突出,遠城區農村火災形勢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而呈上升趨勢;五是警力不足的問題日益凸顯。目前,我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十小場所”有6萬餘家,僅有310餘名消防監督人員,平均每名監督員要分管60多個消防重點單位,40.44平方公里範圍。
201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要求直轄市、省會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要制定並執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標準,並在一些城市開展試點。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又下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對消防安全標準提出了具體考核目標,作為公安部消防局確定的試點城市之一,公安部明確要求我市要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消防安全標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湖北省消防條例》雖然對消防管理工作都作了規定,但都是站在國家和省里的角度作出的原則規定,針對性和操作性不強,已無法滿足我市消防管理的實際需要。為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職責,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完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治措施,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市實際的消防管理工作方面的政府規章,為我市消防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關於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
2012年,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綜合管理與服務格線化建設工作的意見》(武辦發【2012】13號文),市綜治辦、市民政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創新社會管理推進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實施意見》。按照上述檔案精神,為充分發揮基層在消防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規定》圍繞消防工作格線化作如下相關規定:一是規定本市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會管理與服務格線化建設,堅持消防工作與社區綜治工作相結合,創新消防管理模式;二是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託全市社會管理與服務信息系統建立消防基礎信息庫,構建“全覆蓋、無盲區”的消防管理網路,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滅火救援能力;三是明確格線員職責,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格線管理員開展消防基礎信息採集、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安全宣傳等消防工作。
三、關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管理
單位是社會消防管理的基本單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消防安全和致災因素的自我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地區的消防安全形勢,《規定》結合公安部推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戶籍化”管理的要求,一是在第七條進一步細化了消防重點單位的認定範圍和主體,同時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外,還應當履行安全責任人變更報備、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等職責;二是針對我市軌道交通消防安全的問題,在第九條明確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除履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設立消防工作機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與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相適應的消防器材裝備和人員等職責;三是針對火災高危單位,在第十條明確規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為火災高危單位的應當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針對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情況,督促其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四是針對設定了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在第八條明確規定,該單位應當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網路平台聯網,不得擅自關閉或者拆除。
四、關於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消防工作遇到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有的一些消防安全技術要求並不明確。《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增設了一些消防安全技術要求。一是針對目前我市還沒有規範軌道交通消防安全及捷運防火設計的情況,在第九條明確規定,軌道交通地下空間內的運營設施和廣告設施應當採用不可燃材料;二是在第十六條中規定設有消防控制室的新建建設工程,應當將消防控制室設定在建築物首層靠外牆部位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新建公共建築和高層建築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設定供消防車作業的場地,火災撲救面無自然採光口的外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設定滅火救援窗及提示標誌,在建築物外牆或頂部設定戶外廣告,不得封閉外牆門窗或頂部煙道,影響建築物排煙和滅火救援;三是針對我市消防站建設不足的問題,考慮微型消防站占地面積小、投資少、設備精良,在處置初期火災具有“小、快、靈”的消防快速出警的獨特優勢,在第十七條規定不在現有消防站保護半徑內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並規定了相應建設要求。
五、關於消防行政許可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消防設施現場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是公安部目前正在推行的一項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行這項改革可以使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從紛繁複雜的消防設計圖紙審查中脫離出來,將這項工作交由取得資質的專業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只對社會技術服務機構提交的技術報告進行形式審查並進行監督抽查,既可以提高建設工程消防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又能使消防機構更有精力和能力從事日常監督檢查。前期,廣州、上海等城市已在試點的基礎上全面鋪開,2013年7月,公安部正式下發《關於改革建設工程消防行政審批的指導意見》(公消【2013】183號),要求條件具備的地方積極推進這項改革。因此,在第十三條對此作了原則規定: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推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消防設施現場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制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技術審查、消防驗收消防設施現場檢測與行政審批分離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公安部的要求會同市規劃、建設、物價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六、關於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綜合治理
隨著我市城鄉一體化建設的深入,部分地區出現了大量類型複雜、涉及面廣、整改成本高、難度大的火災隱患,傳統的消防管理模式已不適用於此類火災隱患的整改。《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對此類火災隱患明確提出要求:“對存在影響公共消防安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的,當地政府要制定並組織實施整治工作規劃,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2011年以來,有關區政府牽頭對漢正街地區、江岸後湖地區開展消防綜合治理,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全面推廣這些區域性火災隱患綜合治理經驗,《規定》中對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整改作了如下規定:一是確定了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的判定標準。在第二十一條中將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分為二種類型,第一種是普遍存在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的地區,第二種是建築物密集、耐火等級低、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老舊居民區;二是明確政府職責,在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區人民政府應當制訂轄區內區域性火災隱患綜合整治工作規劃,明確有關部門職責並組織實施;三是規定了幾類區域性火災隱患地區的整治要求。對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幾種用途混合設定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應當分開獨立設定;確需設定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應當分別設定疏散設施,配置乙級以上常閉式防火門,並進行完全防火分隔;按照國家標準不需要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應當設定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獨立火災報警系統。對確定為區域性火災隱患的城中村和老舊居民區,其街道辦事處應當改善建築防火及安全疏散條件、配置公共消防設施、規範用火用電管理、加強消防宣傳。
七、關於完善消防監督管理制度
為了更好的規範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行為,《規定》中完善了相關消防監督管理制度。一是完善了消防行政許可制度,在第十四條規定已依法辦理消防行政許可的建設工程或場所,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或依法進行擴建、改建(含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用途變更)的,該建設工程或者場所的業主單位應當重新辦理消防行政許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有被許可對象地址、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經整改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其消防行政許可;二是強化了行政協作機制,在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工作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工商、文化、教育、民政等部門依法開展行政許可工作時,按照規定需要徵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並聯審批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消防檢查的有關情況函告相關部門;三是增加了政務公開內容,在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公布轄區內火災預警、重大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不良行為、火災高危單位評估結果等信息;四是增設了消防舉報投訴獎勵機制,在二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來信來訪地址、電子信箱、政務微博,依法受理公民的舉報投訴,並及時調查核實,反饋查處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舉報屬實,為查處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相關報導
12月9日,湖北省武漢市市長唐良智主持召開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市政府規章《武漢市消防管理若干規定》。目前,該規定正在網上進一步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不久將以政府令正式頒布實施。該規定由武漢市消防支隊起草,徵求了各地、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全文共28條,涵蓋了火災預防、消防基礎建設、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主要內容包括:創新消防管理模式,將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社會管理與服務格線化建設,堅持消防工作與社區綜治工作相結合;細化了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認定範圍和主體職責,規定火災高危單位定期進行消防安全評估;增設了部分消防安全技術要求,包括新建建設工程消防控制室的設定標準、軌道交通設計防火要求等;加強對區域性火災隱患的綜合治理,規定幾類區域性火災隱患的整治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