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長江隧道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長江隧道管理暫行辦法

了加強對本市長江隧道的管理,保護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障隧道運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武漢市長江隧道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武漢市長江隧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長江隧道的管理,保護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障隧道運行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運行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長江隧道,是指從江岸區大智路至武昌區沙湖的過江隧道及其匝道。

本辦法所稱的長江隧道附屬設施,是指為保障長江隧道安全暢通所設定的安全、通風、給排水、消防、電力、照明、通信、養護、維修、監測、收費等設施、設備及其專用建(構)築物。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是長江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長江隧道的養護、維修和運行進行監督管理,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道路橋樑管理機構承擔。

公安機關依法對長江隧道的交通安全、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等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交通、安全生產、水務、財政、物價、園林、環保、海事、航道、港口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長江隧道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長江隧道運營單位具體負責長江隧道的下列運營管理工作:

(一)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制定並嚴格遵守長江隧道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全全生產;

(二)根據管理需要,配置長江隧道交通、消防、通信、監控、應急處置等設施、設備;

(三)負責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維修、監測和保潔工作;

(四)保持長江隧道監控中心與市人民政府應急機構、公安機關的通訊暢通;

(五)在長江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的相應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定期在長江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範圍內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影響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破壞或者非法占用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六條 長江隧道的通行時間為每日凌晨5時至次日凌晨1時。需要變更通行時間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訂方案,在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提前向社會公布。

長江隧道通行時間內禁止行人和下列車輛通行:

(一)9座以上(不含9座)載客車輛;

(二)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畜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板車、手推車等非機動車;

(三)機車、拖拉機、農用車、貨車和輪式、履帶式專用機械;

(四)超過長江隧道限載量(即20噸)、限高度(即3.8米)、限寬度(即3米)標準的車輛;

(五)影響長江隧道內通行安全的其他車輛。

非通行時間內,除長江隧道運營單位養護維修和保潔車輛外,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任何車輛不得通行。

第七條 車輛通過長江隧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交通標誌、標線限速行駛,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禁止使用遠光燈,禁止隨意變更車道;

(二)禁止超車、倒車、掉頭、逆行和違法停車;

(三)禁止鳴喇叭;

(四)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長江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設定相應的道路交通標誌;與長江隧道運營單位建立聯動機制,根據長江隧道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制措施,確保長江隧道暢通。

第九條 在長江隧道內行駛的車輛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不涉及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時,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立即撤離長江隧道;車輛無法移動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牽引,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長江隧道運營單位。長江隧道運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將車輛拖離長江隧道,並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需要提供現場視頻資料。

第十條 長江隧道路面、相關設施嚴重損壞,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火災、重大交通事故、地質災害等嚴重影響長江隧道安全通行的情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長江隧道實行交通管制。

實行交通管制時,長江隧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發布交通管制信息,車輛和人員應當服從指揮,有序疏散。

第十一條 在長江隧道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運載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二)強行沖闖長江隧道;

(三)聚眾堵塞長江隧道交通;

(四)抽菸和使用明火;

(五)隨地吐痰、亂貼亂畫或者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其他影響長江隧道安全以及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二條 劃定長江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

長江隧道兩岸段上方垂直區域和結構邊線兩側各10米、水中段上方垂直區域和結構邊線上下游各50米範圍內為長江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長江隧道兩岸段安全保護控制區外20米、水中段安全保護控制區外200米範圍內為長江隧道安全保護影響區。

市規划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長江隧道運營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公布長江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的具體範圍。涉及長江河道內劃定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範圍的,應當符合長江流域規劃和武漢新港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在長江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內,除正常的維護作業和應急事件的處置外,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影響長江隧道安全的建(構)築物;

(二)爆破、打樁、鑽探、錨泊、挖砂(沙)、取土;

(三)傾倒廢棄物;

(四)設立加油站、加氣站;

(五)運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

(六)擅自從事危及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水下施工、河床疏浚改造等活動;

(七)其他危及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長江隧道安全保護影響區內禁止從事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活動;從事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活動的,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會同長江隧道運營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通過後依法報經有關部門審批。

經批准施工或者作業的,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或者作業前會同長江隧道運營單位制訂安全施工、作業方案;施工、作業時,通知長江隧道運營單位指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協助和指導長江隧道的安全保護。

第十四條 長江隧道運營單位作為長江隧道養護維修的責任人,應當制定並向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報送養護維修制度,配備與養護維修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機械設備,建立養護檔案,按照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日常養護,定期維修、檢測,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轉和安全使用。

長江隧道養護作業由長江隧道運營單位承擔,對有特殊養護維修要求而運營單位不具備養護維修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養護維修作業。

第十五條 長江隧道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設定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

(二)養護維修作業人員穿著統一的安全標誌服;

(三)在養護維修作業車輛、機械設備上設定明顯的作業標誌;

(四)養護物料應當堆放在作業區內,養護維修作業完畢後及時清除遺留物;

(五)除緊急搶修外,在車輛非通行時間內進行養護維修作業。

養護維修作業車輛進行緊急搶修作業時,應當配備交通協管人員指揮交通。在確保交通暢通安全運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誌、標線限制。長江隧道內通行車輛應當按照提示信息或者標誌通行,並注意避讓養護維修車輛和人員。

第十六條 長江隧道運營單位作為長江隧道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任人,應當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建立保潔制度,保持長江隧道路面、立面和相關附屬設施的整潔。保潔作業應當在車輛非通行時間內進行。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長江隧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到《武漢市重特大城市基礎設施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長江隧道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發布的應急預案,編制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報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政府相關部門和長江隧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

長江隧道內車輛發生自燃、起火等情況,長江隧道運營單位應當立即開啟長江隧道消防設備,並迅速報警,組織人員疏散,配合相關部門進行現場處置。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火災報警後應當迅速調集消防力量,趕赴現場滅火、救援。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定期對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和運營單位的養護、維修、監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長江隧道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相應措施,採取定點指揮疏導、公共視頻監控和巡邏管控相結合的方式,加強長江隧道的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在長江隧道及其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範圍內運載、存放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其他影響長江隧道公共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長江隧道運營單位在長江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範圍內進行巡查時,發現有影響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長江隧道運營單位在長江隧道內發現有影響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應當通過語音廣播等方式及時告知和制止,保存相關視頻資料,同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影響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通知長江隧道運營單位或者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長江隧道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履行長江隧道的養護、維修、運營管理職責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對運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武漢市長江隧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第227號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將對我市加強長江隧道(以下簡稱隧道)的管理,保護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障隧道運行暢通提供積極的法制保障。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

武漢長江隧道是我市興建的第一條跨長江公路隧道,也是我國建成通車的第一條長江水下公路隧道,被譽為“萬里長江第一隧”。整個工程於2004年11月28日開工,於2008年12月28日通車試運行,工程概算22.5億,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隧道起於漢口大智路銘新街平交口,止於武昌友誼大道東側。隧道全長3630米,其中,水下部分長3260米。隧道內雙向各設2車道,行車限制速度60公里每小時。隧道自通車運行以來,截至2011年12月底,通車總流量達到7284萬輛,日平均通車量為6.6萬輛,有效緩解了長江大橋、長江二橋的交通壓力,極大改善了城市中心區的道路交通緊張狀況。同時,隧道加強了長江兩岸的聯繫,推動了漢口舊城改造和武昌沿江地帶的開發,促進了區域經濟發展。但從隧道三年多的運行情況來看,其管理過程中還存在如下兩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是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責不明確。市政府已明確武漢長江隧道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隧道公司)是隧道日常運行管理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維護管理隧道設施設備、日常監控、配合職能部門進行隧道交通管理、實施搶險救災和處置突發性事件以及維護隧道環境衛生、美化亮化等職責。儘管隧道公司較好地履行了運營職責,為隧道高效、安全運行起到了積極的保障作用,但因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責不明確,有些問題僅通過隧道公司的內部自行管理難以解決。如:從2010年3月起,漢口青島路隧道上方堆積了大量的施工土方,造成隧道西線進口、東線出口結構縫開裂滲水。隧道公司多次向施工管理單位去函要求停止堆土,但施工單位置之不理,雖經多方協調,但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確定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城管、公安、規劃、建設、交通、安全生產、水務、財政、物價、園林、環保、海事、航道、港口等政府部門的管理職責,加強行政監管,形成監管合力,維護隧道高效、安全運行。

二是隧道的安全保護區範圍尚未明確,危及隧道安全的行為和事件時有發生。自隧道通車運行以來,隧道周邊保護範圍內屢次出現隨意挖掘、堆土、鑽探等任意施工現象,隧道設施多次遭到損壞。如:2011年6月,武昌友誼大道施工單位挖斷7根隧道主通訊光纜,造成隧道中控室監控系統癱瘓。據統計,自隧道運行以來,隧道供排水管道、電纜、光纖共被挖斷11次,給隧道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同時,隧道多次發生行人和腳踏車、機車等非機動車以及機車闖入事件。據統計,2011年行人闖入隧道466起,非機動車闖入隧道5352起,並因非機動車強行沖闖隧道造成多名交警受傷。此外,隧道內發生車輛追尾等事故時,屢次發生當事人不聽隧道公司管理人員勸告,擅自在隧道內停留,造成隧道交通堵塞,甚至發生司機擅自在隧道內添加汽油危及隧道安全的事件。據統計,2011年隧道內發生車輛追尾事故474起,車輛拋錨1499次,隧道公司共組織牽引518台次。

隧道具有結構複雜、機電設備眾多,養護維護工程量大,安全保護要求高等特點,其安危涉及我市城市安全。當前,國家和地方尚無有關隧道通行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其相關的地方立法主要是《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和《武漢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兩部地方性法規制定較早,也未針對隧道運行管理作出專門規定。因此,我市確有必要通過制定政府規章,明確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隧道運營管理單位的管理職責,規範隧道設施利用和運行管理,有效減少危及隧道安全的行為和事件發生,充分發揮隧道的使用功能,確保隧道高效、安全運行。

二、《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本市長江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運行和管理。其中,長江隧道是指從江岸區大智路至武昌區沙湖的過江隧道及其匝道,其附屬設施是指為保障長江隧道安全暢通所設定的安全、通風、給排水、消防、電力、照明、通信、養護、維修、監測、收費等設施、設備及其專用建(構)築物。如前述,武漢長江隧道是我市目前投入運營的第一條過江隧道,其地質條件複雜,存在多個技術首創,具有結構複雜、機電設備眾多,養護維護工程量大,安全保護要求高等特點,且《辦法》關於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的規定是針對武漢長江隧道的上述特點而專門作出的規定,並不普遍適用於我市現在和今後建設的隧道。因此,《辦法》先針對武漢長江隧道日常管理維護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待今後條件成熟時,我市再專門就全市隧道管理制定統一的管理辦法。

三、隧道的管理體制

《辦法》將隧道的管理體制分為兩部分,即相關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責和隧道運營單位的具體運營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武漢市城市道路橋樑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是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隧道的養護、維修和運行進行監督管理,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屬的道路橋樑管理機構承擔。公安機關依法對隧道的交通安全、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等實施監督管理。規劃、建設、交通、安全生產、水務、財政、物價、園林、環保、海事、航道、港口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隧道的相關管理工作。《辦法》同時規定隧道運營單位具體負責隧道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配置和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養護、維修、監測和保潔以及對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進行巡查等運營管理職責,並對隧道運營單位的養護責任及其作業要求作了具體規定。

四、隧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為確保隧道運行通暢,《辦法》就隧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

一是規定隧道的通行時間為每日凌晨5時至次日凌晨1時,同時規定隧道通行時間內禁止行人通行,禁止9座以上(不含9座)載客車輛;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畜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板車、手推車等非機動車;機車、拖拉機、農用車、貨車和輪式、履帶式專用機械;超過隧道限載量(即20噸)、限高度(即3.8米)、限寬度(即3米)標準的車輛通行。

二是規定車輛通過隧道時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標線限速行駛,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禁止使用遠光燈,禁止隨意變更車道;禁止超車、倒車、掉頭、逆行和違法停車;禁止鳴喇叭等。

三是規定隧道內行駛的車輛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不涉及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時,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立即撤離長江隧道;車輛無法移動的,當事人不得自行牽引,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長江隧道運營單位。

四是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隧道路面、相關設施嚴重損壞,或者遇有惡劣天氣、火災、重大交通事故、地質災害等嚴重影響隧道安全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對隧道實行交通管制。

五、隧道的公共安全和環境衛生管理

為維護隧道的公共安全,同時加強環境衛生管理,《辦法》規定隧道內禁止運載煙花爆竹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禁止強行沖闖長江隧道;禁止聚眾堵塞長江隧道交通;禁止抽菸和使用明火;禁止隨地吐痰、亂貼亂畫或者向車外拋灑物品和其他影響隧道安全以及環境衛生的行為。

六、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管理

根據隧道設計單位——鐵道部第四勘察設計院的建議,《辦法》劃定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並作出如下具體規定:

一是規定隧道兩岸段上方垂直區域和結構邊線兩側各10米、水中段上方垂直區域和結構邊線上下游各50米範圍內為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隧道兩岸段安全保護控制區外20米、水中段安全保護控制區外200米範圍內為隧道安全保護影響區。《辦法》同時規定市規划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隧道運營單位以及有關部門公布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的具體範圍。

二是規定了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內的禁止性行為。《辦法》規定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內,除正常的維護作業和應急事件的處置外,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影響隧道安全的建(構)築物,禁止從事爆破、打樁、鑽探、錨泊、挖砂(沙)、取土等活動。隧道安全保護影響區內從事上述活動,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會同隧道運營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評估,經評估通過後依法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經批准施工或者作業的,建設、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或者作業前會同隧道運營單位制訂安全施工、作業方案;施工、作業時,通知隧道運營單位指派工作人員到現場協助和指導隧道的安全保護。《辦法》還規定隧道安全保護控制區和影響區內均禁止傾倒廢棄物;禁止設立加油站、加氣站;禁止運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禁止擅自從事危及隧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水下施工、河床疏浚改造等活動。

七、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辦法》從如下三個方面明確了違反本辦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是明確了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隧道及其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明確了隧道運營單位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隧道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履行隧道的養護、維修、運營管理職責的,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對運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理。

三是明確了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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