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愛滋病防治管理條例

《武漢市愛滋病防治管理條例》經1998年12月31日武漢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該《條例》共2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概述

(1998年12月31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1999年4月2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根據2010年9月15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控制愛滋病性病的發生、傳播和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愛滋病(包括愛滋病病毒感染者,下同),梅毒、淋病、尖銳濕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皰疹、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性病的防治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愛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愛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制定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納入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組織實施,鼓勵開展愛滋病、性病防治科學研究,將防治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專款專用,協調解決防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愛滋病、性病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性病監測中心,市、區衛生防疫站(以下統稱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愛滋病、性病診治的醫療機構分別承擔愛滋病和其他性病日常防治管理工作和診治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愛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衛生、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利用多種形式宣傳愛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識,提高公民道德水準,增強自我保健意識。
各類中等、高等學校對學生進行的健康教育應當包括愛滋病、性病預防知識。
第七條 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必須做好愛滋病、性病防治、監測、技術培訓等工作,收集、分析、上報、反饋疫情,進行愛滋病、性病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
第八條 醫療、防疫保健人員發現愛滋病、性病病人,必須向所在地的區衛生防疫機構報告,再由該衛生防疫機構向市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報告。發現愛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和疑似愛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時限內報告;發現其他性病病人,在48小時內報告。
第九條 采、供血單位在供血前必須對供應的血液進行愛滋病、梅毒病原標誌物檢測;檢測結果呈陽性的,不得供血。
血液製品生產單位必須對生產用血漿進行愛滋病、梅毒病原標誌物檢測,並接受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的監督檢查。
醫療單位經批准採血的,應向符合國家健康標準的自願獻血者採血。
第十條 醫療、防疫、保健機構必須對用於愛滋病、性病診斷治療的醫療器材嚴格消毒,接受衛生防疫機構對消毒效果的監測;對捐獻的人體組織、器官進行愛滋病、梅毒病原標誌物檢測,以杜絕醫源性傳播。
第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新生兒進行預防性滴眼,防止感染淋菌性瞼結膜炎。
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結婚申請人患有愛滋病、梅毒、淋病的,暫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三條 醫師對患有愛滋病和梅毒的孕婦,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向其說明情況,並建議其終止妊娠。
第十四條 旅店業、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等場所應當嚴格遵守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易於傳播愛滋病、性病的公共衛生用品和器具嚴格消毒。
前款所列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包括愛滋病、性病檢查項目在內的身體健康檢查,患有愛滋病、性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五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在國外居留一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含在外國輪船上工作的中國海員),回本市定居或者居留一年以上的,必須在回本市後兩個月內到衛生檢疫機構或者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接受愛滋病感染情況檢查。
對出入境外國人的愛滋病檢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抓獲的賣淫嫖娼人員,應當通知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強制進行愛滋病、性病檢查,患有愛滋病、性病的,予以強制治療管理。其中,被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的賣淫嫖娼人員,由管教場所通知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
患有愛滋病、性病的賣淫嫖娼人員解除收容教育、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時尚未治癒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其到指定的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繼續治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強制戒毒人員,由強制戒毒場所通知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強制進行愛滋病、性病檢查。患有愛滋病、性病的,予以強制治療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愛滋病、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診斷治療設備、設施和專業醫務、技術人員,並報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從事愛滋病、性病診斷治療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在從事愛滋病、性病診斷治療活動中,應當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醫療質量,不得有欺騙患者的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向未取得愛滋病、性病診斷治療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診斷治療的場所。
第二十條 愛滋病、性病患者應自覺遵守國家關於愛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規定,接受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的檢查、治療。
未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閱愛滋病、性病病歷和有關資料。醫療保健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為患者保守秘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性病患者及其家屬,不得將患者的姓名、住址等有關情況公布或傳播。
第二十一條 發布性病醫療廣告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省有關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張貼、散發有關愛滋病、性病診治的宣傳品。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醫療、保健、衛生防疫人員未按規定報告愛滋病、性病疫情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其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並可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造成愛滋病、性病醫源性傳播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旅店業、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等場所允許愛滋病、性病患者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愛滋病、性病診斷治療業務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藥品、器械,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未取得愛滋病、性病診斷治療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診斷治療場所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具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危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愛滋病、性病防治機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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