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補貼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和創業補貼管理暫行辦法》是武漢市為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鼓勵和促進城鄉各類有創業願望的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而制定的辦法。

為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鼓勵和促進城鄉各類有創業願望的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和《武漢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創業培訓補貼對象和範圍

凡屬我市有創業願望的城鎮各類登記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我市初、高中生畢業後未能繼續升學並達到法定勞動年齡的失業青年和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未就業復員退伍軍人以及城鎮各類下崗失業人員等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含返鄉農民工和失地農民);以及在武漢市創業且戶籍落在市、區人才服務機構的未就業外地高校畢業生(含應屆和往屆)。均可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再就業優惠證》、《暫住證》、《高校畢業證書》、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證件,在我市確定的創業培訓定點單位培訓,可享受創業培訓補貼。

二、創業培訓補貼條件和標準

(一)創業培訓補貼條件

1、經武漢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批確定的創業培訓定點單位,對上述人員提供了創業培訓,並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與國際勞工組織推出的SIYB(創業項目操作指南)規定完成教學計畫的。

2、享受創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並經培訓定點單位培訓合格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可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3、凡在定點機構接受創業培訓補貼的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不得重複申請。

上述參加創業培訓人員中,屬於就業困難對象創業成功的,還可憑當年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的《營業執照》及身份證等相關證件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

(二)創業培訓補貼標準

1、創業培訓分為創業能力(SYB)培訓和創業意識(GYB)培訓兩種方式。創業能力(SYB)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1200元(含創業意識培訓內容)。參加培訓後,6個月內成功創業的按補貼標準全額(1200元/人)補貼。6個月內未能創業成功的,按補貼標準的60%(720元/人)補貼。

2、GYB創業意識培訓補貼標準為每人200元。

三、創業補貼對象和標準

對於正在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的失業人員和城鎮就業困難人員以及未就業的貧困家庭(享受低保)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在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後,按每人200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和意願且處於失業狀態的就業困難援助對象:包括下崗失業人員中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人員、連續失業1年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下崗失業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業困難的喪偶、離異家庭中的下崗失業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城鎮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和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及社會成年孤兒、困難家庭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和生活困難的失地農民。

四、創業培訓定點單位資格認定

(一)申請創業培訓定點單位條件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辦的培訓機構、技工學校、就業培訓中心開展SIYB創業培訓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滿足培訓任務量需要的專、兼職師資力量。其中,具備“SYB”、“GYB”教學資格的(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師資證書)專職教師不少於2人;

2、教學場地不少於200平方米,年培訓能力不低於200人,並具有必備的教學設備和儀器;

3、具備對創業學員提供後續支持服務能力和“SYB創業項目管理操作指南”規定的要求;

4、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5、民辦培訓機構需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凡具備上述條件的培訓單位,按隸屬關係分別向市或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武漢市創業培訓定點單位申報審批表》(附後),並提供《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相關批覆檔案證明。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委託具體承擔日常受理和初審工作,原則上每年審批確認一次。

1、區屬單位和民辦培訓機構申請創業培訓定點單位,由培訓機構向所在地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區財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會同市財政部門對申請單位進行資質及準入條件審核,經審核合格者確定為區屬創業培訓定點單位。

2、市屬培訓單位申請創業培訓定點單位,由培訓機構向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確認後,確定為市屬創業培訓定點單位。

(三)創業培訓定點單位資格實行年檢制,每年初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定點培訓單位培訓工作開展情況以及提供後續服務的質量、效果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取消創業培訓定點單位資格。

五、創業培訓補貼申請核撥程式

創業培訓補貼申請撥付程式分為市、區兩種形式審核撥付。

1、在區屬創業培訓定點單位參加培訓申領程式:

(1)對於6個月內實現創業的,由個人向培訓地所在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填寫《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附後),並攜帶《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及《營業執照》、《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複印件(農民工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或暫住證,下同)、培訓單位開具的收費票據,個人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銀行存摺(卡)等資料原件及複印件,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培訓所在地區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帳戶,由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按補貼標準支付給個人。補貼資金支付手續經本人簽收後全部資料及聯繫電話存檔。

(2)對於在區屬及民辦定點培訓單位參加創業培訓而無力繳納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中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可採取由培訓定點單位代為申請的辦法,培訓定點單位必須與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協定書,並由培訓定點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可免交培訓費。培訓結束後,由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經驗收確認後,由創業培訓定點單位填寫《武漢市創業培訓補貼單位申請審批表》(附後),並持前述相關資料向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創業培訓定點單位。

2、在市屬定點培訓單位參加培訓的補貼申領程式:

(1)對於參加市屬創業培訓定點單位培訓結束後人員,6個月內創業成功的人員,由個人持本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有關資料,向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賬戶,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按補貼標準支付給個人。補貼資金支付手續經本人簽收後全部資料及聯繫電話存檔。

(2)對無力繳納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前述規定對象,培訓前由培訓單位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同意後,可免交培訓費,培訓結束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經驗收確認後,由創業培訓定點單位持前述資料向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申請補貼,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市屬創業培訓定點單位。

六、創業補貼的申請核撥程式

對於就業困難人員新增自主創業或參加創業培訓成功創業的,自2009年1月1日之日在其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後,可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由本人向創業所在地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武漢市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補貼申領審核表》(附後),同時攜帶相關證件:就業困難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或《低保證》,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由社區、街道出具的認定證明和《身份證》以及《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個人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銀行存摺(卡)號碼和就業管理部門需要出具的其它證件。所需證件均需審驗原件或收存複印件。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帳戶,由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支付給個人。補貼資金支付手續經本人簽收後全部資料及聯繫電話存檔。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說明理由,並將申報資料退回本人。

七、創業培訓的組織管理與監督

(一)創業培訓班採取模組式培訓(GYB、SYB)教學,各培訓單位應根據創業培訓教學大綱及模組要求,提交《開班報告》和教學計畫、培訓學員名冊,並要通過我市“勞動就業信息系統”按照開班申請—核准批覆—開展培訓的程式實行網上(https:/59.175.236.98)申報,經市勞動就業管理局審核同意後開班。

(二)創業能力培訓班即SYB(創辦你的企業)培訓,每班人數不得超過30人。培訓分為二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創業基本知識和方法學習階段,SYB(創業培訓)以十步教學為主,補充誠信教育與愛滋病防治宣傳以及創業、就業政策、工商、稅收、融資等政策知識,培訓課時為120學時。第一階段結束後,6個月內為後續支持服務的第二階段,培訓單位應視學員需要免費開展開業指導、政策諮詢、答疑、項目推介和技術支持等後續服務。

(三)創業意識培訓教育班即GYB(產生你的企業想法)培訓,每班不得超過50人,培訓時間和內容參見“SIYB項目操作指南”,培訓課時一般不得少於40學時。

(四)培訓單位在培訓過程中接受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培訓期滿後,培訓教師應對學員的《創業計畫書》或創業意識行為能力進行點評,制定並填報創業計畫書評估表,經培訓師確認合格後,方可發給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創業意識培訓合格證書》。

(五)SIYB創業培訓班未經網上申報和批准自行組織創業培訓的,不予申報補貼。

(六)創業補貼是體現黨和國家促進就業、對困難群體就業援助的惠民政策,涉及到創業人員的切身利益,各級經辦機構和經辦人員應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地做好創業補貼的審核與發放工作。做好台帳登記、審驗證件材料的收集、保管、存檔等基礎工作。對在審核發放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創業培訓定點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培訓能力和承擔的培訓任務,認真組織培訓。不得將創業培訓項目“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對發現有“轉包”、“分包”行為或降低培訓標準、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創業培訓定點單位資格,並追回定點單位已領取的財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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