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和就業困難對象生活補助管理暫行辦法

1、經武漢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批確定的職業培訓定點單位按教學大綱完成培訓的上述各類人員,方可申請培訓補貼; (2)對無力繳納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第1款(2)項規定對象,由市屬培訓單位按規定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同意後,實施免繳培訓費。 (五)由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組織人員不定期的對定點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抽查。

為了增強就業再就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切實提高培訓質量,規範培訓補貼管理。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檔案精神和《武漢市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職業培訓補貼對象和範圍
武漢市城鎮各類登記失業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是指我市初、高中生畢業後未能繼續升學並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失業青年和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未就業復員退伍人員以及城鎮各類下崗失業人員等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含武漢戶籍返鄉農民工和失地農民);經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培訓後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條件和標準
(一)享受補貼條件
1、經武漢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批確定的職業培訓定點單位按教學大綱完成培訓的上述各類人員,方可申請培訓補貼;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符合法定勞動年齡,並經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培訓合格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
凡屬我市武漢戶籍進城求職農村勞動者在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參加培訓的,不論是在市內就業、還是市外就業的,均可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非我市戶籍的農村勞動者來我市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培訓並在武漢市就業、創業的,按規定可享受培訓補貼。
凡在定點機構接受培訓的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訓補貼,不得重複申請,以後年份申請補貼的必須是經過其他工種技能或同一工種更高等級培訓的。
2、職業培訓專業學時要求:根據湖北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職業技能培訓鑑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4]196號)的要求,職業技能培訓專業分為A類、B類、C類三大類專業,其培訓學時分別不得低於360學時; 240學時; 120學時(附後)。
(二)補貼標準
1、職業培訓補貼的標準為:培訓期限一個月(含一個月內)的,培訓補貼400元/人;培訓期限二個月(含二個月內)的,培訓補貼600元/人;培訓期限三個月(含三個月內)的,培訓補貼800元/人。
對在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參加職業培訓並符合享受培訓補貼政策的人員,取得職業技能資格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按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
2、對用人單位當年招收符合培訓補貼對象的人員,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自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經批准組織到定點培訓機構培訓合格的,原則上按培訓補貼標準的50%補貼,但最高補貼標準每人不超過800元。
三、就業困難對象參加職業培訓期間生活補助條件和標準
(一)上述培訓對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可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根據鄂政發[2008]60號和武政[2009]36號檔案規定的對象:即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能力和就業意願且處於失業狀態的對象。包括:大齡失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連續失業1年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城鎮零就業家庭中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人員;下崗失業2人以上的家庭及就業困難的喪偶、離異家庭中的下崗失業人員;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各級社會福利機構供養的成年孤兒及社會成年孤兒;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和生活困難失地農民。
(二)對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培訓期間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最長補助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四、職業培訓定點單位申報條件及認定與管理
(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確定承擔培訓任務的定點培訓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辦的培訓機構、技工學校、大(中)專職業技術院校、就業訓練中心和民辦職業技術培訓學校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申報定點職業培訓機構。
1、有與承擔本培訓機構申請培訓專業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設備,有滿足開設培訓專業需要的教學儀器、實訓條件和圖書資料等。
2、培訓機構教職工的政治素質較高,教學業務水平較強,有與承擔的培訓工作量相符的專職教師數量,專職教師需具備中級職業資格以上的資格,實訓指導老師占該培訓機構專業老師不少於三分之一以上,教師團隊比較穩定。
3、定點培訓機構年培訓能力不低於200人。
4、培訓機構教學規章制度、行政後勤保障、教學環境和財務規章制度健全,具備教學基本條件和要求。
5、民辦職業培訓機構還需提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的《辦學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營業執照》。
(二)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位可分別按以下方式向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區屬單位主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民辦非企業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由培訓學校向所在地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區財政部門初審同意後並填寫《武漢市職業培訓定點單位申報審批表》(附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並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認可後聯合行文,確定為區屬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市屬以上單位主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申請培訓定點單位,需經培訓機構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後聯合行文,確定為市屬職業培訓定點單位。
(三)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實行年檢制。建立職業培訓機構動態管理機制和退出機制,每年初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職業培訓計畫、專業、學時及培訓數量、質量、培訓效果進行檢查和評估,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不再確定為承擔職業培訓任務的定點培訓機構。
五、培訓補貼申請核撥程式
(一)申請審核撥付程式:培訓補貼的申請核撥程式按照市、區兩種方式予以審核和撥付。
1、在區屬培訓定點單位參加培訓申領補貼審核程式:
(1)對於參加區屬及民辦培訓定點單位培訓,6個月內實現就業(或靈活就業,下同)的,由個人向培訓地所在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同時填寫《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個人申報審批表》(附後),並攜帶《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職業技能資格證》或《職業培訓合格證》以及《勞動契約》、(進城務工人員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暫住證,下同)複印件,屬於靈活就業人員需由用工單位或社區勞動保障機構提供靈活就業證明;培訓單位開具的收費票據等資料原件及複印件。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後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再送培訓單位所在區財政部門覆核,經覆核認定後,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帳戶,由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再按補貼標準支付給個人。補貼資金支付手續經申請對象本人簽收後全部資料及聯繫電話存檔。
對於6個月內未能實現就業的,由個人持除就業證明以外的其他資料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後,按補貼標準的60%補貼。
(2)對於無力繳納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就業困難人員和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中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可採取由培訓定點單位代為申請的辦法,職業培訓定點單位必須與申請人簽訂代為申請協定書,並由培訓定點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可免交培訓費。定點培訓機構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培訓必須實行免費培訓形式,不得收取培訓費,同時對於就業困難人員要求培訓特殊專業,只要培訓機構具備的也不得拒絕接受。培訓結束後由培訓機構按季申請,並報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經驗收確認後,由培訓定點單位填寫《武漢市職業培訓補貼單位申報審批表》(附後),並持前述相關資料向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初審,再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送區財政部門覆核,經區財政部門覆核後按規定補貼標準,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培訓定點單位。
(3)用人單位申請培訓補貼審核撥付程式:
用人單位當年招收符合補貼對象的人員,組織到定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並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全部按照稅收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向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後組織到相應定點培訓機構培訓。培訓結業後,由用人單位持前述有關證件複印件和職業培訓補貼申請相關資料,向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由區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用人單位在銀行設立的基本帳戶。
2、在市屬培訓定點單位參加培訓申領補貼審核程式:
(1)對於參加市屬定點培訓機構培訓結業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人員,由個人持本條第1款(1)項規定的有關證件複印件及資料,向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就業補助支出賬戶,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按補貼標準支付給個人。補貼資金支付手續經申請對象本人簽收後,全部資料及聯繫電話存檔。
對於6個月內未能實現就業的,由個人持除就業證明以外的其他資料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後,按補貼標準的60%補貼。
(2)對無力繳納培訓補貼標準內費用的第1款(2)項規定對象,由市屬培訓單位按規定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同意後,實施免繳培訓費。培訓結束後,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對培訓情況進行驗收,經驗收確認後,由培訓機構持前述相關資料向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申請培訓補貼,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貼資金按核定標準直接撥付到市屬培訓單位帳戶。
申請上述培訓補貼時,由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在其《再就業優惠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相關證件中予以記載。
(二)培訓補貼實行網上申報(https:/59.175.236.98)確認培訓補貼對象:按照勞動就業信息網上關於培訓開班申請—核准批覆—實施培訓—考試考核結業—推薦就業—跟蹤反饋—申報培訓補貼要求,逐一審核並確定具體補貼人數和補貼金額。
六、就業困難人員生活補助申領審核程式
(一)參加區屬及民辦定點培訓機構培訓後的就業困難人員生活補助由培訓機構負責考勤,並在培訓考試結束後由培訓機構持申領生活補助費對象人員的身份證件、《培訓結業證》複印件、個人在商業銀行開設的銀行存摺(卡)號碼及就業困難人員相關證件或證明。並填寫《武漢市就業困難援助對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申報審批表》(附後),向培訓單位所在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初審,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區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帳戶,由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按本辦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個人。
(二)參加市屬定點培訓機構培訓的就業困難人員生活補助由市屬培訓定點機構負責考勤,並在培訓考試結束後,由培訓機構持前述規定的相關證件或證明、並填寫《武漢市就業困難援助對象培訓期間生活補助申報審批表》,向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覆核後,將補助資金撥付到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就業補助資金支出帳戶,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給個人。
七、職業培訓的管理與監督
(一)職業培訓定點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培訓專長合理確定培訓專業,並結合市場用工需求和自身培訓能力條件可合理調整培訓專業,但調整的培訓專業需書面報告市勞動就業管理局認可備案。
(二)學員招生原則以屬地培訓為主,由個人向所在區的定點培訓機構提出培訓申請,由所在地培訓機構組織培訓。市屬培訓單位可在全市範圍內組織招生培訓工作。
(三)加強培訓質量監督管理。各定點的職業培訓機構要不斷強化職業培訓工作專業化,對不同培訓專業採取不同的培訓教學課時要求,具體培訓專業課時按照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關於職業技能培訓、鑑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4]196號)檔案規定執行,其中實際操作訓練時間不得低於總培訓課時的60%;培訓過程中要主動接受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四)培訓期滿後,由市、區勞動就業管理部門組織進行理論和技能考試考核,對考試合格者,辦理全市統一印製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結業證書》。未經考試考核的,不予辦理培訓結業合格證書,也不得申請培訓補貼。
(五)由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組織人員不定期的對定點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抽查。抽查人員持所查班次批覆和學員花名冊按不低於10%的比例進行核對,並由抽查人員及培訓機構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填寫現場考試、考核抽查表,作為申請培訓補貼依據之一。對抽查中發現問題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培訓機構發出整改督辦通知書,並記入定點培訓單位誠信檔案庫,作為年度年檢的重要內容。為強化市、區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定點培訓機構的社會責任,各培訓定點單位每年初需與同級人力資源(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簽訂《職業培訓承諾書》(附後)。
(六)培訓定點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培訓能力承擔培訓任務,不得將定點培訓項目“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對發現有“轉包”、“分包”行為或降低培訓標準、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培訓定點單位資格,並追回定點單位已領取的培訓補助。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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