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

為規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 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

國家保密局 國防科工委 總裝備部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

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

國保發〔2008〕8號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確保國家秘密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保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企事業單位的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三條 對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實行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應當取得相應保密資格。

第四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工作堅持嚴格標準、嚴格程式、突出重點、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

一級保密資格單位可以承擔絕密級科研生產任務;二級保密資格單位可以承擔機密級科研生產任務;三級保密資格單位可以承擔秘密級科研生產任務。

第六條 經審查認證取得保密資格的單位,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名錄》(以下簡稱《名錄》)。

軍隊系統裝備部門的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契約項目,應當在列入《名錄》的具有相應等級保密資格的單位中招標訂貨。

承包單位分包涉密契約項目,分包單位應當是列入《名錄》的具有相應等級保密資格的單位。

第二章 審查認證機構

第七條國家保密局會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總裝備部等部門組成國防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審查認證工作的政策、規定;

(二)制定《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評分標準》(以下簡稱《評分標準》);

(三)決定審查認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保密資格審查和複查;

(五)審查、審批一級保密資格申請單位;

(六)發布保密資格單位名錄,制發保密資格證書;

(七)變更、註銷、撤銷保密資格;

(八)受理有關單位提出的複議申請;

(九)建立保密資格審查認證人員庫,聘任和管理保密資格審查認證人員;

(十)對審查認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區、市)保密工作部門、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地市級保密工作部門組成省(區、市)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區、市)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委託,審查部分一級保密資格申請單位;

(二)審查、審批本地區二級、三級保密資格申請單位;

(三)進行保密資格複查;

(四)審核保密資格證書變更和註銷申請;

(五)聘用保密資格審查認證人員;

(六)對本地區審查認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區、市)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在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組成人員應當報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批准。

第十條 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下設辦公室,由國家保密局、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總裝備部等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審查認證日常工作。

省(區、市)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下設辦公室,由省(區、市)保密工作部門、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審查認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保密資格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保密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

(二)承擔或擬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的項目或產品涉密;

(三)無外商(含港澳台)投資和雇用外籍人員,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與境外人員(含港澳台)無婚姻關係;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產和辦公場所,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要求;

(六)1年內未發生泄密事件;

(七)無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申請保密資格的單位,應當填寫《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正本、副本(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上一個年度財務驗資報告;

(六)科研生產場所產權證書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七)契約甲方出具的研製項目或產品的密級證明,或者契約意向單位出具的契約意向證明及密級證明;

(八)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上市公司申請保密資格的,其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範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申請保密資格的,應當結合科研項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體制;具備相對集中的涉密科研場所,與開放區域隔離。

第十五條 非公有制企業申請保密資格的,限定於申請二級、三級保密資格。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提出保密資格申請,應當經上級部門審核。沒有上級部門的,應當經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的地市級以上保密工作部門審核。

申請保密資格的單位,向有關審核部門報送《申請書》和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 審核部門負責下列內容的審核:

(一)《申請書》的填寫是否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填寫內容是否屬實;

(二)申請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

(三)申請的保密資格等級是否適當。

第十八條 審核部門經審核認為具備申請條件的,在《申請書》中簽署同意意見後,由申請單位向有關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提出申請;經審核認為不具備申請條件的,應在《申請書》中說明理由,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 保密資格審查分為書面審查和現場審查。

國家或省(區、市)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收到申請單位《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進行書面審查,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省(區、市)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應當徵求軍隊派駐的軍事代表機構對申請單位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的意見。

對決定受理的單位,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組成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查。

第二十條 審查組負責人由同級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指定,審查組工作人員應當從審查認證人員庫中抽取,人數為5至8人。

第二十一條 現場審查依據相應等級的《標準》及《評分標準》實行評分制,滿分為500分,達到450分(含)以上為符合標準。

第二十二條 審查組現場審查程式:

(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被審查單位;

(二)聽取被審查單位情況匯報和對有關事項的說明;

(三)審查有關文字材料;

(四)接觸有關人員了解情況;

(五)組織涉密人員進行保密知識考試;

(六)進行現場審查,並作出審查記錄;

(七)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評議,研究或表決形成審查意見和評分結果。審查意見和評分結果填寫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複查)意見書》(以下簡稱《審查(複查)意見書》)中,並由審查組組長在簽名欄內簽名;

(八)向被審查單位通報審查意見和評分結果,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

(九)被審查單位在《審查(複查)意見書》簽名欄內對審查結論簽署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查中發現被審查單位重要事項達不到《標準》或嚴重違反保密規定,存在重大泄密隱患的,應當中止審查,要求其採取整改措施。

對中止審查的單位,3個月後視整改情況決定是否恢複審查。

第二十四條 對不符合《標準》未予通過審查的單位,6個月後方可重新申請。

第二十五條 國家或省(區、市)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應當根據審查結論和有關材料,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省(區、市)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應當將審查批准的保密資格申請單位有關材料,報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覆核備案。

第二十七條 保密資格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繼續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應當提前90個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國家和省(區、市)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應當加強對審查認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及時糾正工作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九條 取得保密資格的單位應當實行年度自檢制度,每年1月底前,向審查認證機構報送《標準》執行情況自檢報告。

第三十條 對取得保密資格滿2年的單位應當進行複查。對重要事項達不到《標準》或嚴重違反保密規定,存在重大泄密隱患的,應當中止複查,給予警告,並要求其限期採取整改措施。

對中止複查的單位,3個月後再行複查,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撤銷其保密資格。

第三十一條 取得保密資格的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變更證書:

(一)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二)單位名稱變更的;

(三)註冊地址變更的。

申請變更的單位,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核同意後,由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取得保密資格的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請:

(一)需要提高保密資格等級的;

(二)資本構成、企業性質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涉密場所發生重大變化的。

第三十三條 取得保密資格的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註銷保密資格:

(一)保密資格有效期滿的;

(二)不再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

(三)單位申請註銷的;

(四)單位撤銷的。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或取得保密資格的單位對有關審查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在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提出複議申請。國家軍工保密資格認證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最終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選擇不具有保密資格的單位分包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撤銷其保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申請單位在申報過程中,隱瞞重要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1年內不予受理申請。

第三十七條 取得保密資格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保密資格: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密資格的;

(二)擅自引入外商投資或雇用外籍人員的;

(三)出租、轉讓、轉借保密資格證書的;

(四)存在重大泄密隱患,經警告逾期不改的;

(五)嚴重違反保密規定,發生重大泄密事件的;

(六)有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行為以及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被撤銷保密資格的,自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八條 審查認證人員違反本辦法,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撤銷其審查認證資格,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保密資格審查認證人員從保密工作部門、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人員中聘任。

第四十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