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項目
1、國家秘密載體出境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6條
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關於禁止郵寄或非法攜運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規定》(國保〔1994〕17號,1994年12月8日)第五條
2、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3號,2004年8月2日)附屬檔案:保留的涉密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00項)第100項
國家保密局、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總裝備部《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辦法》(國保發〔2002〕4號,2002年7月18日)第四條,第十一條
3、製作、複製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認定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2004年8月2日)附屬檔案:保留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目錄(211項)第209項
國家保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聞出版署、文化部、輕工業部《印刷、複印等行業複製國家秘密載體暫行管理辦法》(國保〔1990〕83號,1990年4月9日)第九條第(二)項和第(三)項
4、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單位資質認證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3號,2004年8月2日)附屬檔案:保留的涉密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00項)第98項
國家保密局《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國保〔2005〕5號,2005年6月6日)第十五條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審批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涉密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3號,2004年8月2日)附屬檔案:保留的涉密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00項)第99項
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涉及國家秘密的通信、辦公自動化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審批暫行辦法》(中保辦發〔1998〕6號,1998年10月27日)第七條
領導信息
局長:溫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