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記錄員

正式記錄員

正式記錄員:棒球中由比賽主辦單位指派擔任比賽記錄和技術統計工作的人員叫“正式記錄員”。

概述

正式記錄員棒球
記錄員在比賽場地後擋網後面的記錄員席內進行工作。記錄員有權對諸如擊球員是安打上壘或守場員失誤上壘作出裁定。他應通過手勢或言語將這些判定告訴記者廣播員。記錄員應於比賽完全結束後24小時內確定比賽中所作出的判定。確定後不得更改,除非有正當理由需加更改,經向主辦單位領導人請示同意方可更改。但任何更改均不得與記錄規則相牴觸。記錄員應於每場比賽結束後(不論是棄權比賽還是有效比賽)36小時內根據規則所規定的項目內容和方法以及主辦單位所規定的格式,將比賽記錄和技術統計上報主辦單位。這些記錄和材料必須包括以下內容:比賽日期、地點、比賽隊隊名、裁判員姓名、整個比賽過程的得分記錄,每個比賽隊員的技術成績等等。這些記錄和材料一經上報即不得修改,除非提出理由要求修改。記錄員在職責範圍內自行作出判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記錄規則相牴觸。
1、為使各次聯賽、錦標賽的記錄統一,記錄員應嚴格按照正式記錄規則進行記錄。對規則上未作規定的,記錄員有權自行確定其記錄方法。
2、如果發生三出局前交換攻守的情況時,記錄員應立即向裁判員提出。
3、如果在比賽中猶豫比賽隊提出抗議而中止比賽或發生改期續賽時,記錄員應將中止比賽時的實際情況記錄清楚,其中包括:比分、出局人數、跑壘員所在壘位、擊球員的“球”數、“擊數”等。註:把宣布改期續賽時的實際局面記錄清楚是十分重要的。由於比賽隊提出抗議而中止的比賽,在決定重新比賽是,必須完全按中止時的實際局面開始比賽。
4、記錄員所作的任何判定不得與競賽規則和裁判員的判定相牴觸。
5、對擊球順序的錯誤,記錄員不得向裁判員和任何一方方提示。
6、記錄員是主辦單位的代表,應該享有尊嚴並受到保護。記錄員如果受到領隊、教練員、運動員或工作人員的不尊敬的對待時,應立即上報主辦單位的領導人。
記錄員應按主辦單位所規定的規格和項目對比賽的整個過程進行記錄和技術統計。記錄和統計材料應有利於作為檔案長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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