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基礎法

歐洲聯盟基礎法

《歐洲聯盟基礎法》,是蘇明忠編著,由國際文化出版公司出版的書籍。蘇明忠,畢業於北京大學,比利時魯汶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執教於外交學院。

基本信息

作者簡介

蘇明忠,畢業於北京大學,比利時魯汶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執教於外交學院 中國首任國際奧委會體育仲裁法院仲裁員,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特別仲裁法庭仲裁員,2008年北京奧運會BOB緊急仲裁庭中方指定仲裁員,2007年至2009年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著有《選擇和平還是戰爭——關於歐洲聯盟理想與實踐的研究報告》,《歐共體基礎法》、《歐洲聯盟條約》、《歐洲聯盟法典》(三卷本)和《歐洲聯盟基礎法》的譯者,論文代表作有《台灣不能成為獨立國家的國際法理由》、《國際法是法》、《國際法是契約性質的法》等。

作者簡介

蘇明忠,畢業於北京大學,比利時魯汶大學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現執教於外交學院 中國首任國際奧委會體育仲裁法院仲裁員,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特別仲裁法庭仲裁員,2008年北京奧運會BOB緊急仲裁庭中方指定仲裁員,2007年至2009年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著有《選擇和平還是戰爭——關於歐洲聯盟理想與實踐的研究報告》,《歐共體基礎法》、《歐洲聯盟條約》、《歐洲聯盟法典》(三卷本)和《歐洲聯盟基礎法》的譯者,論文代表作有《台灣不能成為獨立國家的國際法理由》、《國際法是法》、《國際法是契約性質的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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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里斯本條約

一、條約正文

序言

對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修改

第一條

第二條

最後條款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二、議定書

三、里斯本條約附屬檔案

四、最後檔案

五、會議所通過的聲明

六、會議記錄在案的聲明

歐洲聯盟條約和歐洲聯盟運轉條約

(經里斯本條約修改後的合併文本)

歐洲聯盟條約

序言

第一編 共同條款

第二編 關於民主原則的條款

第三編 機構條款

第四編 關於更緊密合作的條款

第五編 關於對外行動的一般條款和關於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特別條款

第六編 最後條款

歐洲聯盟運轉條約

序言

第一部分原則

第二部分非歧視和聯盟公民

第三部分聯盟的內部政策和行動

第四部分海外國家和領地與聯盟的聯繫

第五部分聯盟的對外行動

第六部分機構和財政條款

第七部分一般及最後條款

議定書

附屬檔案

附入《里斯本條約》最後檔案的聲明九

相等條款對照表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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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9年12月1日在歐洲聯盟的歷史上是一個值得銘記不忘的重要日子。《里斯本條約》作為《歐洲憲法條約》的替代方案,在進入批准程式兩年之後,終於獲得所有二十七個成員國交存的批准書而宣布生效。歐洲理事會已經按照《里斯本條約》的規定,推選比利時首相范龍佩為常任主席,熱議中的所謂“歐盟總統”宣告出任。很顯然,歐洲聯盟在自己已經相當漫長的發展歷史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實際上《里斯本條約》是1992年簽署並於1993年生效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的後續性成果,帶有必然性。歐共體因為“馬約”的簽署而發展成為歐洲聯盟,但“馬約”本身是一種過渡性的安排,從一開始就需要補充和完善,人們隨即著手為歐洲聯盟的深化與擴大設計更加有效的運作方式。此後差不多二十年時間,歐盟多次召開成員國政府代表會議,簽署了多項後續性的條約,這裡面就包括了2004年10月簽署但最後未能完成批准手續的《歐洲憲法條約》。所有這些努力都是為了推動歐洲一體化事業繼續前進。

人們不能不對歐盟各國領導人的政治智慧表示敬佩。儘管前進的道路充滿曲折,但是他們總能通過協商找到出路,而且從總體上看,這種一體化的願望也贏得了多數民眾的支持,因而才有了歐盟不斷擴大、一體化持續發展的積極成果。《里斯本條約》展示了這二十年歐盟成長的邏輯,同時也為未來歐洲聯盟的發展開闢了道路。我們可以想見,十年二十年之後,它還有可能為新的條約所取代,正因為如此,它不愧為歐洲聯盟歷史上的一座重要的里程碑。

講到未來,歐洲聯盟的發展當然不可能一帆風順,還有可能出現人們難以預料的曲折。國際形勢的發展已經向歐盟提出了新的挑戰。人們普遍認為歐洲的發展缺乏活力,需要進行大膽的改革。像法國的領導人就提出“與停滯主義決裂”的口號,其他國家也會根據自己的情況提出相應的對策。歐盟作為一體化的組織,勢必要適應這種形勢謀求未來的快速發展。人們也知道歐盟成員已增至二十七國,內部協調成為非常困難的任務,《里斯本條約》能否順利運行,也存在某些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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