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匯率機制
歐洲匯率機制1979年創立,旨在限制歐盟成員國貨幣的匯率波動。
ERM為成員國貨幣的匯率設定固定的中心匯率,允許匯率在中心匯率上下一定的幅度內波動。 據規定,歐盟新成員國在加入歐元區之前,應將其貨幣納入允許匯率在中心匯率上下15%的區間內波動的ERM-2體系,為時兩年。主要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第一, ERM —Ⅱ是一個實行固定的可調整匯率的多邊安排,它以歐元為一方,每個加入 ERM —Ⅱ的非歐元區成員國貨幣為另一方定出中心匯率,標準波動幅度為中心匯率的± 15% 。在這個邊界上,成員國中央銀行和 ECB 用籌集的短期資金進行干預。干預原則上是自動的和無限制的,如果幹預與價格穩定的基本目標相衝突, ECB 和成員國中央銀行可以中止干預。第二,在 ECB 與各非歐元區成員國中央銀行達成的有關匯率機制運作程式的協定中,利率的靈活運用、在匯率波動未達到邊界之前進行“邊界內協調干預”是 ERM —Ⅱ的重要特徵。
第三, ERM —Ⅱ的基礎是歐盟非 ERM —Ⅱ成員國、歐元區成員國、 ECB 和加入這一機制的成員國之間所達成的多邊協定。經過歐盟委員會的共同程式和經濟與財政部長會議的磋商,由歐元區成員國的財政部長、 ECB 行長和參加 ERM —Ⅱ的非歐元區成員國的財政部長和中央銀行行長,共同決定非歐元區成員國貨幣對歐元的中心匯率和是否進一步縮小波動幅度。如果均衡匯率發生變化,參加 ERM —Ⅱ的各方,包括 ECB ,都有權提出重新安排中心匯率的建議。
第四, ERM —Ⅱ與通常的中間型匯率體制不同,它的獨特之處在於它有一個明確、可信的退出機制 (exit mechanism) ,這就是加入歐洲貨幣聯盟。參加 ERM —Ⅱ並保持匯率至少兩年穩定是加入歐洲貨幣聯盟的趨同標準之一,而經濟基本因素的趨同是可持續的匯率穩定的前提條件,參加 ERM —Ⅱ可以為成員國執行財政貨幣政策提供一個標準,減少成員國經濟政策的不確定性。只要參加 ERM —Ⅱ的國家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經濟基本因素的穩固性, ERM —Ⅱ就可以比較好地應對投機對參加國貨幣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