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第二議定書

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34個。 議定書規定了歐洲人權法院就有關解釋和適用《歐洲人權公約》及議定書時所產生的法律問題提出諮詢意見的許可權。 議定書第1條規定,法院在部長委員會的要求下,可以提供在解釋公約和議定書方面的法律問題的諮詢意見;法院決定由部長委員會提出的諮詢意見的要求是否在其諮詢許可權之內(第2條)。

1963年5月6日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會於斯特拉斯堡擬定。1970年9月2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締約國為34個。
議定書規定了歐洲人權法院就有關解釋和適用《歐洲人權公約》及議定書時所產生的法律問題提出諮詢意見的許可權。
議定書第1條規定,法院在部長委員會的要求下,可以提供在解釋公約和議定書方面的法律問題的諮詢意見;法院決定由部長委員會提出的諮詢意見的要求是否在其諮詢許可權之內(第2條)。此外,議定書還規定,按照《歐洲人權公約》第55條,法院的許可權擴大至制訂此類規則和決定此類程式,如果法院認為這是達到本議定書之目的所必不可少的(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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