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起源
歐盟委員會源於《1951年巴黎條約》成立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的四個重要機構之一的高級 公署並由莫內出任第一屆主席。隨著1958年羅馬條約的簽訂,出現了另外兩個機構:歐洲經濟共同體委員會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委員會,此兩機構是仿效歐洲煤鋼共同體但超國家特質卻大為減少,此時歐洲煤鋼共同體的高級公署被執委會所取代。
1967年這三個機構通過(設立歐洲共同體單一理事會暨單一執委會條約---《合併條約》)合併組成了歐洲共同體,並將其三機構最知執行機構合併成單一的執委會。歐共體執委會是歐盟執委會的直接前身。第一任執委會的主席是比利時的吉恩‧瑞伊(JeanRey),執委會共有14名執委,任期是1967.07-1970.07。1970.07之後執委會的執委人數減少至九位。
直到1995年,歷任主席根據《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歐盟委員會任期為5年,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該委員會由20人組成,法國、德國、英國、義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歐盟成員國各1人。
自2003年2月《尼斯條約》開始生效後,歐盟各成員國都選派一名委員。
主要作用
歐盟委員會的任務在《歐洲聯盟條約》221條及以下得到規定。歐盟委員會是整個歐共體行政體系的發動機:
其具有主動權,可以建議法律檔案,並為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準備這些法律檔案。在法律提案還沒有獲得決議的情況下,歐盟委員會可以隨時撤回其法律提案。
作為歐盟執行機構,其負責歐盟各項法律檔案(指令、條例、決定)的具體貫徹執行,以及預算和項目的執行。和歐洲法院一起保障共同體法律切實被遵守。作為歐共體在國際舞台的代表,進行特別是商貿和合作方面的國際條約的談判。
組織結構
歐盟委員會設有28個委員,其中一名擔任歐盟委員會主席領導整個委員會,非主席的那些委員也根據其職責領域被稱為歐盟某某(比如外交)事務專員。
基本上,歐盟委員會每五年在歐洲議會選舉結束的六個月內換屆。
歐盟委員會主席由歐盟理事會和成員國政府首腦一起決定,並需要得到歐洲議會的贊成。
主席被任命後需要和各成員國政府商榷,確定委員會的成員,而主席的這一共同決定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始於1999年。
各成員國都選派一名候選人,隨後剛剛完成換屆選舉的歐洲議會對候選人進行調查並就此發表聲明,不過歐洲議會只能對整個委員會的組成表示反對。隨後歐盟委員會將得到成員國的任命。
自2003年2月《尼斯條約》開始生效後,歐盟各成員國都選派一名委員。委員會的成員之間互相平等,共同制定政策。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一樣,每屆任期五年。
委員會的每個成員都擁有一個由6到9名政治官員組成的工作團隊。
2007年簽署的里斯本條約當中,決定精簡歐盟委員會組織,原先27人(一國一名代表)將自2015年起改為包括主席、副主席在內共18人。
歷任主席
任期時間 姓名 國家
1.1958-1967 沃爾特·哈爾施泰因(德國)
2.1967-1970 讓·雷伊(比利時)
3.1970-1972 馬爾法蒂(義大利)
4.1972-1973 曼斯霍爾特(荷蘭)
5.1973-1977 弗朗索瓦·格扎維埃·奧托利(法國)
6.1977-1981 羅伊·詹金斯(英國)
7.1981-1985 加斯東·托恩(盧森堡)
8.1985-1995 雅克·德洛爾(法國)
9.1995-1999 雅克·桑特(盧森堡)
(代)曼努埃爾·馬林·岡薩雷斯(西班牙)
10.1999-2004 羅馬諾·普羅迪(義大利)
11.2004-2014若澤·曼努埃爾·巴羅佐(葡萄牙)
12.2014— 讓-克洛德·容克(盧森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