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欺詐性撫養,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乃至離婚以後,妻子明知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系非婚生子女,而採取欺詐手段,稱其為婚生子女,使丈夫承擔該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可稱之為欺詐性撫養關係。
典型案例
一男一女結婚5年後離婚,婚姻存續期間生育男孩一名,離婚時約定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承擔相應的撫養費。三年後男方發現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於是痛苦萬分。而且女方知道孩子不是男方的,並且不告訴男方孩子是誰的,這種情況叫做欺詐性撫養,屬於一種侵權行為,可以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上個世紀80年代末,妻子和丈夫相識後登記結婚,婚後半年左右,她就和當地一名男子發生了婚外情,之後懷了那人的孩子。丈夫認為妻子出軌生子屬於欺詐性撫養,但這只是民事賠償方面。
法律規定
中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這樣義務由法律規定,只在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間存在,並且有一定的順序。父母在別人不承擔這種義務。父母去世,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有負擔能力能力的兄姐承擔此項義務。這種撫養的義務源自於親屬關係。
親屬關係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產生:一種是血緣,一種是擬制,一種是婚姻。而對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的義務主要是由於前兩種方式產生的親屬之間才存在的。即父母、養父母、繼父母等有撫養教育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義務。他人沒有這種義務。如果他人自願承擔這種義務的,可以構成贈與關係。如果他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了這種義務,則構成侵權關係或者不當得利關係。
侵權要件
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過錯。如果女方明知道孩子不是丈夫親生的而不告訴丈夫,雙方一起撫養孩子。這種情況下女方的行為就符合了侵權行為的要件。
1、女方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違反了忠實的義務;
2、女方的行為使男方為了孩子的成長付出了財力和精力、感情,對男方造成了損害;
3、男方受到的損害與女方的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繫;
4、女方明知孩子不是男方的而不告訴男方,主觀上具有過錯。因為女方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欺詐的行為,所以這種侵權行為也叫做欺詐性撫養。
賠償責任
構成欺詐性撫養的,侵權方要承擔以下侵權賠償責任:
1、停止侵害。將小孩帶回,自己撫養;
2、賠償財產損失。男方為了孩子的生活、醫療、教育付出的費用女方應當賠償,一般以當地的人均年度平均支出為準;
3、精神損害賠償。如果男方為此受到精神上的傷害,女方應當賠償男方的損失。
4、如果孩子的血緣上的父親也明知的話,屬於共同侵權人,應當和女方一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
雖然孩子不是男方的,但是女方也不知道孩子不是男方的。因為女性的生理特點,可能不知道孩子不是男方的,或者一直認為孩子就是男方的。這種情況下,女方的行為就不構成侵權。
賠償
因為女方沒有過錯(雖然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係有過錯,但是在女子撫養上沒有過錯,並非故意或者過失)。這種情況下,構成不當得利的關係。
女方應當賠償女方賠償男方因為撫養孩子所付出的孩子的生活、教育、醫療費用,一般以當地的人均消費性支出為準。但是對於因此造成的男方的精神上的損失,女方不應賠償。同時女方應當將孩子帶回自行撫養。
男方和孩子一起生活了若干年,彼此之間一直認為是父子關係,以父子相稱,盡父子的權利義務。但是如果發現雙方沒有血緣關係,那么雙方這個時候不同的關係有不同的權利義務,男方與孩子之間屬於姻親關係,這種關係隨著男方與女方婚姻關係的解除而結束。男方沒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如果在男方知情時,孩子已經成年,男方也沒有要求孩子贍養的權利,只有要求女方賠償的權利。但是可以能和女方達成協定,通過協定的方式取得探望孩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