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8年12月——1979年05月,華亭礦區籌建處東峽礦工作;
1979年05月——1980年04月,甘肅省煤炭第四工程處總務科工作;
1980年04月——1987年06月,華亭礦務局工程處勞資科幹事、副科長;
1987年06月——1991年02月,華亭礦務局團委副書記(期間:1986年05月——1988年06月,在中國行政函授大學勞動系勞動管理專業學習,1990年02月——1991年01月,在北京煤炭幹部學院企管系企業管理專業學習);
1991年02月——1997年06月,華亭礦務局勞動人事處副處長(期間:1992年08月——1995年06月,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大專班學習);
1997年06月——1998年04月,華亭礦管會銷售運輸公司副經理;
1998年04月——1999年11月,華亭礦管會銷售運輸公司經理、黨總支書記;
1999年11月——2002年03月,華亭礦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期間:1997年08月——1999年12月,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2年03月——2002年06月,華亭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2002年06月——2002年11月,張掖地區行署副專員、黨組成員;
2002年11月——2004年12月,張掖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期間:2001年09月——2004年06月,在甘肅省委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研究生班學習,2001年09月——2004年06月,在蘭州大學區域經濟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習);
2004年12月——2007年12月,張掖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成員;
2007年12月——2008年03月,張掖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成員、張掖行政學院院長;
2008年03月——2008年04月,張掖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常務副市長、黨組成員、張掖行政學院院長;
2008年04月——2008年05月,張掖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張掖行政學院院長;
2008年05月——2012年08月,張掖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張掖行政學院院長;
2012年08月——2012年11月,慶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代市長;
2012年11月——2014年10月,慶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年10月——2016年10月,慶陽市委書記;
2016年10月——2016年12月,蘭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第一主任;
2016年12月——2017年11月,蘭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第一主任。
中國共產黨甘肅省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7年11月29日,據甘肅省紀委訊息:甘肅省蘭州市委副書記、市長欒克軍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審查。
提起公訴
2018年4月,甘肅省蘭州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欒克軍(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銀市人民檢察院向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欒克軍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欒克軍,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白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欒克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建設、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7月19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多功能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甘肅省蘭州市政府原市長欒克軍受賄一案。
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2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欒克軍在擔任張掖市副市長、市長,慶陽市市長、市委書記,蘭州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建設、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現金、房產、車輛等財務,總計折合人民幣1200餘萬元、美元11萬元、歐元2.2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欒克軍的刑事責任。
在法庭辯論階段,被告人欒克軍及其辯護人依法進行了辯護。被告人欒克軍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欒克軍受賄一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2月27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甘肅省蘭州市原市長欒克軍受賄案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欒克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欒克軍受賄所得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欒克軍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欒克軍在擔任張掖市副市長、市長,慶陽市市長、市委書記,蘭州市市委副書記、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建設、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他人所送現金、房產、車輛等總計折合人民幣10765285元、美元110000元、歐元22000元。
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欒克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欒克軍到案後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退繳部分贓款贓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