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學說
三權理論的代表是近代啟蒙思想家約翰·洛克和孟德斯鳩。爾後,這一理論得到了持續的闡發和發展,成為近代以來體系最完備的關於社會或國家的權力結構理論。不過,這一理論的核心思想還是由洛克和孟德斯鳩確立的。作為分權理論的代表,英國政治學家洛克不是出於學術興趣,而是為了適應英國當時建立資產階級民主政體和否定封建君主專制政治制度的要求,提出了三權分立的主張的。洛克認為,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權力,它們分別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在他看來,立法權是最高的權力,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權力;行政權是執行法律的權力,也叫司法權;對外權也叫聯盟權,是決定國家對外關係的權力。他認為,這三種權力必須分立,應當分別由不同的機關去行使。具體地說,分別相應地由議會、政府或君主去行使。在洛克之後,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對三權分立學說作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孟德斯鳩認為,國家中的三權結構應當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相互制約和相互協調。按照孟德斯鳩的觀點,立法權是制定臨時的或永久的法律,以及修正或廢止已制定的法律的權力;行政權是決定媾和或宣戰,派遣或接受使者,維護公共安全,防禦侵略的國家權力;司法權是懲罰犯罪或裁決私人訟爭的審判權力。孟德斯鳩明確指出,這三種權力必須分立,即通過法律規定將這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執掌,使它們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互相制約,保持平衡。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影響至今,是近代以來一切權力制約機制設計的基本理論依據。應當承認,三權分立理論對於近代社會民主政體的建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在這一理論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權力制衡機制具有總體上的權力制約意義。但是,這一理論的缺陷在於忽略了權力主體在權力制約機制建立中的作用。在這一理論中,我們僅僅看到權力而看不到權力主體,看到權力對權力的制約,而看不到權力主體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的道德意識對權力正確行使的意義。
新的權力分類
根據權力體系結構的要素把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等是不科學的。因為對權力體系的科學認識也需要遵循哲學認識論的一般方法論原則,即把認識對象看做是抽象的存在和具體的存在的總和。事實上,近代社會中的權力分化已經現實地形成了抽象權力和具體權力兩種形態的權力,置於我們面前的權力體系已經不再是以一個混沌的整體而存在著,不再是一個必須經過科學抽象才能獲得科學認識的領域,而是一個在自身的發展和分化中已經達到抽象的權力與具體的權力共存的現實。也就是說,從權力體系發展的角度來看,近代社會也是抽象權力與具體權力分化的社會。這種分化的結果是抽象權力與具體權力的出現。
抽象權力是一種理念性的權力,是一切權力實體根據自己的存在理念而確立起來的權力。在一定的社會制度條件下,社會制度的本質決定著這種權力的性質,一般說來是以法律制度或類似於法律制度的規章制度等形式對這種權力的性質、存在形式和運行機制加以明確的確認。一經法律制度或規章制度所確認,這種權力就又會作為一種強大的力量反過來為權力實體的存在和發展提供基本保障。在現實中,我們往往把這種權力稱做是法律權力或制度權力,是一種穩定地以某種方式發揮作用的權力。與抽象權力明顯不同,具體權力是權力實體中的具體的人所掌握著的權力,在權力所屬組織的日常運營中,在整個權力體系發揮作用的範圍內,這種權力被用來處理一切具體的事務。
抽象權力與具體權力的差別:
就權力主體而言
抽象權力的主體是整個權力體系所屬的組織整體,權力主體只有通過法律、政策、規章、制度等手段才能擁有這種權力;而具體權力的主體則是這個組織中的管理階層或統治階層中的個人,如果說具體權力的主體可以是一個組織的話,那么,這個組織也必定是個性化或人格化了的組織。所以,具體權力的主體主要是作為個人的權力主體,由於其處於一定的職位上而擁有一定的職權,他們往往是通過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提高自己的道德素養來維護這種具體權力的。
就權力的存在形式而言
抽象權力往往公開表明自己的性質,並通過法律的、制度的等所有可以運用的手段來強調自己的性質和維護這種性質不受侵蝕;具體權力則極力淡化或隱藏自己的根本性質,表現為處理具體事務上的因事而行,以解決問題的效果為直接目標,在很多情況下,反映著權力執掌者的個人風格,具有人格化的特徵。
就權力的作用範圍而言
抽象權力的作用範圍是與整個權力體系的作用範圍一致的,整個權力體系在應然的意義上深入到什麼地方,抽象權力也就在什麼地方發揮作用,由於抽象權力是以法律、政策、規章、制度的方式來發揮作用的,所以,其作用方式是規範的,作用力是穩定但抽象的,作用途徑是固定的;具體權力的作用範圍是整個權力體系作用範圍的每一個具體的部分或環節,一切具體權力作用範圍的總和構成整個權力體系的作用範圍。具體權力的作用方式是靈活的,因掌握這種權力的人而異;具體權力的作用力的大小也是這樣,有的人可以創造性地行使這種權力,把權力應有的力量發揮到極致,有的人則可能會使這種權力無所事事,甚至被濫用。
就作用效果而言
抽象權力由於是一種理念性的權力,是以一定的思想體系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的,是在對一個社會中的文化做出現實的考察的前提下建立起來的,特別是它作為一個理性的存在物,具有根據自己的作用對象和環境的需要及時調整和改變自己的能力,一經建立起來就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能夠得到整個社會的廣泛認同;具體權力由於是由具體的人來行使的權力,受著權力主體思想文化素質和道德素養的影響,權力主體的好惡及責任感決定著這種權力發揮作用的效果,特別是當權力主體濫用權力甚至以權謀私時,其手中所掌握的具體權力就蛻化和墮落了,就與整個權力體系產生了矛盾。
近代以來,抽象權力與具體權力是一起成長起來的,是同處於一個權力體系中的,是權力的兩種形態,它們之間是相互聯繫和相互依存的,抽象權力必須通過具體權力才能實現自己的宗旨和目標,具體權力只有以抽象權力為依託,才能成為社會共同體的力量。但是,在抽象權力與具體權力的比較中,抽象權力是作為原則、規範和標準而存在的,它的地位應當高於具體權力,在應然的意義上,具體權力應當服從抽象權力。抽象權力作為法律化、制度化的權力,它的功能和目標是明確的和穩定的。具體權力則不同,它具有雙重效應:一方面,它可以與抽象權力的功能和目標相一致,並為權力所屬的組織或社會服務,為權力所在的共同體的公共利益服務;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成為權力執掌者謀取私利的工具。為了使權力被濫用現象不至於出現甚至泛濫,就必須始終把具體權力放在抽象權力的軸心上。即使把具體權力放在抽象權力的軸心上,也只是對具體權力的消極的抑制,並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具體權力的執掌者濫用權力的現象。所以,把具體權力放在抽象權力的軸心上只是一個前提,而真正關涉具體權力的制約問題時,僅僅依賴這個前提是不夠的,還有賴於具體權力執掌者的主體意識,需要在具體權力的主體建構中尋求內在的制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