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交易業務

櫃檯交易業務指證券公司與特定交易對手方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交易或為投資者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提供服務的行為。

簡介

櫃檯交易業務指證券公司與特定交易對手方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交易或為投資者在集中交易場所之外進行交易提供服務的行為,是完善證券公司基礎功能的一個重要創新業務,於2012年12月份啟動試點。

市場定位

證券公司櫃檯交易市場明確定位於私募市場,是證券公司發行、轉讓、交易私募產品的平台。櫃檯交易市場建設初期配合資產管理業務創新,以銷售和轉讓證券公司理財產品、代銷金融產品為主。

目標客戶

櫃檯交易客戶以機構客戶為主,各證券公司制定了相應的櫃檯交易適當性管理制度,根據不同產品制定了不同的投資者準入標準,並通過建立客戶分類和產品風險評級制度,實現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和不同風險級別的產品之間的匹配。

交易

櫃檯交易業務將以協定交易為主,同時嘗試開展報價交易或做市商交易機制。交易產品種類遵循先易後難的原則,且多為券商自己創設、開發、管理的金融產品。

風險控制

證券公司在開展業務試點期間,將高度重視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各公司均把櫃檯交易納入公司整體風險控制體系,針對櫃檯交易市場特有的風險進行識別和評估,從制度、組織、技術等方面建立相應的防範和控制措施,按櫃檯交易市場前、中、後台分離制衡原則,建立了相對集中的動態管理體系。

開展進程

2012年12月21日,中證協公布首批參與試點的券商,有海通證券、國泰君安、國信證券、申銀萬國、中信建投、廣發證券、興業證券等7家。

2013年2月5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公布了第二批通過證券公司櫃檯交易業務實施方案專業評價的券商名單,這8家券商為招商證券、中信證券、銀河證券、中金、山西證券、中銀國際、長江證券和齊魯證券。

新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 銀行2016年2月 14日發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櫃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年收入不低於五十萬元,名下金融資產不少於三百萬元,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可投資櫃檯業務的全部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分析人士表示,這意味著銀行間市場正式向個人投資者開放。

辦法規定,櫃檯業務交易品種包括現券買賣、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品種。

櫃檯業務債券品種包括經發行人認可的已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券、國家開發銀行債券、政策性銀行債券和發行對象包括櫃檯業務投資者的新發行債券。

開辦櫃檯業務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辦機構)應當滿足下列條件:是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活躍的做市商或者結算代理人;具備安全、穩定的櫃檯業務計算機處理系統並已接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具有健全的櫃檯業務管理制度、風險防範機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及會計核算辦法等;有專門負責櫃檯交易的業務部門和合格專職人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規定,經開辦機構審核認定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投資者可投資櫃檯業務的全部債券品種和交易品種:國務院及其金融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依法在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行業自律組織完成登記,所持有或者管理的金融資產淨值不低於一千萬元的投資公司或者其他投資管理機構;上述金融機構、投資公司或者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 理財產品、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投資性計畫;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一千萬元的企業;年收入不低於五十萬元,名下金融資產不少於三百萬元,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的個人投資者;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其他規定並經開辦機構認可的機構或者個人投資者。

辦法規定,開辦機構應當將與櫃檯債券相關的披露信息及時、完整、準確、有效地通過網點櫃檯或者電子渠道向投資者傳遞。開辦機構應當向投資者特別提示本息兌付條款及與還本付息有關的附加條款、額外費用、稅收政策等重要信息。

發行人、信用評級機構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披露內容應當充分揭示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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