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校

檢校

南北朝以他官派辦某事,加“檢校”,如檢校秘書等,非正式官銜。檢校與守、兼、領、行等代理職務不同的是不僅有臨時性,還有皇帝的監督性,帶有明確分工性質,與本職官員比有臨時性,不會替代其執政,更多具有監督性,是削弱兩個省長官宰相的權力,顯示了逐步削弱相權趨勢的發展方向。檢校職務都是兼職,是皇帝直接派遣大臣審查核對某一職務執政情況的臨時職務,在早期不具參與該職務的日常事務,只是把檢校對象的執政情況了解後向皇帝匯報,現存史料沒有記載初期檢校職務直接參與檢校職務。檢校制度是唐朝吸取前代權臣專權的歷史教訓,進一步分散相權,加強皇權的措施。

歷史沿革

一、勾稽查核之意,加於官名之上。

隋時入銜。唐中前期,加“檢校” 官職雖非正式拜授,但有權行使該是事職,相當於“代理”官職。如 魏徵撰《 九成宮醴泉銘》,系銜為“檢校 侍中”。又如,《 資治通鑑·唐紀十五》記載“以疊州都督 李績(李世績)為特進、檢校洛州 刺史、洛陽宮留守”。唐中後期,“檢校”官職均為 散官或加官,不具有事職權,主要表達深受恩寵。 安史之亂後,“檢校”官職盛行,使用範圍擴大,連 節度使的幕府 參謀都採用“檢校”官職。

宋從 太師、 太尉到 國子祭酒、水部員外郎十九等,都有加檢校之官,作為散官,與正職並存。凡 內職崇班、 武臣副率以上,最先除授及加恩賜時皆帶 檢校官, 文臣則授 樞密使、宣徽使與 節度使方帶。 元豐改制後, 武臣 承宣使以下皆廢, 檢校官僅留檢校 三公與檢校 三師,用以加 節度使之久任者。 宋徽宗朝 政和(1111-1117)以後,改 三公為 三少,如 武臣累加至檢校 少師則拜 太尉, 文臣累加至檢校少師則拜 開府儀同三司。

二、屬官。

元代 中書省與各 行中書省屬官有檢校,掌查核公事 文牘。

明初 中書省與 行中書省屬官有檢校,不久廢中書省而六部、 都察院、 承宣布政使司、 提刑按察使司及各府屬官皆有檢校。

清僅江蘇各府有檢校,掌稽核文書出入之數。

元、明、清三代檢校皆低級官員,與唐、宋 檢校官不同。

唐朝的檢校制度:檢校制度萌芽於晉朝,是檢查、校正,審查核對的職責,晉惠帝時裴頠就有檢校傳書者的上奏,東晉也有檢校御史的職務,到南北朝時期沿襲有檢校秘書等職務,隋唐是檢校制度發展的主要時期,尤其唐朝是檢校制度發展的高峰。李靖在平定嶺南、江南中,就先後擔任了多個檢校職務,都是本職行軍總管外的兼職,是檢校低職。在唐高祖武德八年,讓天策府司馬宇文士及任檢校 侍中開始以低職檢校高職,儘管天策府司馬是從三品僅比侍中低一級。檢校職務都是兼職,是皇帝直接派遣大臣審查核對某一職務執政情況的臨時職務,在早期不具參與該職務的日常事務,只是把檢校對象的執政情況了解後向皇帝匯報,現存史料沒有記載初期檢校職務直接參與檢校職務。只是到隋唐檢校職務才直接行使檢校對象的職權。唐朝開始有把重臣外任檢校的趨勢。宇文士及在唐太宗初擔任中書令,就以本官檢校涼州都督,取代獲罪的長樂王,往往也成為朝廷直接派人監督地方事務,或罷黜官員的手段,宇文士及即是罷黜,回來時不再任原官中書令,改任殿中監。皇帝對最寵信和敬重的大臣,比如貞觀二、三年李靖以刑部尚書兼檢校中書令,與中書令房玄齡共掌 中書省。兵部尚書杜如晦兼檢校 侍中,與侍中王珪共掌門下省。唐太宗任命一個省長官和一個校檢省長官共同管理省事,加強了皇權對中書門下省的控制,也使檢校職務的地位和作用上升。檢校與守、兼、領、行等代理職務不同的是不僅有臨時性,還有皇帝的監督性,帶有明確分工性質,與本職官員比有臨時性,不會替代其執政,更多具有監督性,是削弱兩個省長官宰相的權力,顯示了逐步削弱相權趨勢的發展方向。 檢校官都是兼職,他的本職不是兼任的檢校職務,也能防止其對檢校的職務控制專權,這與武德二年黃門侍郎陳叔達兼任納言不專任宰相類同。檢校制度是唐朝吸取前代權臣專權的歷史教訓,進一步分散相權,加強皇權的措施。到唐高宗時代把檢校制度發揮得更廣泛,也體現了皇權在各領域發揮影響,檢校職務的使用也體現了當時帝黨和後黨爭奪激烈的狀態。李義府任中書侍郎後,兼校檢御史大夫,此前檢校職務還沒有涉及到專職督察機構,僅晉朝有檢校御史也是低級別,他升任中書令後依然兼檢校御史大夫,他被罷免時讓後黨許敬宗接任權檢校中書令,這是首次在檢校職務前加“權”,體現了任命極勉強,唐高宗在竭力限制後黨的擴充,不僅是“檢校”還是“權檢校”,當時後黨正治罪長孫無忌集團,讓李義府復相,忠於皇帝的許圉師反而僅任檢校 侍中,這時期原太子也被廢為庶人,唐高宗對後黨專權傾向不滿,原本維護皇帝控制宰相的檢校制度反而用來對付皇帝。迫使唐高宗另尋策略,這以後檢校職務呈濫用趨勢,甚至連泰山封禪使都要檢校,唐高宗用追封老子和恢復舊制,給長孫集團平反、用軍權恢復對政權控制。上元以後唐高宗不再繼續任用檢校制度限制相權,直接任命單相,或者兩相派出一人任軍職,朝中用最忠心的宰相,加強皇權,去世前不久又制定同平章事職務,分散、降低相權。武則天執政後,雖然沿用唐高宗的政策,但又部分恢復檢校制度,還把檢校制度沿用了唐太宗時宰相外派檢校,用來平衡各派系力量。武則天時代最重要的檢校外派是長安末年,有唐休璟、韋安石、司馬鍠、韋嗣立數位宰相被外派檢校,壓制太子、相王集團最終引發神龍政變。在唐朝復興後,檢校制度逐漸淡出政局,直到唐朝中期藩鎮割據時期,檢校制度才又興盛起來,往往也是作為榮譽頭銜使用,因為要任命很多 三公和使相,為了不與行政編制衝突,往往就用檢校來區分,這樣也能增加官職使用,並且首次在 三公以上的一品官職中使用檢校制度,像三公最多只能再有個加職,用兩次,要是檢校三公能任命多人,提高官職利用效率。唐朝中後期甚至有檢校 太師等檢校三輔,此時的檢校制度也已經陷入其發展的中期,完全失去了早期由皇帝直接派遣監督、核查的作用和地位,這種情況一直延續到五代十國和宋朝。檢校制度只能在皇權有充分權威的情況下發揮作用,而且要在多相制的民主基礎上。由於在檢校制度下, 檢校官員有臨時性和監督性,在唐朝以後儘管不乏有權威的皇帝,但是往往缺乏多相的政治環境,即使有多相的政權,也因為宰相品級很高,限制發揮皇權作用,不像唐朝編制宰相是三品、四品(加銜有五品),後世的宰相都是二品以上,皇帝對僅比他小一級兩級的宰相難以形成絕對權威,只有強勢君主能控制宰相,或者乾脆廢置宰相。這樣就不能像唐朝那樣即保障皇權地位,又能擴大民主執政的範圍,增強執政效率。唐朝檢校制度雖然能保障皇權對相權的優勢和監督地位,但是對外戚、軍閥的制約能力有限,甚至成為籠絡軍閥的榮譽職稱,到宋朝 檢校官往往是散官,已不再有明確的許可權。 元豐改制後,僅保留三公、 三師以上官員的檢校職稱。唐朝的 檢校官總體上都是有具體許可權,即使是任命藩鎮 節度使為檢校官也是因為其執掌地方實際權力,宋朝也是極高的榮譽職稱,與元明清的檢校職務都很低有差別。唐朝的檢校制度在唐朝歷史上總體是發揮了重要作用,對加強封建行政職能的執政效率有推動作用,也對執政過程中防止官員專權、貪腐和怠職起了監督、防範作用,客觀上也起了保障皇權地位和權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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