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部專利管理辦法

(三)辦理專利申請事宜,管理擁有的專利; (一)接受部專利管理機關委託的有關專利管理工作; 部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調處本系統的專利糾紛。

【有 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機電部專利管理辦法

【文 件 號】機電部機電科(1992)1172號

【頒布部門】機電部

【頒布日期】1992年07月17日

【實施日期】1992年07月17日

【正文】

機電部專利管理辦法

 

第—章 總 則

第—條 為了加強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鼓勵發明創造, 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 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和實施細則,鼓勵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保護企、 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發明創造專利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專利工作機構和任務

第三條 機械電子工業部科學技術司為機械電子工業專利管理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專利管理工作的規定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專利工作的規劃和計畫;

(三)協調專利工作,並進行業務指導;

(四)協同部有關部門管理設備、 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及其專利許可證貿易;

(五)組織專利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

(六)領導本系統的專利服務機構;

(七)調處有關專利方面的爭議和糾紛;

(八)法律規定的應由專利管理機關完成的其他工作;

(九)對涉外專利申請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械、 電子工業主管部門應明確負責專利管理的工作機構和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其主要職責是:根據部制定的專利工作規劃、計畫,管理本地區機械、電子行業的專利工作。

第五條 各企、事業單位據工作需要,指定一名廠(所、 院)級領導主管本單位的專利工作, 並指定相應的工作機構和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開展專利工作的規劃、計畫和管理制度;

(二)負責對職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教育工作;

(三)辦理專利申請事宜,管理擁有的專利;

(四)參與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管理專利實施許可契約;

(五)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國內外專利申請和市場動向, 注意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專利權;

(六)參與管理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專利的工作;

(七)支持發明創造活動,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諮詢服務;

(八)從專利技術實施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專利基金, 以支持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維持、實施等。

第六條 各級專利工作機構須按專利法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各級專利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接觸到未公布的專利申請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七條 機械專利服務中心和電子專利服務中心協助部做好本系統的專利工作。兩中心分別設在機械科技情報所和電子科技情報所。 其主要任務是:

(一)接受部專利管理機關委託的有關專利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機械、電子工業專利工作信息網路, 並組織開展各種活動;

(三)組織開展專利情報研究;

(四)組織專利技術開發和實施工作;

(五)代理專利申請和有關事宜;

(六)提供各種專利事務諮詢和文獻服務。

第三章 專利申請

第八條 各單位要積極支持本單位職工的發明創造活動, 對符合專利申請條件的應及時組織申請,對申請專利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

第九條 各單位的專利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的研究課題、 實驗室的階段成果、技術開發、 設備和技術引進的消化吸收工作中所做出的發明創造,可以申請專利的,應及時辦理專利申請,爭取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職務發明創造需要申請專利,須經單位領導批准,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由單位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對非職務發明申請專利在經費上確有困難的, 各級領導要給予支持,發明人或專利權人應在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後償還。

第四章 專利實施

第十二條 部專利管理機關根據國家計畫, 有權決定將本系統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 由實施單位按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第十三條 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積極組織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各單位應在與他人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契約生效三個月內, 填寫《實施專利許可契約備案表》,隨同契約副本一式二份報部專利管理機關。

第十四條 各單位向國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 必須經部專利管理機關批准;在國內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 須經按隸屬關係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報部專利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加強專利技術的推廣套用, 對國家有經濟或社會效益的項目,各級專利工作機構應積極向相應的科研、生產部門推廣。

第五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十六條 各單位及其職工有權保護本單位的專利權不受侵犯。 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報告本單位的專利工作機構, 並請求行為發生地專利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應自覺遵守專利法及有關規定,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十七條 請求調處專利糾紛或進行專利訴訟時, 應有本單位專利工作人員參加。在進行專利訴訟時,根據需要,也可委託代理人辦理。

第十八條 各單位的專利工作機構和專利工作人員要依法做好本單位專利權的維持、續展、終止等有關事宜,管理好專利權。

第十九條 各單位從國外引進設備、技術時, 要對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法律狀況進行調查。在可行性報告中, 必須有其法律狀況的檢索報告,作為審批條件,為談判、簽約提供法律依據。

第二十條 各單位擬出口新產品、新技術時, 要事先研究是否在出口國(地區)申請專利,防止被他人仿製。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積極收集、研究與本單位有關的專利信息。 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申請和授予專利權的, 應不失時機地向專利局就該申請提出異議和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六章 專利糾紛調處

第二十二條 部專利管理機關負責調處本系統的專利糾紛。 具體調處範圍是:

(1)專利侵權糾紛;

(2)有關在發明專利公布後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後,在專利權授予前實施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3)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屬糾紛。

具體專科糾紛調處辦法按《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辦法》國專發法字(1989)第220號文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職務發明專利申請的有關費用, 事業單位由科研費或自籌專利基金支出;企業單位列入生產成本或自籌專利基金支出。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設備、技術和產品出口的管理, 在涉及專利技術時,必須有審批機關專利工作機構簽署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對發明創造的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的獎勵, 按專利法第十六條和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至七十五條執行。

對開展專利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使本單位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避免遭受經濟損失的專利工作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各級主管部門應把各單位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 專利實施率和取得的效益以及專利知識普及率作為評價該單位技術進步、 經營管理的指標之一。

第二十七條 部專利管理機關對本系統專利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考評。對有突出成績的要給予獎勵;對嚴重失職, 不按有關規定辦事的,要追究其責任,並給予適當處理。

第八章 國防專利

第二十八條 電子工業國防專利按《國防專利條例》及《國防專利條例實施細則》辦理。

第二十九條 電子工業國防專利由中國電子工業總公司歸口管理。 中國電子工業總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凡本辦法與中國專利局有關檔案不符之處, 以中國專利局正式檔案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條文解釋權歸部科學技術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