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

(三)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二十二條國家外匯局對合格投資者的外匯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 (四)合格投資者遵守有關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的公告
根據中國證監會、人民銀行第12號令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現予發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維護中國外匯市場的穩定和國際收支的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其託管人代為辦理本規定所要求的各項手續。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和託管人應當遵守中國外匯管理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實施外匯管理。
第二章託管人管理
第五條境內商業銀行申請託管人資格,除向國家外匯局報送《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檔案外,還應提供最近三年外匯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六條託管人在外匯管理方面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售匯、收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二)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及時向國家外匯局報告;
(三)在為合格投資者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以及辦理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手續時,應在合格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外匯登記證)上準確填列;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
(五)每月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上個月合格投資者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和投資損益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關於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表,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後報送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和人民幣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材料,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十五年;
(八)根據國家有關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投資額度管理
第七條合格投資者申請投資額度,除向國家外匯局報送《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檔案外,還應提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複印件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第八條單個合格投資者申請的投資額度不得低於等值五千萬美元的人民幣,不得高於等值八億美元的人民幣。
國家外匯局根據資本市場和國際收支情況,可以調整單個合格投資者上述申請投資額度的上下限。
第九條合格投資者在獲得外匯登記證三個月內未匯足本金而需在原批准額度以內匯足本金的,或匯出部分本金後再匯入本金的,或增加投資額度的,應持下列檔案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包括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畫等);
(二)外匯登記證;
(三)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准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四)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五)申請人境內證券投資情況報告;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出具批覆檔案並通過託管人向申請人轉送;決定不批准的,通過託管人向申請人轉送不批准的書面通知。
第十條合格投資者投資本金在境內的停留期間自合格投資者第一次匯入本金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投資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准後,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第十二條合格投資者申請將全部投資額度或部分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的,應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自持下列檔案向國家外匯局提出轉讓申請: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契約;
(三)外匯登記證;
(四)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轉讓方和受讓方完整的申請檔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商中國證監會後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國家外匯局出具同意轉讓的批覆檔案,通過轉讓方和受讓方託管人分別向轉讓方和受讓方轉送。決定不批准的,通過轉讓方和受讓方託管人分別向轉讓方和受讓方轉送不批准的書面通知。
第十三條國家外匯局批准合格投資者將全部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的,相應調整受讓方的投資額度。轉讓手續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轉讓方應關閉其在託管人處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並將外匯登記證交還國家外匯局。
國家外匯局批准合格投資者將部分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的,相應調整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投資額度。
第十四條合格投資者申請將全部投資額度或部分投資額度轉讓給符合《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的,受讓方應當先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國家外匯局批准的投資額度,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轉讓申請。
第四章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經國家外匯局批准,合格投資者應當而且只能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合格投資者申請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應持下列檔案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一)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申請書;
(二)外匯登記證;
(三)與託管人簽訂的正式託管協定;
(四)託管人按規定監督人民幣特殊賬戶資金使用的書面承諾;
(五)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檔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批覆檔案,託管人可以憑國家外匯局的批覆檔案為合格投資者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託管人應在為合格投資者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十六條合格投資者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範圍應當符合《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該賬戶的資金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關閉其在託管人處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並將外匯登記證交還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和收益已全部匯出;
(二)已全部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解散、破產並完成清算程式;
(四)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五)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已自動失效或已交還中國證監會;
(六)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匯兌管理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日匯入本金超過等值五千萬美元(含五千萬美元)的,應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國家外匯局。
國家外匯局根據國際收支情況,可以建議合格投資者在其投資額度有效期內調整本金匯入的時間。
第十九條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為非美元可自由兌換貨幣的,匯率應根據匯入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率或其託管人當天掛牌匯率的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匯出本金應提前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檔案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本金申請書;
(二)外匯登記證;
(三)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檔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經審核同意其匯出的,出具核准檔案,並相應調減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額度。託管人憑國家外匯局的核准檔案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購匯及本金匯出手續。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後收益,除向國家外匯局報送《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檔案外,還應向國家外匯局提供外匯登記證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檔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經審核同意其匯出的,出具核准檔案。託管人憑國家外匯局的核准檔案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購匯及收益匯出手續。
合格投資者收益實現年度按中國會計年度計算。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家外匯局對合格投資者的外匯登記證實行年檢制度。
年檢時間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人民幣特殊賬戶收支情況;
(二)合格投資者資金匯入、匯出情況;
(三)結匯和售付匯情況;
(四)合格投資者遵守有關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在年檢時應向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投資情況說明;
(二)託管人編制的、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關於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表;
(三)外匯登記證;
(四)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檔案。
國家外匯局應將外匯登記證的年檢情況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四條在年檢中發現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外匯局按照本規定予以處罰。限期不改正或拒不執行的,其外匯登記證不能通過年檢:
(一)超過國家外匯局批准的投資額度匯入本金或超過投資額度有效期匯入本金的;
(二)未經國家外匯局批准擅自匯出本金或收益的;
(三)人民幣特殊賬戶收支範圍超過《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範圍的;
(四)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或其他有關規定。
合格投資者外匯登記證未能通過年檢的,由國家外匯局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後決定合格投資者資金的退出方案。
第二十五條國家外匯局可以對合格投資者、託管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機構應當接受並配合檢查。
國家外匯局應當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超過國家外匯局批准的投資額度或超過投資額度有效期匯入本金的,或託管人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超過國家外匯局批准的投資額度或超過投資額度有效期匯入本金的,由國家外匯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並處以不超過3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未經國家外匯局批准匯出本金和收益的,或託管人未經國家外匯局批准為合格投資者辦理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的,由國家外匯局責令改正,並處以逃匯金額30%以上5倍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合格投資者或託管人未經國家外匯局批准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或開立多個人民幣特殊賬戶,或超出《暫行規定》規定的範圍使用人民幣特殊賬戶的,由國家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託管人未按規定向國家外匯局報送報表和有關資料的,由國家外匯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
第三十條託管人拒不改正違規行為,或違規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外匯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作出取消其託管人資格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合格投資者或託管人違反其他外匯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外匯局根據有關外匯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所要求向國家外匯局報送的材料應具有中文文本。同時具有外文和中文譯文的,應當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外匯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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