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1 為了加強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誌、標牌的規範化管理,提高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水平,改善風景名勝區的形象,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1.2 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必須按本標準規定設立風景名勝區的標誌、標牌。
1.3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標誌、應莊重醒目、簡潔大方、布置於風景名勝區的入口處顯著位置或重要地段。
1.4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各種標誌、標牌應在統一中追求特色,形成各風景名勝區的系列標識,從而形成特點鮮明的全國風景名勝區的標識系列。
1.5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標誌、標牌應進行專門設計和審查,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建設部備案。
1.6 建設部和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定期對各個風景名勝區的標誌、標牌設立工作進行檢查。
標誌
2.1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標誌由建設部1993年頒布的國家風景名勝區徽志和風景名勝區名稱、國務院批准時間以及建設部監製等內容組成。
2.2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誌應安置在風景名勝區主要和次要出入口附近的顯著位置。
在進入風景名勝區之前的公路接口處,應設立風景名勝區的引導性標誌。
2.3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標誌安置形式,可以選擇臥式或者立式二種形式:
2.3.1 立式的尺寸參照標準:
通高:3.0米—4.2米;
寬:0.9—1.6米;
厚:0.15—0.3米。
2.3.2 臥式的尺寸參照標準:
高:1.5—2.2米;
寬:3.0—4.5米;
厚: 0.3—0.6米。
2.4 標誌中的字型、字型、顏色、格式應符合以下規定:
2.4.1 字型:黑體;
2.4.2 字型:魏碑、隸書;
2.4.3 字型顏色:靛藍色、深綠色;
2.4.4字型格式:凹字、凸字。不宜用平字。
2.5 風景名勝區標誌材料可以根據當地特點,選擇石質、木質或金屬(青銅或亞光不鏽鋼)材料。同一風景名勝區內的標誌宜選擇一種材料,不能超過兩種材料。
2.6 各風景名勝區可根據具體的標誌安置環境,按照上述標準選擇立式或臥式形式,單獨設計。
標牌
3.1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標牌主要包括:景區、景點等遊覽設施,道路、停車場等交通設施,賓館、旅館等接待設施,遊客中心、展覽、商店、餐飲、醫療等服務設施,娛樂、健身、康復、體育等游娛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設施的引導和指示標牌。
3.2 標牌內容一般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徽志圖案和指示名稱組成。
3.3 各類標牌中的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徽志應該是單色圖案,徽志圖案應位於標牌左側,圖案顏色與標牌底色和字色相協調。
3.4 同一個風景名勝區內標牌的字型、風格、式樣、底色、材料應該一致,徽志圖案的色彩、形式應該統一。
附則
4.1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開始試行。
4.2 本標準由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解釋。